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大學生應該註意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大學生應該註意什麽?

1的元素

編輯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中國人的國家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安全是主權國家獨立生存和發展的保障,事關民族存亡。世界上無論哪個國家,為了鞏固政權,都會優先維護國家安全。壹個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繁榮昌盛,是建立在國家安全保障的基礎上的。壹些國家的滅亡,政權的喪失,也是因為國家安全得不到保障。所以,沒有國家安全,就沒有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壹切為了人民。

國家安全表現為壹個主權國家獨立生存和發展所保障的特定對象。國家安全受到侵犯,也就是這些特定對象受到侵犯。

間諜作為國家或集團之間軍事、政治、外交乃至經濟、科技競爭的有效手段,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它以隱蔽的方式攻擊對方陣營乃至上級機關,發展組織,竊取機密等顛覆對方國家政權的破壞活動。利用間諜來疏遠顛覆,破壞外國,擴大勢力範圍,是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有效方法。間諜活動是壹種秘密鬥爭形式,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境外間諜情報機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從未停止,隱蔽戰線鬥爭尖銳復雜。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境外間諜機關利用我國擴大對外交往的便利,派遣間諜入境,發展組織,建立據點,實施叛亂、滲透、竊取機密,甚至進行破壞活動。範圍不斷擴大,方式更加多樣。他們以外交官、記者、商人、訪問學者、留學生或遊客等各種身份為掩護,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活動,打著新聞采訪、經貿合作、投資企業、友好交流、學術交流、觀光旅遊、探親訪友等旗號入境。,滲透,顛覆政權,竊取國家機密和情報,反叛公職人員。暗殺、縱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謊言等行為,正是這些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國家秘密、各類信息、國家工作人員等特定對象,從而侵犯了國家安全。這裏提到的對這些特定對象的侵犯並不需要物質損害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這些客體,就可以認定其行為侵犯了我國的國家安全。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具體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

以色列高級軍官因間諜罪被判刑

1.加入間諜組織,成為間諜組織成員,充當間諜。

所謂間諜組織,主要是指外國政府建立的對我國公職人員、群眾和商業機構進行滲透、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進行顛覆、破壞活動的組織。加入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履行了壹定的加入程序(如選拔、註冊、特訓等。),或者在特殊情況下,雖然沒有像往常壹樣正式加入,但實際上已經作為間諜組織的成員進行了活動。

2、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實施或者指使、指使他人實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比如某國記者,雖然不隸屬於該國間諜組織成員,卻接受了該國間諜組織的情報搜集任務。這裏的代理人應該是廣義的,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實踐中,由於間諜機構的復雜性,根據《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間諜機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確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受間諜組織(無論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或者委托,為間諜組織服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實踐中,境外間諜組織不僅直接在中國境內設立秘密活動網點,而且直接派出,大量通過公司、記者站、商會等其他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安插或委托具有合法身份的人作為其代理人開展活動。接受間諜組織代理人的任務,雖然不是直接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但實際上和接受間諜組織的任務沒有什麽區別,只是多了壹個中間環節,這是間諜活動隱蔽性的體現。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接受間諜組織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就滿足了間諜罪的構成要件和既遂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執行了接受的任務或完成的程度,對間諜罪的成立和完成沒有影響。而且這種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間諜身份,即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不影響犯罪構成。

3.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是指為軍事入侵我國的敵國提供對我國安全至關重要的重大列車設施、建設工程、城市等目標的行為。行為方式就是在戰時,用畫、寫、用信號、做標記等手段,向敵人清楚地表明我們要對交戰的敵對國家或敵人轟炸我們的目標。這裏所謂的敵人,不是指隱藏在中國的個別敵對分子,而是指軍事上侵略中國的敵國和武裝力量。該行為不限於行為人是否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奉敵之命轟炸目標的行為,就構成間諜罪。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三種行為中的壹種,就可以構成本罪,並不要求同時具備三種。

主題元素

中國工程師將因間諜罪被判刑。

本罪的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法人不能成為間諜活動的主體。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以及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但是該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在法律上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該條沒有規定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不能成為間諜活動的主體。認定機構、組織實施間諜活動的,其法律責任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其故意內容是行為人明知是間諜組織,或者明知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等等,而參與或者接受。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金錢,有的是貪圖美色,有的是為了出國或探親的方便,有的是為了怕死,有的是為了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等等。無論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如何,都不影響犯罪構成。

2識別

編輯

1.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否則不構成間諜行為。該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雖然行為人實施了間諜罪,但如果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就不能以間諜罪論處。比如,行為人雖然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參加間諜組織的目的是針對其他國家,而不是為了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國家安全。這樣的人不能以間諜罪被調查。

