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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允許使用他的房子違法嗎?

根據《物權法》和《刑法》規定,如果行為人未能以正常合法的方式使用,則屬於不當得利或侵占;希望能幫到妳。

概念

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獲取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法律現象。不當得利是壹個事件,因為不當得利本質上是壹種利益,與當事人的意誌無關。

不當得利的成立有四個要件: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壹方遭受損失;收益和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第壹,壹方取得財產利益:

壹方取得財產性利益,是指因壹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的積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僅限於財產性利益,即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性利益不屬於這裏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有財產利益,壹般是通過比較他所擁有的財產或利益與他在沒有與他人發生利益變動的情況下會擁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來確定的。凡財產地位或利益比以前增加,或應減少而未減少的,為既得利益;有得有失,得失相抵後剩下的也是利益。具體來說,獲取財產利益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

1.財產或利益的正增加,是指通過取得權利、增強權利的效力,或者取得壹定的財產利益或弱化義務,擴大財產的範圍。包括:(1)取得財產權利或其他財產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債權、擔保權、知識產權等。雖然占有在我國不是壹種權利,但壹般認為占有是壹種具有財產利益性質的法律地位,財產利益也可以通過占有取得,所以不當得利可以因占有而成立。(2)物權的擴張或強化,受益人在原有權利的基礎上擴大了權利的行使範圍或效力範圍,這也是既得利益。如果第壹順序抵押消失,後續順序抵押會依次上升。(3)消除對權利或利益的限制或負擔,如消除財產中存在的抵押,也是對每個人的好處。

2.財產或利益的負增加,即因財產或利益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的利益。包括:(1)債務減免或消除。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壹般債權,債務的減少或者消滅將減輕或者解除債務人原有的履行債務的負擔,對其也是有利的。(2)本應設定的權利負擔沒有設定。(3)服務或事物的使用。比如,甲方根據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向乙方提供勞務,勞動合同後來因違反勞動法被宣布無效,乙方從甲方提供的勞務中獲益..沒有合法權利而使用他人物品的人,也從物品的使用中獲益。

第二,壹方遭受損失:

只有壹方獲得財產利益,沒有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就不存在不當得利。如果A投資建設廣場,與B相鄰的房屋價值急劇增加,B獲得利益但沒有給A帶來損失,B對A來說不是不當得利..這裏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損失(可用利益)。後壹種情況,受害人不需要證明如果事實沒有發生,財產本來可以增加,只需要證明如果事實沒有發生,財產本來可以增加,這就是損失。也就是說,“應當增加”的判斷並不壹定基於其“必然增加”,只要在正常情況下能夠增加受害人的利益即可。如果無權使用他人的房屋,無論他人是否有使用該房屋的打算或出租給第三人,都可以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遭受了相當於出租金額的損失,因為其使用房屋所得的潛在價值受到了侵害。

三、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系:

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與受害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害人的損失是由受益人的利益造成的。但是,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和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壹定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者損失大於受益。它只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此外,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和受益人獲得的利益不壹定相同。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人取得財產價款,原所有人失去財產所有權,但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關於得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說和間接因果關系說之爭。直接因果關系理論主張得與失必須基於同壹事實。如果是基於兩個不同的事實,即使有牽連,也不應視為因果。間接因果關系理論認為,得失不必建立在同壹事實上,只要二者之間存在社會觀念能夠認可的關系,即如果沒有利益事實,對方不會遭受損失,那麽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當有第三方介入時,這兩種意見往往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結論:如果B盜竊了A的現金,並清償了B對C的債務,根據直接因果關系,C的受益是基於B的還款行為,A的損害是基於B的盜竊行為。是兩個不同的事實,利益和損失沒有因果關系。根據間接因果關系理論,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有兩個事實含義。壹般來說,為了充分發揮不當得利在調整不公平的物權變動中的作用,應當采用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只要對方的損失是因不當利益的取得而造成的,或者不存在不當利益的取得,他人就不會造成財產損失,應當認定利益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沒有法律依據。

