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郵寄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法院辦理郵寄立案辦法(試行)
第壹條當事人以郵寄方式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的,立案法院應當登記回執,審查材料,指導立案。
第二條當事人郵寄的備案材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其他規定要求的形式和內容。
郵政備案材料中的證據材料不需要原件,但必須提供當事人的具體聯系電話和送達地址。
第三條當事人將備案材料寄送法院的,自文件郵寄之日起,視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信件寄出的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或者沒有郵戳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證據的除外。由郵政公司以外的快遞公司提交的,以快遞公司收寄日期為準;收寄日期不明確的,以法院實際收到為準,但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收寄日期證據的除外。
第四條立案庭收到郵寄的立案材料後,應當在審查處理過程中,將案件基本事實、收到日期、審查情況、審查意見和處理結果錄入立案審判管理系統。
第五條立案人員應當在法定審查期限內對郵寄材料進行審查和處理。
郵件由立案庭直接簽收的,審查期限自立案庭簽收之日起計算;郵寄立案函經本院收發部門簽收後移送立案庭的,或者當事人將立案材料郵寄至其他單位或者部門,材料移送立案庭的,審查期限自立案庭收到移送函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材料齊全,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審查結果,並告知其到法院進行身份審查,辦理立案手續。
第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壹)有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的存在是指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就不存在立案的問題。
有犯罪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1.如果要立案偵查,必須是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法,危害社會,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立案應該而且只能針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立案是偵查犯罪的開始,此時存在犯罪的事實僅指發現了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至於犯罪的全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肇事者是誰,並不要求在立案時說清楚。這些問題應該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判活動來解決。
2.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過。
所謂“確實已經發生”,是指犯罪事實確實已經存在,包括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正在為犯罪做準備的犯罪行為。
犯罪確實發生的事實,必須有壹定的事實材料證明,而不是道聽途說、憑空捏造、捕風捉影。當然,立案只是刑事訴訟的初始階段。現階段還不能要求證據達到能夠證明嫌疑人是誰以及犯罪目的、動機、手段和方法的情節。但是,在這個階段,必須有壹些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確實發生了。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滿足的另壹個條件。
只有存在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價值。只有在發生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應當立案。
以上知識是我對“郵寄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問題的回答。最近法院關於郵寄立案的法律規定只是北京市出臺的處理辦法,國家層面的法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