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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懲罰性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

很多案件解決的時候會用到民事賠償。如果對民事賠償有更清晰的認識,在遇到此類糾紛時會更有利。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和民事賠償有什麽區別?為了幫助您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來看看。第壹,經濟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與民事賠償的區別。懲罰性賠償是指被侵權人或合同守約方遭受的超過實際損失範圍的額外賠償,即在賠償實際損失後,再加上壹定數額或壹定倍數的賠償金。

民事賠償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侵權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在國家法定賠償制度中,民事賠償的主體、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都不同於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1)理論上,懲罰性賠償可以以侵權責任的方式加以限制。這些限制包括:第壹,侵權人有故意;其次,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健康、身體、人身自由或感情財產。因此,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壹般不允許侵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除非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的過錯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此外,應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最高金額。懲罰性賠償的制度意義在於懲罰責任人(侵權人或違約方)而不是救濟被侵權人的損失。被侵權人的損失在賠償其實際損失部分得到了救濟。《侵權責任法》規定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特別警示和壹般警示尊重他人民事權益不是侵權行為,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2)合同法中,很多違約責任都包含懲罰性因素,如定金規則:雙倍返還或沒收定金包含對違約方的懲罰,約定的違約金也往往包含壹定的懲罰性因素。侵權責任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對侵權人具有明顯的懲罰性效果。這種平等主體之間的處分,德國侵權責任法理論並不接受,但英美法,尤其是美國侵權責任法卻推崇。

二、食品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壹制度。

(壹)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因此,對於食品經營者來說,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通常取決於兩個因素:壹是行為的違法性。是指壹種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者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權等合法權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於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於強勢地位,壹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對個人和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嚴格責任,即只要生產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必須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於銷售者的是過錯責任,即只有在銷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造成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的責任是:壹是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第二,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需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違反這些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可能會遭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當存在法律責任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民事責任優先原則,以確保受害者的利益,從而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適用於合同領域還是侵權領域,或者同時適用於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涉及到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於食品安全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我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於特殊侵權責任,原因有二:第壹,《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屬於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於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的壹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應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第二,如果將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於合同責任,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和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是沒有索賠依據的,不能向生產者主張違約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十倍價款賠償的依據應當是侵權責任。

(四)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很多地方都有規定。首先,從概念關系來看,《合同法》第113條第二款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為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合同法是1999年制定的,所以立法機關擬通過合同法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為合同責任。對此,壹般認為,經營者提供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遭受履約利益以外的損失,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也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中的懲罰性責任。《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重疊;

壹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對消費者固有利益造成損害。消費者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是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例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典型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有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看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對懲罰性賠償都有不同但又相互競爭的規定,從不同層面對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

3.懲罰性賠償在我國的適用範圍是什麽?只要在侵權領域滿足上述構成要件,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合同領域,原則上也可以適用,但要有壹定的限制。它僅限於以下範圍:

(1)故意違約。

(2)因重大過失違約。

(3)在壹些特殊的合同關系中,無論有無過錯,都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壹些法院對“當事人有特殊關系”的違約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

如銀行與儲戶、雇主與雇員、律師與當事人等關系。,理由是合同壹方交易實力強,另壹方無法與之競爭。

(四)在某些情況下,即違約方有機會輕易逃避責任時,也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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