獲取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不當得利因獲取利益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立,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稱為“無法律依據”。無法律依據是指沒有合法的領取利益的理由,而不是沒有合法的取得權利或財產的直接理由。有統壹論和非統壹論兩種意見。

主張統壹說的學者認為,非法定事由應當有統壹的含義,各種不當得利情形下的“非法定事由”應當用統壹的標準來確定,如違反公平或正義的財產或利益變動,或違反* * *共同生活的基本原則。在統壹理論下,有公平說、權利說、債權說和相對關系說、權利說等不同意見。

主張不統壹者認為,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有不同的存在基礎,應區分不同類型的不當得利來說明沒有法律上的理由,違背公平正義等統壹的概念不符合不當得利的實際情況。不統壹說通常區分有償不當得利和無償不當得利,即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例如,對於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定事由意味著缺乏給付目的(事由),不是給付不當得利,無法定事由意味著無法定權利。

關於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沒有法律依據”的具體含義,多數學者主張不統壹的定義沒有法律依據。

有三個具體特征:

①壹方必須是受益人,另壹方必須是受害人。

(2)受益人的收益與受害人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或者曾經有法律依據,但後來失去了這種法律依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失去法律依據後,有義務將自己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給受害人。

根據不同的標準,不當得利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最基本的劃分是不當得利是否基於給付行為,分為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

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受益人基於給付行為而收受他人轉移的財物或利益時,因給付目的的缺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這種支付目的的缺失,可以是壹開始就沒有支付目的,也可以是後來支付目的不存在,或者沒有達到支付目的。這裏的支付目的是支付的原因。給付人贈與財產總有壹定的目的或原因,或為債務的消滅,或為債權的發生,或為贈與。這裏的目的或理由就成為了收受者收受利益的法律依據。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支付的目的(理由)不存在或者不能實現,那麽接受者的利益就會因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成為不當得利。

1.從壹開始就缺乏支付目的。是指支付時沒有支付的原因,典型的有非債務清償和作為支付原因的失效、無效或撤銷。無債清償是指以清償為目的,不發生任何法定債務的支付行為。如果甲方對其所欠乙方的已支付債務疏於關註並予以清償,乙方所遭受的第二次付款將構成非債務性付款的不當得利。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債權人對於已過訴訟時效的債務,可以合法保留清算利益,不構成不當得利。在我國未采取物權變動無因性立法原則的情況下,給付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是否發生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存在分歧。有人主張給付原因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財產所有權未轉移,所以有關占有人無利益,失去占有的人可以依據所有權返還請求權追回財產,不當得利請求權不成立。但壹般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占有也賦予了相關收受人取得財產利益的法律地位,從而成立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請求權與所有權返還請求權競合,受損害人可以選擇行使。

在下列情況下,雖然沒有付款的理由,但排除不當得利的成立:

(1)為履行道德義務買單。基於道德義務,給付是符合社會道德觀念的,壹旦給付,就不能按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果把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屬誤認為有贍養義務。被撫養的親屬不得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撫養費。是否屬於道德義務,要根據壹般的社會觀念、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標的物的價值來確定。

(2)清償未償債務。在清償期到來之前,債務人沒有清償的義務。此時債務人的清償應為非債務清償,但債權人的承兌並非無法律上的原因。此時和解也具有債務消滅的效果,所以不發生不當得利。

(3)明知沒有債務。付款人知道沒有付款義務,就隨意付款,不會發生不當得利。但是,如果付款時所作的保留附有條件,或者付款不是基於付款人的意願,不當得利仍然成立。

(4)因非法原因支付。非法理由是指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給付理由,如為清償賭債的給付。但是,當不法原因只存在於收受人壹方時,並不妨礙不當得利的發生。

2.付款的目的後來就不存在了。是指雖有法定的給付原因,但事後該原因不存在,因壹方給付而發生不當得利。這種不當得利主要包括:附終止條件或期限的法律行為,當條件滿足或期限屆滿時,壹方因該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另壹方的給付;財產按照雙務合同交付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壹方無法支付處理費用,由該方收到款項;由於以前的有效合同而在合同終止後收到的付款。

