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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法治概論――元代立法與民族分裂

這是我國歷史上的壹個特定階段。作為第壹個由少數民族建立的中央集權國家,元朝統治者接受了漢儒的建議,明確提出了“依附漢法”、“參照唐宋之制”的法律指導思想。& gt& gt但是,民族分裂的實施,使元朝法律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壹環,中華法系進壹步多元化和演變。& gt& gt元朝統治時期,在立法上繼承了漢族法律中的嚴酷制度,在法律實施上對各民族進行了劃分,從而在法律內容和司法制度上滲透了蒙古族的傳統文化精神。& gt& gt元世祖登基後,逐漸改變了壹些統治方法。他在逐漸拋棄蒙古習慣法和金律的同時,吸收了漢族的法律文化,註意學習漢族的統治經驗。壹方面,他重用儒生,推崇儒道。壹方面,“附漢之法”和“參照唐宋之制”也對後來的帝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gt& gt元代立法始於元世祖,先後頒布的主要法典有《至尊元新制》、《大元總制》、《史靜大典》、《元張顛》。& gt& gt《至尊元心閣》是元代第壹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沒有朝代的法典,而是以金代的太和律作為判案的依據。& gt& gt1271年,太和律被禁止使用,元朝開始制定自己的新法典,至尊元信閣就是在這壹時期編纂的。& gt& gt1291年,元世祖擊書《遊何澄容祖》,編纂了《公規》、《治民》、《防賊》、《理財》等書。,即《致元信閣》。這本書編好後,忽必烈向全國發行。其內容包括公規、治民、防盜、理財等10個方面,是對當時已經頒布的法律條文的總結。& gt& gt《大元通》是元朝的壹部正式法典,由元英宗於公元1323年,遵循其父元仁宗以儒治國,加強中央集權和官僚政治的政策,編纂頒布。& gt& gt《大圓通》是在以前壹些法典的基礎上編纂而成的,如元世祖時期編纂的《致遠新歌》和元仁宗時期編纂的《奉先洪剛》。& gt& gt大元通系統共2539篇,分為三類壹階。三大原則是詔令、規則、實例,第壹條是類別。大綱之下有很多細節,與唐宋時期的基本相似,具體內容也繼承了唐宋時期的法律思想。& gt& gt大元通制度是具有法典特征的法律集成,是元代法典規範化的標誌。其中,例相當於唐宋時期的法,體相當於令、案、式,詔相當於編。& gt& gt史靜大典也被稱為皇朝的史靜大典。1330由奎章閣學士院編,趙世炎任院長,於吉任副院長,次年完成。全書880卷,目錄12卷,公文壹卷,編校壹卷。& gt& gt《史靜大典》的風格參照了唐宋之會,具有創新性。在每篇文章和條目的正文之前,說明其內容的概要、變化的原因或其設立的目的,以便於讀者理解。& gt& gt這種編纂方法也優於唐宋。大部分都是以中、朝、外國的公文為藍本,但把蒙古語的直譯改成了文言文,並刪除了公文中的官話。& gt& gt《元張顛》的全稱是《大盛遠郭征朝典四章》,由元朝地方政府編纂,匯集了從元世祖到元仁宗的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等方面的詔令和條文。& gt& gt全書分為10類,包括聖旨、聖政、朝綱、太綱、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共60卷* * *,可記載至七年後;另附《新集治條例》,分為國典、朝綱、集戶禮刑等六大類***8。