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件收費:
(1)無財產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和工作所需時間,協商收取6000-1,000,000元之間;涉外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萬元人民幣;
(2)法律文書:代寫、修改、審核法律文書,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難易程度、工作所需時間等因素,協商收取每份文書600-2000元之間的費用;
⑶律師見證:根據法律文書的性質、所需時間等因素,費用在2000-10000元/件之間協商。
(4)律師代理公證:律師辦理公證的收費標準為每份65438元+0500-3000元不等;
(5)律師函和法律意見書:為委托人出具律師函或法律意見書,根據相關事務的難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時間等協商收費。,而且每臺都在1.500-2萬元之間。
(6)律師調查:根據調查項目協商收費。
擴展數據: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八條申請執行費按以下標準繳納:
(壹)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執行價格不足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壹萬元至五十萬元的,按0.5%支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繳納。
(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財產保全的金額或者價款不足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壹千元至十萬元的,按百分之壹支付;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三)海事案件,申請扣押船舶,每件交納壹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每件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每件500元;船舶所有人申請限制賠償責任的,應當繳納申請限制金額的0.1%,但最低不得低於500元。
第九條查閱費、鑒定費、公告費和翻譯費的數額,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支付。
第十條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收費。
第十壹條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反訴金額或者價款計算,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照第五條規定的標準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繳訴訟費;反訴案件,反訴方應當在提起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提前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在提前繳納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緩繳。當事人未預交且在預交期內未提出延期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都上訴的,上訴當事人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繳。
上訴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延期申請的,上訴自動撤回。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預交。
第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移送或者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預收的訴訟費用移交給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將退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經濟糾紛案件移送後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再審後提起上訴的,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十八條訴訟終結,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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