3.支付的目的沒有達到。為了將來達到某種目的,但由於各種障礙,不能按照給付的意思實現給付的目的,給付的接受缺乏維護給付利益的正當性,從而構成不當得利。如果附條件債務是在預期條件實現的情況下履行的,那麽由此產生的條件就不會實現,從而達不到給付的目的。

不支付不當得利

不給付不當得利是指基於給付以外的原因的不當得利,包括人的行為、自然事件和法律規定。人的行為可以分為受益人行為、受損人行為和第三人行為。基於這些原因,不當得利的原因是受益人無權從中受益。因此,不給付不當得利的“無法定事由”是指受益人沒有權利和利益。

1.基於受益人的行為。基於受益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是指侵害他人權益的不當得利。受益人的行為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前者,如強占他人財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費他人財物;後者無權處分他人物的,由第三人有效處分。在司法實踐中,基於受益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

(1)無權處分別人的東西。這是因為無權處分有有償和無償之分,受讓人有善意和惡意之分而產生的不同效果:無權處分有有償,受讓人在受讓人時有善意,受讓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財產所有權。無權處分人從有償處分中獲益,構成不當得利。原所有權人可以就其取得的利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受讓方在轉讓時有惡意。此時受讓人無法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主張返還財產。因為他無權處分該人的利益,所以物主不得不要求他返還財產,而不行使要求返還財產的權利。無權處分是無償的,受讓人在受讓時是善意的。受讓人善意取得物的所有權,無權處分因自由處分而無利益。無權處分行為構成侵權的,原所有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賠償。如果不構成侵權,易通表示,原所有人可以類推適用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返還義務的規定,受讓人對無權處分不能返還的部分承擔返還責任。轉讓時受讓方有惡意。此時受讓人無法取得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將財產返還給他的權利。

(2)無權使用或消費別人的東西。如擅自在他人墻上張貼廣告牌,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度假屋等。無權使用或消費他人之物的收益多為節省自己的開支,而受傷害人的損失則是因他人使用自己之物而損失可能的收益,應增而不增。如上所述,這個福利不壹定非要增加,正常情況下只要能增加就行。

(三)擅自出租或者轉租他人物品的。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甲將房屋轉租給丙方而不是返還給出租人乙,由此獲得的租金構成不當得利,乙方可以向其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4)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人格權。如果無權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並從使用中獲得利益,可以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如果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獲取利益,也將構成對權利人的不當得利。

受益人的上述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通常都構成侵權。比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構成對權利人人格權的侵害,受害人也享有向受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造成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請求權的競合,受害人可以選擇行使。

2.基於傷者的行為。這種不當得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受害者把錢花在了別人身上,比如錯把別人的牲畜當自己的家畜養,錯把別人的事當自己的事管。

3.基於第三方的行為。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主要包括:債務人清償債權的準占有人(債權憑證持有人),使債權消失,使真正的債權人遭受損失;債權轉讓人被通知轉讓前,債務人向轉讓人清償,對債權受讓人造成損害的;第三個人把A的肥料給了B的田地,等等。

4.依據法律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是指當某種事實或行為發生時,法律不詢問當事人的意思,直接規定某種得利的效果。例如,因附著、混合、加工而取得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允許附著物的原所有人依據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受益人主張返還相當於附著物價值的利息。

5.基於事件。比如,A塘的魚因暴雨沖進B塘;甲養的家禽吃了乙等的飼料。,都是基於事件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作為債的原因之壹,其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當得利之債的基本內容是對受害人取得的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這種請求權的目的是使受益者返還其所獲得的利益,而不是彌補相對人所遭受的損害。因此,受益人的利益超過受害人的損失的,受益人只在損失限額內負責返還;受益人的利益小於受害人的損失的,受益人只在利益限度內負有返還的義務,但受益人主觀上有惡意,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受益人的回報範圍因其善意或惡意而異:

