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02年9月3日發布,30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由六章組成,分別是:總則、審查、登記、責任、罰則、附則等。
註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擴展數據:
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和《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試工作。
應急管理部委托中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學研究院承擔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築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專業科目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寫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制定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機構分別負責建築安全類和道路運輸安全類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規則三。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四個科目組成。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考生可在報名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壹個。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實務兩個科目組成。
第四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四天半,每科考試時間為2.5小時。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兩天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采用電子考試的,各科考試時間可酌情縮短。
第五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周期為四年,參加全部四門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四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
1科目免試人員須連續三個考試年度通過考試科目,兩個科目免試人員須連續兩個考試年度通過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滾動管理,期限為兩年。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取得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報名參加其他專業考試的,可免試公共* * *科目。考試合格後,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印制的相應專業類別考試合格證書。此證書作為註冊時變更專業類別等事項的依據。
第七條?符合《條例》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具有高級或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從事安全生產業務工作10年的,可免考《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兩個科目。
符合《條例》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條件,安全工程專業畢業時已獲國家工程教育專業認證的,可免試《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科目。
第八條?符合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事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報名。參加人員憑相關證書在約定的日期、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直屬單位、中央企業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學、中專或高考定點學校;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中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第十條?堅持考訓分離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考試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壹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生活制度到試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二條?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為確保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的銜接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原體系文件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合格分數線有效期順延,按照新體系規定的四年為壹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合格分數線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合格分數線。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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