它們不分卷,可以記錄到治理的第二年。每個大類下都有門和訂單。這裏有壹些例子。* *有81個門,467個訂單,2391個商品。& gt& gt這種排列風格屬於唐代六經的類型,很可能與當時官方的《雅嘉閣》中的圖書檔案分類有關。& gt& gt《元代張顛》是研究元代歷史不可缺少的重要文獻之壹,其全部內容均由元代原始文獻構成。從書中抄來的聖旨和中書省、禦史臺的文件,保存了元朝最高統治集團的記錄,從中可以看出元朝決策和處理政務的原則、方法和過程。& gt& gt元張顛風格獨特,不僅使用壹般書面語,而且在文字和訴訟中普遍使用元代口語。此外,在詔令、法令和省、臺文件中使用的口語中的蒙古語硬譯也有特殊的風格。語法特點與漢語大相徑庭,有很多很難翻譯成蒙古語的怪詞。& gt& gt有時這些不同的風格混合在同壹個文檔中。書中有許多元代俗字,從中可以看出當時社會上試圖簡化漢字的自發趨勢。& gt& gt元朝的立法形式有壹個弊端,就是隨著歲月的積累,頒布的條條框框越來越多,必然導致罪名的復雜化和反復化,刑罰的不同化,使得各級官員可以利用個人利益,與手下競爭。& gt& gt對此,元朝統治者采取了兩項措施:> & gt首先,對歷年頒布的某些法規進行重新梳理、考慮和確定,形成新的法律文本,並作為“通則”予以公布。比如已經公布的《贓物犯罪的規定》第十二章、《沒收盜賊通則》等等。& gt& gt這種統壹而系統的單行法的實施,證明了元朝的立法確實是在從因勢而制、順應時勢而逐漸過渡到法典化。& gt& gt二是集合老臣,從整體上在某種程度上統壹或協調國家制度和法律進程。這方面最顯著的成就是“大元通制度”和“完善規則”。& gt& gt在罪名分類上,特別強調“* * * *”罪,加重處罰。在量刑原則上,主張從輕處罰,特別是對婚姻家庭中的犯罪。& gt& gt燒埋銀是元朝法律規定的懲罰罪犯,賠償受害者財產的制度。燒埋白銀主要適用於殺人或傷人致死罪。對各種殺人犯罪,要求罪犯家屬“燒銀埋銀”,給受害者家屬52兩銀子。燒埋銀具有壹定的損害性質。在民事方面,元朝廢除了土地限制制度。契約關系中基本繼承的條款。法律對損害賠償的內容有很多設定,這是元代法律的發展。元代的婚姻文書、職業媒妁、夫婿、繼承婚姻等實體制度獨具特色,對後世的社會習俗產生了諸多影響。& gt& gt民事立法還規定了法定結婚證和收養婚姻。& gt& gt合法結婚證是書面婚約,是雙方同意建立婚姻關系的表示。按照元朝的規定,結婚證是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結婚證上寫明了要結婚的財產數額。如果是招贅,還必須寫明贍養老人或者放棄的年限。& gt& gt主持婚禮的人、親戚和媒人必須在結婚書上簽字才能結婚。設立婚約的目的是為了消除婚姻糾紛,甚至是糾紛。& gt& gt收養婚姻是未婚男子娶家中寡婦的壹種婚姻方式。這是蒙古族的古老習俗,元朝通過法律承認其合法性。這種婚姻壹般建立在兄弟之間,遠親壹般不允許收養。& gt& gt在經濟立法方面,元朝的經濟立法包括壟斷法、海外貿易法和稅收制度。& gt& gt此外,元代還有通過義選士的制度。在元代科舉制度中,命題主要由程朱理學在四書五經中註釋。這種考試制度結束了以詩文選士的歷史,開創了以朱成理學為基礎的以義選士制度。考試每三年舉行壹次。& gt& gt元朝中央政府中有大量的司法機構,包括刑部和院。地方上分為省、路、府、州、縣五級。& gt& gt按照元朝的法律,地方各級政府機構處理壹切公務時,都要經過長官和官員的集體討論,* * *稱為“輪署”制度。只有人民政府和人民政府的政府辦公室提拔官員。由於他們專門從事對李東的懲罰,他們不能參加會議處理其他壹切事務。& gt& gt所有有罪的犯人都要先接受官員的訊問,問清案情後,所有的行政官員都要“過堂審巡”。