善意受益人的返還義務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時不知道其受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不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且不限於無過錯不知道的人。那些因為過錯而不知道的,也是好意。善意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以現有利益為限,以受益人收到返還利益請求時確定。此時,不存在的利益免除返還義務。受益人的返還義務主要是原件。原物因其性質或其他情況,如消耗、消耗、變賣、被盜、遺失等不能返還時,受益人應在現有利息範圍內償還價款。

既有利益並不局限於受益人利益的原型。雖然原型變了,但只要它的財產價值還存在,或者它的補償性利益還存在,就有現存利益。受益人的財產總額因利益的取得而增加,並且該財產總額的增加仍然存在的,可以判定存在利益。下列情形均屬於既有利益:(1)原物及由原物(物或權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是,壹般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受益人沒有義務返還所有的使用成果或收益。比如受益人通過其特殊的業務能力獲取巨額利潤時,只需要返還普通人壹般能收取的平均收益即可。(2)受益人獲得的利益不存在於消費後,而是受益人因不當消費獲得他人利益而節省的消費費用。(3)受益人利益的原始形態不存在,但取得了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對價請求權等受益人的賠償利益。若甲方無合法理由取得乙方房屋,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甲方將房屋出售給丙方並獲得交換價款,也是壹種既有利益。但此時,如果房屋的交易價格因A的交易能力超常而遠高於壹般市場價格,壹般來說,A只需按照房屋的壹般市場價格將其不當得利返還給B即可。

善意受讓人為取得或者維持利益而發生的費用,可以要求債權人償還或者在返還現有利益時從現有利益中扣除。這些費用僅限於為獲得、保持和增加利益而發生的必要和有益的費用。這壹規則也可以類似地適用於被接受的標的物的性質或瑕疵所造成的損害。

惡意受益人的償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沒有法定事由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於被撤銷的行為,收款人知道給付撤銷的原因的,也視為知道沒有法定原因。如果受益人在承兌時不知道其受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後來知道了,則從知道之日起就成了惡意受益人。

惡意受益人比善意受益人承擔更嚴格的返還義務,應當返還其當初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利益衍生的利益以及其當初所獲得的利益的利益。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的,不論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應當全額償還,不得因該利益的不存在而主張免除償還義務。

惡意受益人為取得、保全和增加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向債權人追償或者從返還的金額中扣除;惡意受益人支付的受益費用只能在現有的增加限額內返還或扣除。

當惡意受益人按照上述方法返還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時,惡意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義務。這種賠償義務是壹種特殊的賠償義務,不要求受益人有故意或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中關於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並未區分受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從不當得利中獲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予以沒收。根據這壹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原物和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人的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的收受人將其所收受的標的物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當在收受人免除返還義務的限度內向受害人承擔返還責任,這是不當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還義務。因為第三人獲得的利益是由於不當得利接收人的轉移行為,所以第三人獲得利益是有法律依據的,第三人與受害方之間不存在不當得利的義務。而第三人無償獲得利益,相對於受害方的損失,明顯不公平,因此只有賦予第三人返還義務,才能實現對受害方的保護。

第三人返還損失義務成立的條件是:(1)受讓人是無償讓與;(2)受物是受物人應當返還的物,不限於原物,還包括原物的孳息和報酬。受贈人將與他人交換的物贈與第三人的,受損害人有權在原物的價格限度內向第三人主張返還贈與的物;(3)受贈人因無償轉讓而免除返還義務。第三人的返還義務是以受贈人的返還義務被免除為前提的。如果收件人仍有返還義務,則第三人不必承擔該義務。如果受贈人是惡意受贈人,第三人因受贈人的利益不存在而不必承擔返還義務,但如果受贈人貧困或死亡,第三人仍需承擔返還責任。

