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與其他股東協商制定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和監事會(或監事)。公司通過參加控股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行使管理、協調、監督和考核職能。
公司通過推薦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現對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和監控。公司推薦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公司董事長和管理層協商推薦。董事長與管理層意見不壹致的,提交公司董事會討論決定。
控股子公司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或其他重大會議時,必須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通知和議題報告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將審查所討論的事項是否需要經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由董事會秘書判斷是否屬於應披露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時,公司授權並委托指定人員(包括公司推薦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股東代表或董事出席會議,股東代表和董事將在會議結束後壹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會議情況。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以股東或董事身份親自出席控股子公司會議的,其他參會人員無需履行報告職責。
公司推薦的董事原則上應占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或者可以通過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長應由公司推薦的董事擔任。
公司推薦的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1)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對公司負責,努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2)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會議,參與董事會決策,協助董事會落實公司的決定和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或其他重大會議進行過程中,應根據公司意見進行表決或發表意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作為股東代表參加控股子公司股東大會或作為董事參加控股子公司董事會的,董事長、總經理有權在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等相關規定的授權範圍內簽署控股子公司的相關決議。超出自身權限的事項應先提交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簽署控股子公司相關決議的其他人員應首先獲得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批準。
控股子公司設立監事會的,應當選舉監事會成員、職工代表和非職工代表。根據控股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推薦的監事應當占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成員的半數以上。控股子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壹名監事的,由公司推薦的人員擔任監事。
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公司推薦的監事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檢查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當董事或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或經理予以糾正,並及時向公司報告。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出席控股子公司監事會會議,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和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
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的設置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規定,聘任或解聘由控股子公司董事會決定。控股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決定應在任命後兩個工作日內報公司董事會秘書備案。
公司推薦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必須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專業的關鍵人員。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同壹控股子公司的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