在實踐中,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指示敵人轟炸目標的間諜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比較好認定,但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安全,則比較難把握。只要搞清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的目標是什麽,就可以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如果行為人的目標是加入針對我國的間諜組織,可以認為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因為,危害國家安全不需要物質損害結果,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人們加入間諜組織的時候是壹起存在的。

2.需要區分加入間諜組織的間諜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所謂非間諜,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加入間諜組織手續,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壹般雜工、醫務、通信、總務等人員。雖然這些人來我國也有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他們並沒有進行間諜活動,他們不能因從事間諜活動而受到調查。

3.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後,實施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實施暗殺、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壞活動的其他犯罪行為如何處理?是間諜罪,還是與其他罪合並的間諜罪?對此眾說紛紜。壹種觀點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依法將間諜罪與其他罪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犯的這些罪已經超出了間諜罪構成要件的範圍,應當數罪並罰;另壹種觀點認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不構成數罪並罰。原因在於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著內在的事實聯系。而且,實施者接受任務時,實施完成任務行為的意圖是客觀存在的。

4.行為人才、間諜組織在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後,以法人、自然人的身份大規模發動群眾,有組織、大規模傳播信息,利用科技手段、人員收買、偽裝等手段,大面積傳播虛假信息,造成國家和民族利益大規模沖擊和損失。偽裝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公安機關行政人員,實施滲透、影響行為,造成群眾利益損失和政治輿論對國家政治發展方向的不良影響和政治混亂,致使國家重大利益遭受損失。客觀上應定性為國家間諜罪。並暗中偵查其相關人員,梳理分析其主客體。通過分析利益得失和職務得失,確定國家間諜罪的構成,並予以處罰。

5.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動員代理人從事淫穢、賣淫活動,搜集人文思潮、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進行人口販賣、誘奸、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絡盜竊、小規模變相社會網絡滲透等活動。國家間諜、商業間諜、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罪、竊取網絡計算機信息秘密罪、非法使用隱蔽性專用設備罪等。應當作為犯罪因素合並處罰。

我們認為,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實施其他犯罪的,構成間諜罪等罪,應當數罪並罰。

3懲罰

編輯

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是指雖然加入了間諜組織,但是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是所實施的間諜活動確屬輕微、無害的。

根據本法第五十六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奉敵指示轟炸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

為了有效打擊間諜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兩項關於懲治間諜活動的重要刑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從事間諜活動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壹規定,凡因間諜罪投案自首的,不論罪行輕重,均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將給予獎勵。對於沒有投案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活動是壹種以隱蔽的方式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往往經過特殊訓練,具有隱秘性、技術性和隱蔽性,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壹定時間甚至很長時間的艱苦、細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罪,投案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助於減少或消除間諜活動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消除間諜活動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對投案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說到底是預防和制止間諜活動的危害,有利於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威脅或者被誘騙加入境外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活動,並及時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其組織向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活動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國外。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非自願的,即因為脅迫或欺騙。所謂脅迫,是指因受到威脅而被迫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行為。其特點是行為人並不想加入間諜組織,而是因為受到他人的暴力或精神威脅而被迫做出犯罪選擇。所謂欺騙,是指行為人因被引誘、欺騙而加入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征是行為人沒有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意圖。他加入間諜組織只是因為頭腦簡單,不了解實際情況,輕信謊言和欺騙。我們在認定“被騙”時,應將其與那些因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和他人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加入間諜組織的人區分開來。後者雖然是被別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引誘,但都是出於壹定的動機和目的自願的,所以沒有被引誘。

(3)行為人在國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如實說明情況。所謂時間性,是指他參加間諜組織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未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雖被發現,但未被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所謂如實供述,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供述了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主要行為。如果是與他人共同進行的,也需要如實說明對共同被告人所了解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建立在真誠悔罪的基礎上。

(4)行為人在境外或者入境後發展間諜組織,從事相關間諜活動,進行違法活動,進行骯臟的內幕消息,被證明是正確的,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嚴重利益損失,嚴重影響政治、文化、社會人民的團結,冒充公安人員欺壓群眾,造成精神財產損失和利益損失。對他們進行充分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糾正,同時把他們放到專門的刑事拘留場所進行處罰。對經過教育和矯治,徹底悔罪,不構成死刑的間諜,應當給予立功贖罪,從寬處理,鞏固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國家社會和民族利益。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無論違法犯罪,無論罪行輕重,都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4法律法規

編輯

刑法

第壹百壹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

第壹百壹十三條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除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百零五條、第壹百零七條、第壹百零九條以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1]

