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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電梯安全條例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銷售、使用、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財政、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電梯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管理,建立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確保電梯安全運行。

第六條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七條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

鼓勵電梯使用單位參加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新聞媒體、學校和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和參與電梯安全宣傳工作,倡導文明乘坐電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並對電梯質量和安全運行質量負責。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維修說明書。

第十條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進貨查驗制度和銷售臺賬,並對其銷售的電梯質量和來源合法性負責。

電梯買賣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約定售後服務事項。

第十壹條電梯采購依法實行招標制度。用戶應通過招標購買電梯。

對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保障性住房等建設項目,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專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支持、故障率、售後服務、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加強對電梯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電梯質量安全承諾制度。電梯的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同意並依法許可的單位進行。

用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改造電梯的,改造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出具質量證明,在產品銘牌和質量證明上註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並對電梯質量和涉及安全運行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過程應當接受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三十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向用戶移交質量合格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並免費提供不少於壹年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制造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電梯零配件,以及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指導和服務,並協助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

制造單位不得設置技術障礙導致電梯周期性、反復性停止運行,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周期性反復停止時,用戶應通知制造單位,制造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的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

第三章利用

第十五條用戶應當保證電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自行管理,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人;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使用單位;

(三)新裝電梯未移交給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用戶的;

(四)* * *擁有產權,業主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使用單位;

(5)電梯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包含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人。

第十六條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電梯使用前督促業主明確使用單位,或者指定其所屬的物業服務中心為使用單位。

第十七條電梯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建築結構設計,並保證設計符合安裝和使用要求。

電梯選型和數量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標準,確保安全、急救、消防和無障礙通行。

建設工程的電梯設置不符合規劃要求的,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用戶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並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張貼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標誌,標明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名稱、應急維修方式和投訴電話;

(四)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安全管理人員;

(五)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和救援服務聯絡通暢;

(六)監督和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

(七)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暫停使用,並及時處理;

(八)電梯發生故障造成乘客被困時,迅速組織救援,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

(九)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電梯數量每五十臺電梯配備壹名,不足五十臺電梯配備壹名。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電梯運行的日常檢查,並記錄日常使用情況;

(二)負責按照規定保管和使用電梯鑰匙;

(三)監督日常維修工作並簽署維修記錄;

(四)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五)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時,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用戶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條用戶變更,新用戶應當在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後十五日內,向原註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原用戶應當向新用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警示標誌和安全檢驗標誌。

第二十壹條學校、醫院、公園、機場、火車站、軌道交通車站、公共停車場、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體育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新安裝的載客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采集運行參數功能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本條例公布前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應當安裝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在重大維修或者改造時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進行指導和規範。

第二十二條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電梯主要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停用壹年以上的電梯需要恢復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通知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申請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未經檢驗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戶停止使用電梯的,應當在電梯出入口張貼停止使用標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停止使用的電梯,並自停止使用電梯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停止使用手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戶可以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安全技術評估,並根據評估意見作出電梯更新、改造和重大維修的決定:

(壹)使用期超過十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主要參數需要變更的;

(四)使用單位認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維修的。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使用單位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存在無法消除的嚴重事故隱患,且無改造或者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和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壽命的,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廢電梯,並在報廢後30日內向原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報廢電梯不得轉讓、出售或使用。電梯的拆除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電梯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驗和安全技術評價由使用單位負責。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運行費用在電費和物業服務費中列支。

利用電梯張貼、播放商業廣告的收入,應當優先用於依法支付電梯的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等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電梯運行費用和廣告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電梯更新、改造、重大維修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從產權*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具體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時,應當約定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經安全技術評估後需要立即更新、改造和維修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將公布電梯計劃更新、改造和重大維修的有關事項,在聽取業主意見後,可以代為申請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八條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並采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工藝,保證安全使用條件。

改造後,使用單位應當組織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安全性能進行驗證,確保電梯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乘客應當文明有序乘坐電梯,按照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拆除或者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安全部件;

(二)在明示禁止的狀態下乘坐電梯;

(3)用不安全的手段打開電梯層門和轎廂門;

