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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分析:對壞賬準備中提到的壞賬損失進行綜合分析。

壹、壞賬準備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第53條規定

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種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預測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壞賬準備是針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的。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應將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壞賬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的預付款項不符合預付款項的性質,或因供應商破產或撤銷而無望收到所購商品,應將原計入預付款項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中確認壞賬準備的基數是“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企業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在計算會計利潤時,“管理費用”已全部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是:計提壞賬準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等原因,應向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包括預付的運雜費。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金額。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關聯方之間的應收債權和往來款項,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可見,稅法確認的壞賬準備範圍是“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03年8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其中明確指出,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這意味著會計上壞賬準備的範圍與稅法確認的壞賬準備範圍是壹致的。

二、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對此沒有明確的限制,但規定企業應當根據“過去的經驗、負債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以及其他需要合理估計的相關信息”確定計提比例。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債務單位被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不足、嚴重自然災害等。,導致企業停產,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壹是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二是計劃對應收賬款進行重組;三是與關聯方的應收賬款;四是其他逾期應收賬款,但沒有確鑿證據證明無法收回。也就是說,壞賬準備可以達到100%。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除另有規定外,經批準計提壞賬準備的納稅人,其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三。壞賬損失估計方法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可以選擇使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售額百分比法。壞賬準備的提取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提取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方法很簡單,規定企業只能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

四。壞賬損失確認條件的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

企業在確認壞賬時,應當遵循財務報告的目標和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分析應收賬款的特征、金額大小、信用期限、債務人的信譽以及當時的經營狀況。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壞賬損失的確認: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收賬款,應當作為壞賬處理: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撤銷,其剩余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者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巨大損失的應收賬款及其財產(包括保險理賠等。)實在是無力償還;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定後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核銷的應收賬款。

動詞 (verb的縮寫)壞賬損失核銷方法的差異分析《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明確規定

“企業只能采取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也就是說,企業只能先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在確認壞賬損失時再通過壞賬準備沖減壞賬損失。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原則上采用直接核銷法,即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直接計入會計期間。此外,企業也可以選擇計提壞賬準備進行核算,但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按照實際發生額收取。納稅人提取壞賬準備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計提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在當期直接扣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時,應相應增加當期應納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不得確認為壞賬。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以前年度壞賬準備的部分,可以列為當期損失;少於以前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計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損失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由於上述差異,應計金額不同。企業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在當年實際計提的壞賬準備範圍內進行納稅調整。

方法如下:壹是企業當年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小於等於稅法規定的提取限額的,按照實際提取金額在稅前扣除,不進行任何納稅調整。該差額不得在以後年度扣除。

二是企業當年實際增加的壞賬準備大於稅法規定應增加的壞賬準備,或者企業應減少的壞賬準備小於稅法規定應減少的壞賬準備的,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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