國家安全法

第四條第1款,第2款,第2項

任何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

5個基本屬性

編輯

間諜行為的類似對象是國家安全,刑法界對此並無異議,但其直接對象,即其本質屬性是什麽,被壹些學者認為是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國家安全;有學者認為是國家安全和利益。

對此,我們認為,國家安全、國家安全和利益作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所侵犯的類似客體,不應成為某壹具體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特別是當有其他內容可以作為其直接客體時,更不宜直接將類似客體的內容表述為直接客體的內容。我們認為,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或威脅的特定社會關系。

因此,要準確認定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體,就必須正確認識犯罪的行為,會有什麽樣的行為,只有對犯罪的行為有了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才能正確界定其直接客體。

根據刑法規定,間諜行為有三種形式:壹是加入間諜組織,二是接受間諜組織利用其代理人的任務,三是奉敵之命轟炸目標。就第壹種和第二種情況而言,由於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境外敵對勢力建立的搜集中國情報(包括國家機密)並進行顛覆活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其行為無疑侵犯了國家機密和情報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就第三種情況而言,為敵指標轟炸目標,通過轟炸國內設施破壞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進壹步侵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是敵人破壞和顛覆活動的具體表現。在這方面,間諜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秘密和情報的安全以及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穩定。[2]

6客觀定義

編輯

間諜罪客觀上表現為加入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指使敵人轟炸目標。所謂“間諜組織”,如上所述,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境外敵對勢力在中國境內建立的收集情報或者國家秘密,進行顛覆活動,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這裏的間諜組織既包括外國政府或組織在外國其他地區設立的間諜組織,也包括尚未與中國大陸統壹的臺灣省的間諜組織。

所謂“加入間諜組織”,是指行為人主動要求加入間諜組織,或者間諜組織主動邀請其加入,行為人通過履行壹定程序被間諜組織接受;或者實際成為間諜組織的成員,雖然沒有履行加入間諜組織的手續,比如通過單向發展間諜組織的代理人。如何加入間諜組織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來水公司工作期間,因盜竊等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審查。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於1984 12.28當晚逃往某國,向該國間諜機關提供我國政治、軍事、經濟情報。1985年7月7日被這個國家的間諜組織招募,並於1986年5月2日完成正式加入手續。同年5月25日夜,受間諜組織派遣,秘密潛入中國從事間諜活動。同年7月26日淩晨,何某攜帶專用設備和活動經費再次潛入中國境內,企圖刺探被抓獲。

所謂“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指示、命令或者委托,竊取、刺探我國情報,建立間諜組織或者網絡,進行顛覆活動。所謂“間諜組織的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指使、指使、委托、資助,發展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指使、指使他人實施間諜活動的人。雖然在組織上不隸屬於間諜組織,但是受間諜組織的指使、委托、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無論是自己從事間諜活動,還是指使、指使他人從事間諜活動,無論是否在組織上、事實上加入了間諜組織,只要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都構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間諜組織任務:被告人李某(外國公民)長期居住在中國境內,於1984年6月在其國籍國探親期間,被其所在國間諜機關策反。他向該間諜組織提供了中國部分省市負責人的基本信息,並接受和參與了派遣任務和訓練。李於5438年6月+同年2月回國後,多次以密函方式與境外間諜組織聯系,按照“每月報告壹次”的密令,先後3次將我空軍戰鬥機型號、空軍某訓練場所等軍事情報直接或通過第三國秘密報告給該國間諜組織。同年6月165438+10月,根據該國間諜組織的指示,李兩次秘密報告中國領導人與某外國議會代表團的談話。

所謂“為敵指示轟炸目標”,是指指示和顯示敵人轟炸我方目標的位置、特征、時間和路線。指令轟炸目標的手段多種多樣,如打電話、發傳真、點火、發射信號彈等。無論行為人采取什麽手段,無論指示的目標是否錯誤,無論是否加入間諜組織,只要是為了敵人的指標而轟炸目標,犯罪都是成立的。所謂“敵人”,是指與我國為敵的國家、地區和組織,包括戰時與我國並肩作戰的敵對國家、地區、部隊和組織,以及上述非戰爭時期以轟炸方式攻擊我國領土的國家、地區、部隊或組織。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指使敵人轟炸目標三種行為中的壹種,不需要全部具備,就構成本罪。即使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也只能認定為本罪的壹個罪名,罪名不多,更談不上數罪並罰。[2]

  • 上一篇:甘肅高考集體作弊和甘肅考生作弊的法律責任如何劃分?
  • 下一篇:公司的壹個部門每年要捐2000元左右。有什麽好主意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