與其他索賠的關系

(壹)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財產返還請求權的關系

當乙方侵占他人財產,或壹方基於無效行為給付他人財產,標的物所有權不轉移時,該財產的返還請求權成立。同時,由於壹方取得了對他人財產的占有,占有也是壹種利益。本案中,返還財產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競合。不當得利請求權是債務請求權,財產返還請求權是財產請求權,所以所有權人和權利人應當首先適用財產請求權的規定。但不排除權利人可以根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競合。比如,當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益時,該獲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不當得利可以成立。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當事人可以選擇行使哪壹項請求權。

(三)不當得利請求權和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

不當得利請求權和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競合。比如雙務合同,壹方履行義務,另壹方不履行,可以發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但是,如果壹方沒有履行對另壹方的義務,而另壹方沒有受益,則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請求權。另外,在壹方給付瑕疵的情況下,壹般只能發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不能發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1]

(1)原件返還,即當原件留存時,應返還原件。

(2)固定價格返還,即原物不復存在,可以固定價格返還。

關於價格的計算方法,壹般認為,當受益人的利益是勞務時,價格就是通常的勞務報酬;原物因查封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查封對受益人的利益,即該物的增值為準;因他人侵權造成原件滅失的,以受益人獲得的賠償金額為限;原材料消耗時,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了原有的利益以外,這種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因取得利益的行為而導致的壹種事實狀態。不當得利所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得利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之債的責任。財產受損的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債權人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事實。因為它造成這種債務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作為債務基礎之壹的不當得利只能是壹種事件而非民事法律行為。

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受善意或惡意的影響。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受益人是善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返還利益的法律依據,利益的範圍僅限於利益存在的部分。如果利益不再存在,他就沒有義務歸還。所謂現存的部分,不應該局限於原始的或其固有的形式。如果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屬性值仍然存在或可以補償,仍屬於現有部分。

(2)受益人具有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利益返還的範圍應為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返還時利益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3)受益人在獲取利益時是善意的,然後是惡意的。回報的範圍應以惡意之初就存在的利益為準。

1.不當得利發生在支付:

1.支付的目的從壹開始就不存在;但在下列情況下,壹方雖無給付義務,但另壹方的受益並非不正義:履行道德義務,給付;交付財產以清償未償債務;明知沒有支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非法原因交付的財物(但如果是單方面非法,仍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贖金、黑社會保護費等。).

2.支付的目的沒有達到;3.支付的目的已經不存在了。

付款以外的非法所得:

非法利潤

1基於受益人自身行為的不當得利。

2 .基於受害人行為的不當得利。

3 .基於第三人行為的不當得利。

4基於自然事件的不當得利。

5 .基於法律規定的不當得利。

1,不當得利的適用要有明確的條件。

2.需要註意的是,不當得利是法律適用中的壹個“兜底條款”,只有在其他歸責不能適用的情況下才適用該條款。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於債權,沒有理由不適用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的起點仍為合同終止生效時。這也與無效合同情形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起點不同。[2]

不當得利之債的效力

不當得利成立後,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基礎,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果。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和受害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因此,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是受害人對不當得利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範圍因其是否誠信而異,分為以下三種:

壹是受益人善意時,即受益人不知道沒有法律依據時,返還利益的範圍僅限於利益存在的部分;如果利息已經不存在,就沒有返還的義務。所謂既有利益,並不局限於原有的固有形式。如果形式發生變化,該財產的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補償,它仍然屬於現有的利益。

第二,受益人是惡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利益的範圍應該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的義務也不能免除。這是因為受益人明知沒有取得利益的法律依據,但仍然無視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法律特別保護。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是善意的,然後是惡意的。他的回報範圍,應該是基於I惡意之初就存在的利益。

不當得利與相關制度的關系

不當得利、民事行為、無因管理和侵權行為作為債的基礎是相同的,但又是不同的。

生效民事行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正當的,當然不當得利不成立;如果民事行為無效,取得的利益交給我,但被自己占有,則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從中獲得利益,構成不當得利。

如果侵權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從中獲利,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存在侵權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

參考數據

1.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571-571。

2.不當得利請求權與訴訟時效。華旅。com . 2012-03-30[引用日期20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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