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二)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防教育計劃;
(三)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國防教育;
(五)組織國防教育理論研究。
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武裝部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壹)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宣傳部門,將國防教育納入社會宣傳教育計劃,定期開展國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大、中、小學校的不同特點,將國防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組織、督促學校開展國防教育;
(三)民政、勞動、人事、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退役士兵安置、擁軍優屬、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四)科技、體育、衛生等部門,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五)人民武裝、人民防空部門應當結合民兵預備役建設、兵員征集和人民防空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六)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群眾性的國防教育。第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協助駐地人民政府和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第九條國防教育分為普及教育和重點教育兩個層次。
所有公民都接受普及教育。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和預備役人員,高等學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接受重點教育。第十條普及教育應當與各項工作相結合,教育公民國防的地位和作用、國防義務、軍事知識、人民防空和其他國防常識。
在普及教育的基礎上,重點教育還應當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法制、國防歷史地理等方面的知識教育,掌握壹定的軍事技能。第十壹條國防教育應當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可以通過講座、表演、影視、報告等多種形式開展。
對接受重點教育的對象和初中、小學學生,還應當通過下列形式進行國防教育:
(壹)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結合政治學習、擁軍優屬或者通過短期培訓,開展國防教育;
(二)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和預備役人員按照國家軍事機關的規定,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和征兵,進行國防教育;
(三)高等學校、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和職業技術學校應當結合軍事訓練、課堂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四)初中、小學學生通過國旗、國徽、國歌教育結合德育和行為準則教育,開展國防啟蒙教育。第十二條每年元旦、春節和“八壹建軍節”,各地都要集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第十三條國防教育應當根據不同對象選擇教材。民兵、預備役人員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或者寧夏軍區指定的教材;其他人員使用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編寫或指定的教材。第十四條從事國防教育的教師,應當從熟悉國防知識或者具有壹定軍事技能的地方和軍隊人員中選拔。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培訓國防教育教師。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各部門、各單位國防教育所需經費,從本部門、本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