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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效力理論

第三,基本權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論

憲法是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根本法。基本權利的效力能否擴大到其他私人(第三人),是世界各國憲法學研究中的壹個棘手問題。德國憲法學者在這壹問題上形成了“第三人效力理論”。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利對第三人(國家與公民關系之外的第三人,即私人個體之間)的效力,即基本權利既規範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也規範公民權利與公民權利的關系[161]。第三人效力理論在解決勞動案件領域工人結社權與契約自由原則的沖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因其理論缺陷而受到德國憲法學界大多數學者的批評。目前,第三人效力理論在德國已經衰落,基本法通過其對私法的效力間接起到調整私人關系的作用。

第三人效力理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魏瑪憲法》。《魏瑪憲法》第118條規定,德國人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不得因勞動或雇傭關系而被剝奪,第159條還規定,不得利用勞動合同限制或妨礙勞動結社自由。魏瑪憲法的上述兩條規定引發了憲法基本權利在私法領域發生本質變化的契機[162],但德意誌共和國時期的大多數憲法學者並不認為上述規定改變了基本權利的性質,而只是勞動案件領域的壹個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基本法》第九條延續了《魏瑪憲法》第118條,規定工人的結社權不得受到協議的阻礙或限制。《基本法》第9條也被主張第三方效力理論的學者認為是《基本法》第三方效力的來源。

第三方效力理論的倡導者是德國聯邦勞工法院。1950年,聯邦勞工法院院長尼伯代(Nieberdet)撰文,認為基本法是人類尊嚴的最高目標,基本權利是最高層次的規範。如果基本權利的規定不能在個人之間直接適用,那麽基本權利的規定就將淪為僅僅是宣示性的。尼伯代特認為,根據《基本法》第1條第3項規定,基本權利是直接有效地約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律,法官必須直接參照基本權利的規定,才能在民事案件中實現基本權利的規定[163]。尼伯代特的觀點在聯邦勞工法院得到了應用。聯邦勞工法院認為,基本權利不僅可以保護個人免受國家權力的侵犯,還包括社會生活所需的秩序原則。在基本權利所規定的範圍內,這些原則對於公民與私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應該具有直接的意義[164]。在個別案件中,憲法法院也表示支持第三方效力理論。在1973的“伊朗公主案”中,憲法法院的判決指出,基本法中對個人權利的保護應擴大到私人領域[165]。

但是,憲法法院並不總是支持第三人效力理論,其對第三人效力的態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首先,憲法法院對第三人效力理論的適用不是直接的、絕對的,而是個別的、分離的。雖然憲法法院在《伊朗公主》壹案中確認,對基本權利的保護應擴大到私人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憲法法院直接和絕對適用於第三方。德國憲法學者將對第三方效力的討論分為兩個層面:第壹個層面是基本權利的第三方效力是直接的、絕對的,與基本法中是否有明確規定無關;第二個層面是基本權利的第三方效力是個別的、獨立的。只有基本法明確規定了基本權利的第三方效力,基本權利才能調整個人之間的關系,如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憲法法院支持第三方效力的判決都是基於第三方效力可以單獨適用的事實[166]。在“魯特案”中,憲法法院明確否定了基本權利的直接和絕對的第三方效力,這壹點得到了德國憲法學者的普遍認同,並被後來的憲法法院所采納[167]。第二,憲法法院將基本權利作為解釋民法的標準。憲法法院在“魯特案”中指出,基本權利具有塑造客觀價值秩序的功能,適用於所有法律領域,民法領域也不例外。任何民事法律規範都必須按照基本權利的規定來適用和解釋,不允許任何民事法律與基本權利的價值體系相沖突[168]。第三,基本權利雖然對私人關系沒有直接作用,但有間接作用。以基本權利作為民法的解釋標準,並不意味著基本權利可以調整私人個體之間的關系。憲法法院賦予法院根據基本權利解釋民法的權力。壹方面,法院可以根據基本權利的規定解釋民法,從而達到通過基本權利間接調整私人關系的目的。另壹方面,如果法院沒有根據基本權利的規定對民法進行解釋,法院作為公權力的主體,對基本權利做出了損害,公民有權提起憲法請願,要求法院根據基本權利對民法進行解釋[169]。在第二種情況下,基本權利通過憲法請願的形式,也達到間接調整私人關系的目的。

德國憲法學者對第三人效力的態度是“片面的”。除少數學者外,大多數學者都反對第三人效力理論。米勒是少數支持第三人效力理論的學者之壹,他從社會狀態原則的角度論證了第三人效力理論。米勒認為,基於社會結構的變化,基本權利的效力必然隨著當前的環境狀況而變化;無論是基本法規定的“人的尊嚴”條款,還是社會國家原則,都要求基本權利具有對第三人的效力[170]。反對第三方效力理論的學者大多將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視為基本法的特例,不能改變基本權利對抗國家權力的本質。杜認為,基本法規定了私法自治原則,將私人之間法律關系的調整委托給立法機關具體化。因此,基本法對私人關系的效力是通過私法間接實現的[171]。杜·李希的觀點構成了德國學術界的通論,並被憲法法院所采納。

由於憲法法院的實踐和德國憲法學者“壹邊倒”的態度,第三人效力理論在德國已經式微,關於第三人效力理論的討論也銷聲匿跡。目前,關於基本法私法效力的壹般理論是憲法法院所持的間接效力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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