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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壹篇關於建築法規的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築與法律的關系,我國建築行業的壹些混亂現象,以及《建築法》對這些現象的約束作用,以體現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範作用,並在最後提出了這樣的觀點:建築法規的作用在於執行。關鍵詞:法律手段建築法規體系在現代社會,法律在監督和規範建築市場,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行,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法律法規是壹個國家市場準入的門檻,是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的重要手段。但長期以來,由於市場不規範,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建築領域的每個環節都存在嚴重的危機,我國建築市場亂象嚴重:(1)轉包、承包違法。在我國,往往強調“社會-社會關系”,建築市場的現狀是“僧多粥少”,所以建築商在招標過程中往往濫用投標權,利用壓力要求施工單位壓低價格,提出提前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施工方在承包合同過程中,往往收取“介紹費”、“代理費”,非法轉包“管理費”,大量工程款被裝進個人腰包,不僅使整個建築市場混亂無序,而且工程質量難以得到保證,導致重大事故發生。(2)拖欠工程款現象十分嚴重。建築企業在建造高層建築的同時,經常被施工單位拖欠工程款所困擾,這讓本就經濟非常緊張的建築企業雪上加霜。層層經濟壓力最終轉移到農民工身上,這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要原因。(3)由於我國監理制度起步較晚,工程監理單位存在很多問題。首先,施工單位的非理性擴張導致監理公司素質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很多監理公司因為不能承攬業務,不得不承攬業務,出現了不正常的競爭。報價低使得監理質量得不到保證。同時,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缺乏信任和配合,使得監理工作更加困難。面對上述問題,建立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和裁決制度尤為重要。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於6月1997日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首次將建築市場的規範運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壹是工程發包承包必須依法辦事。首先必須明確工程的承包方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才有資格承包。這些條件至少應包括: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發包、承包機構發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是對用人單位的基本要求。其次,承包人也要具備壹定的條件。承包商在其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築承包活動,承包建築工程。此外,外省市承包單位還應向當地建管處辦理申請登記手續,取得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批準文件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在本市從事建設工程承包活動。境外企業還需向市建管辦申請登記,經批準後方可從事承包活動。建築工程的發包和承包是壹項非常嚴肅的商業活動,其規定必須嚴格。在建設工程發包、承包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介紹建設工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商。第二,用法律手段解決工程款結算問題,首先要嚴格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盡力完善合同條款。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專門制定了壹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但在適用示範合同時,應根據企業和業務本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使合同壹開始就能滿足企業和業務的需要,對財務問題要有全面的設想和明確的規定,避免無根據的糾紛。此外,可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以便及時付款。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人能夠在壹開始就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對應付的工程款提供相應的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可以是連帶責任擔保。這樣,將來發包人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人可以用發包人擔保的財產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最大限度地降低承包人的風險。誠信缺失是拖欠工程款的重要原因。不僅要用法律來防控失信,更要靠良心和信仰來支撐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議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築行業的企業信用體系,記錄企業身份、工程質量安全、服務情況等信息,建設“誠信大廈”,通過市場參與者之間的相互約束關系,完成市場參與者行為的相互約束和自我約束,這將極大緩解供過於求導致的嚴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惡意壓價等行為。最後,通過立法確保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的實現。三、用法律手段規範監理市場1。明確主管工作水平的衡量標準。國家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需要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壹是應當在施工崗位工作;二是通過全國統考獲得資格,三是通過報名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兩者缺壹不可。同時,根據人員素質、資金數額、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和成立業績,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或高級經濟師為單位負責人,或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為技術負責人。此外,建設工程監理制度還規定,監理單位必須在批準的監理範圍內從事設立活動,不得擅自承接建設監理業務。2.明確監理方在建設工程監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規定各階段確立的工作依據和內容,包括立項階段、設計階段、施工招標階段、材料采購階段、施工階段和合同管理階段。建築工程師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設單位必須在工程中聘請監理工程師,這是對監理工程師重要性的肯定,也是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但由於中國的監理行業是壹個新的領域,建築企業真正從心理上重視並承認其權威性還需要壹定的時間。針對這種情況,壹方面要對施工單位進行啟蒙教育,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與時俱進,轉變觀念。當今,工程監理不僅是壹項技術性工作,而且是壹項管理、法律、經濟和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性工作,是工程質量的有效保證。另壹方面,應加強監理工程師的素質和專業水平。因此,監理公司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認真履行合同,確保工程質量,樹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嚴格控制監理業務,確保工程質量優良。這是壹個良性循環。結語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範作用毋庸置疑,但在執法和遵守的過程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壹個國家的法制如何完善,最終取決於執法的過程。所以我覺得更應該做的是轉變思維,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號變成現實,讓法律走進每個人的身邊和心裏。此外,為了盡快與WTO協議、協定和國際慣例接軌,促進中國建築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競爭的要求,應加強建築法規建設,建立健全建築法規體系,改變傳統做法,加快立法。參考文獻:陳。中國建築法規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探討。太原學院學報,2003.4 fZ]許歌。中國建築法規與FIDIc合同文本。[3]梁魏來與中國建築法規.廣東建築裝飾,2003.5 .山西建築,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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