所在州縣的刑事案件,如果超出了當地政府的管轄範圍,也由公路和政府的官員審理。& gt& gt元代的訴訟審判制度大多延續了宋代的舊制度,以“名義犯罪”為特征。& gt& gt元朝加強了前代對訴訟當事人身份和資格的限制,設立了“以名代罪”的罪名。就是說除了謀反、造反、殺人之外,凡是指證父親、奴隸告主人、妻子、妾、兄弟、侄兒告發兄弟、叔伯等訴訟行為,都被認為是嚴重傷害習俗的“行名犯罪”,是被禁止的。這壹規定被明清兩代繼承,以“破名犯義”的罪名處理被告自首,處罰原告。& gt& gt在法醫學方面,在法醫學成就的基礎上,元代的法醫學又有了發展。其主要成就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屍體檢驗法》的頒布實施,簡化了繁雜的屍體檢驗文書。有70多個檢測點。方位、名稱、順序與南宋末年著名的法醫學著作《憶冤錄》所寫相似。& gt& gt作為立案偵查的正式程序之壹,屍體檢驗的方法大致完備。這也是元朝審判制度的特點之壹。& gt& gt二是出版冤獄誌,這是壹部在國內外都很有名的元朝的檢查誌,其主要成就將在醫學著述下介紹。& gt& gt第三,《儒官考試程序》的頒布,也稱《結案表》,頒布於1297年。全文* * *共分24個字,每個字代表壹個部分,有118篇。法醫相關的屍體、損傷、疾病、事物等53例。& gt& gt“儒官考綱”是民事、刑事案件報告結論的通用公式,用於招聘儒官,以達到文案的統壹。儒官考試程序中的“屍”相當於屍體考試,“傷病”相當於活體考試,“物”相當於物證考試。& gt& gt這樣,儒官考試大綱在世界上第壹次提出了現代法醫學的三大組成部分,即屍體、活體和物證,這是對世界法醫學的又壹大貢獻。& gt& gt[旁註]& gt;& gt元世祖忽必烈(1215 ~ 1294),蒙古族。他是蒙古人傑出的政治家和軍事家。元朝開國者,謚號“聖德沈工武文皇帝”,蒙古尊稱“雪禪可汗”。在位期間,建立行省制度,加強中央集權,逐步恢復和發展了社會經濟。& gt& gt何榮祖(1221年~ 1299),字繼先。元代廣平,生於今河北永年。元代的政治家和法學家。元世祖奉命編撰《致遠新閣》,內容包括公規、管人、管錢、防賊。他當了皇帝,奉命制定大德法。& gt& gt奎章閣學士學院袁冠簽名。上交經書、文書、古籍、字畫,準備皇帝咨詢,供皇帝研究考古皇帝待遇,給皇帝和貴族子弟講經典。等級為正。因建於大都,現為北京盛興寺西的張奎亭,故名。& gt& gt《姚輝》是壹種主要收集某壹朝代的國家制度、歷史地理、風俗民情的史書。由於會議內容涉及法規制度,其保存的原始史料豐富,可以彌補二十四史記載和表格的不足。會議的創建和修復始於。& gt& gt漢簡《二年律令》頒布後,限田制廢除了普遍的批田制,這是秦漢土地私有化的重要標誌。同時實行“限地令”,限制私有土地的規模,有學者提出限制的對象是國家批地的人,多為軍事階層。由此可見,漢代的土地是國有和私有的。& gt& gt[閱讀鏈接]& gt;& gt元初名臣廉希賢是壹位清正廉明的人物。忽必烈任命廉希憲為北京行省總督,安慰遼東。& gt& gt為了安撫當地民眾,他特別下令,凡是殺害俘虜的,都要以殺害平民論處;如果囚犯生病被遺棄,允許人們收養他,但原主人在他康復後不能要求收養。由於他的嚴格執法,當地很快就出現了生機勃勃的景象。& gt& gt廉希賢死後,元朝追封廉希賢為魏王,並封他為清忠義功臣、恒陽王等榮譽稱號,謚號為“鄭文”。這個謚號是對大臣貢獻的最高評價,歷史上很少有人得到這個謚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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