(四)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使用載客電梯運送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家具、家用電器等易損壞電梯的物品的,應當及時與用戶聯系,用戶或者其委托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電梯損壞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章日常維護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保證電梯維護保養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不得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開展日常維護保養服務。

用戶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並在十日內公示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24小時電話、維護保養周期、維護保養電梯位置和編號。

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應當做好銜接工作,不得因變更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導致在用電梯無人值守。

第三十二條日常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維護,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

第三十三條外地企業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應當符合相應資質要求,在本市設立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的操作人員,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四條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並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用於電梯維護保養的零部件應當保證質量,確保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並正常運行。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詳細記錄電梯故障,並按照規定向電梯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發生重大事故的,應當同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至少每半年對電梯進行壹次自檢,並向用戶出具檢測報告。日常維護和自檢應建立檔案,記錄內容至少保存四年。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護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

除不可抗力外,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電梯被困報告後30分鐘內到達現場實施救援,並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接到其他故障報告後,應在壹小時內到達現場排除故障。

第三十七條日常維護單位應當對承擔維護的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五章檢驗和測試

第三十八條在用電梯應當實行安全性能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周期為壹年,檢驗周期不得順延。

用戶應當在定期檢驗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檢驗,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不得使用。

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內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人應當自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三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客觀、及時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並接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並在檢驗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發給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四十壹條用戶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用戶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答復之日起十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檢;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的,用戶可以直接書面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復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復檢,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結論。

第四十二條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有嚴重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暫停使用,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檢驗檢測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即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壹)電梯存在嚴重事故的;

(二)電梯經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整改繼續使用的;

(三)超出電梯安全檢驗有效期,用戶未申請定期檢驗繼續使用的;

(四)從事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施工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

第四十三條檢驗檢測機構受理安全技術評價申請後,應當組成不少於三人的專家評價組進行評價,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經安全技術評估,電梯采取安全技術措施能夠滿足安全運行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估意見;達不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持續使用成本過高達不到能效指標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出具重大維修、改造或者更新的評估意見。

第四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和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監造、監督和銷售電梯,不得推薦日常維護保養單位。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投訴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應急救援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相互配合,處理相關事務。

第四十六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制定電梯應急預案。使用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電梯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應急演練。

第四十七條發生電梯事故或者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時,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電梯事故或者重大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情況,督促使用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或者消除隱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重點安全監管計劃,實施電梯分類管理,對公眾聚集場所、易燃易爆區域、超高層建築、重大社會活動場所和使用壽命超過15年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管。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對使用壽命長、故障頻率高的電梯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情況向電梯使用單位提示安全風險。具體抽樣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定期聽取用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對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單位進行評價,建立信用檔案,方便用戶使用。信用檔案包括電梯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運行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投訴、獎懲和事故以及監督檢查記錄。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提示該單位的信用狀況,作為分類監管的依據。

第五十壹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生產單位、日常維護單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撤銷其資質許可的建議。

第五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安全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壹)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發出安全監管指令後拒不改正,需要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的;

(二)生產單位和日常維修單位的許可證被依法吊銷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企業變更登記的;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需要追究責任的。

第五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受對電梯生產、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的舉報,並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電梯招標的監督管理。

被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吊銷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和日常維護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企業變更登記;依法查處電梯銷售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參與電梯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秩序和公眾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眾安全等違法行為。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改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制造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發現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或者違反第三款規定,未及時作出相應技術說明並協助排除故障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用戶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用戶或者日常維護單位違反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安裝監控系統並聯網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委托未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或者分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壹條在本市從事日常維修業務的外地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未在本市設立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相應操作人員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日常維護保養計劃、記錄電梯故障、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日常維護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安排檢驗檢測、出具報告或者出具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等電梯安全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大修是指只能通過調整或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活動,以及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的整體修理活動。大修後,電梯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不會發生變化。

(二)改造,是指改變電梯的機械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導致電梯的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發生變化的活動。

(3)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洗、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檢查等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其中清洗和潤滑不包括零件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六十七條家用電梯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電梯安全監察和質量監督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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