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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辦法

《山東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詳細內容包括20部法律,每部法律都詳細規定了山東省安全事故隱患的各種情況。

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2005年實施的《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以2005年9月31號法令發布。177山東省人民政府2005年2月4日發布,根據2006年2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中文名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頒布日期2005年2月4日實施日期2005年4月1修訂日期2016年2月26日。

太陽

隱患有四種形式。

1.隱患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人、物、工作環境、管理方面的隱患。

2.人為隱患:員工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違章操作;員工技術水平和身體條件不符合崗位要求的;員工對習慣性違章操作不以為然,對隱患心存僥幸;員工不按要求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甚至放棄使用。

事情的隱患:設備的設計有缺陷,不符合人體工程學原理;設備本身的安全保護裝置缺失、不全或長期損壞待修復;消防器材不合格或者過期,特種設備已過檢驗期或者未經檢驗合格使用的;設備、材料、工具未在指定位置存放和放置,無出入記錄或記錄不完整。

3.工作環境隱患:設備擺放、物料堆放不符合安全規定和防護要求;用電設備使用不規範,私拉亂接電線現象存在;各種安全警示和指示標誌缺失、不清晰或混亂;作業區照明達不到要求,室內溫度過高或過低,通風不良。

4.管理隱患: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在安全管理上,不按制度辦事,用人情、友情代替規則、原則;管理者自身安全素質不高,對事故隱患視而不見,監管不力。

隱患排查有五種基本方法。第壹種是直觀經驗法,依靠人的觀察和分析能力,直觀地評價物體的危險性;二是基本分析法,根據危害分類的標準,確定本次作業中的具體隱患;三是作業安全分析法,將壹項作業分成若幹作業步驟,對整個作業活動的每壹步中的隱患進行調查;四是安全檢查表法,利用準備好的安全檢查表進行系統的安全檢查,找出隱患;五是安全標準化法,對設備、現場環境、安全管理進行評價,評價中不合格項為隱患。

法律依據

山東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及時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隱患,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不安全狀態和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及時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防範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調查、評估、報告、監控和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消除;因城市規劃或者生產技術、工藝、設計等原因,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隱患治理領導小組,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八條難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事故隱患評估的規定及時組織評估,並編制事故隱患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類別、等級、範圍和程度,以及對事故隱患的監控措施、治理方法和治理期限的建議。第九條被評估為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制定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治理期限和目標;

(2)治理措施;

(三)負責機構和人員、經費、物資保障;

(4)應急救援預案。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之日起5日內,將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其中,治理難度大、涉及面廣、危險程度高的,其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順序

第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評估報告和處理方案後,應當及時組織論證,並向重大事故隱患影響範圍內的相關責任單位發出處理通知書,督促處理情況。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治理通知和治理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治理資金由相關責任單位籌集。

第十二條相關責任單位在治理重大事故時,應當采取嚴密的防範和監控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在重大事故處理前或者處理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後發現事故隱患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終結事故重大隱患治理的決定;尚未消除的,依法作出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停止使用的決定;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事故隱患單位立即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責令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治理,限期消除。

第十五條下列重大事故,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壹)公共設施重大事故;

(二)破產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三)不能明確責任單位的重大事故。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每年安排壹定數額的經費,用於前款規定的重大事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將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和調查,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設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程序履行相應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降級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接到重大事故評估報告和處理方案後,未及時組織論證,發出處理通知書的;

(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應當組織驗收而未驗收的;

(三)未及時查處重大事故隱患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建立重大事故調查、評估、報告、監控和管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排查本單位事故隱患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的;

(四)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謊報或遲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5+0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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