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發布單位愛心會議
發布了帶有符號的愛心總部42號令。
發布日期:2005年6月30日+65438
生效日期:2006年2月314日
到期日期-
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愛情法則
(愛心總部令第42號)
《愛心法》已經2005年10月30日愛心總部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戀愛法》,自2006年2月30日起施行。
愛情總部司令
2005年6月27日10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戀愛行為,保障戀愛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戀愛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戀愛的廣泛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愛心活動。
第三條愛心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本法所稱愛的權利,是指愛人愛與被愛的權利。情侶之間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戀愛權利。本法所稱的戀愛責任,是指戀人在戀愛過程中付出的時間、金錢和精力。
第五條戀愛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擔任戀愛代理人,戀愛時應當註明代理關系。無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談戀愛的,代理人承擔戀愛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對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戀愛責任。
第六條無戀愛能力人或者限制戀愛能力人戀愛的,為早戀,其戀愛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戀愛的效力。14歲以下公民沒有戀愛能力。
第七條以欺詐、脅迫手段獲得愛情的,或者明知有前排情形而惡意獲得愛情的,不享有愛情權利。
第八條被愛者不得以自己與第三人之間的戀情作為對抗被愛者的防衛。但是,除非求婚者知道有抗辯。
本法所稱防衛,是指情人依照本法規定拒絕求婚的行為。
第九條戀愛雙方應當在戀愛雙方的經營場所內行使戀愛權利。戀愛雙方沒有經營場所的,應當在住所經營。
第壹章尋找愛情
第十條求愛是指臣子以各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向被愛的人提出請求,要求被愛的人給予他相當的愛。
第十壹求愛壹定要表達:“我愛妳”。
求愛未註明前款規定事項的,求愛無效。
第十二條求愛時,對“我是怎麽愛上妳的”、“我愛妳多久了”、“我有多愛妳”等事項的表達要清晰明確。
求愛的時候,我沒有說“我是怎麽愛上妳的”,是壹見鐘情。
求愛的時候不說“談了多久戀愛”,要看出生年齡。
求愛的時候,不是說“我有多愛妳”,而是“月亮代表他(她)的心”。
第十三條在求偶期間,可以表達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但該等事項不影響求偶。
第十四條求婚者在求婚後承擔的責任。
第十五條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的,愛情權利消滅:
(1)朝臣對所愛之人的求愛權為自戀愛之日起9年9個月零9天;
(2)求婚被拒後4年4個月零4天;
(3)求婚人對心愛人的追索權,自追索權被駁回之日起1 1個月,1天。
本法所稱追索權利,是指以各種方式再次向戀人求愛的行為。
第十六條朝臣的求婚日期,由朝臣依法決定。
第二章愛情的轉移
第十七條戀人可以將自己的愛情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愛情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愛是不可轉讓的,如果愛人說過“不可轉讓”。
第十八條戀愛權利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簽訂合同,交付給戀愛人。
第三章接受求愛
第十九條接受求愛是指求愛者承諾在求愛後給予對方相當的愛。
第二十條戀人應當自求婚之日起3日內接受或者拒絕求婚。
第二十壹條情人接受求婚的,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有條件接受求愛,視為拒絕求愛。
第二十二條情人拒絕求婚的,應當向求婚者說明拒絕的理由。起訴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
第四章失戀
第二十三條失戀就是失去妳愛的人的愛,或者妳愛的人不再愛自己。
第二十四條戀人失戀後,可以依法做出下列行為:
1)輕度失戀,失戀者要把房門鎖在自己房間裏,用被子蒙住頭,睡上幾天幾夜;
2)中度失戀的,失戀者要剃光頭發出家為尼或出家為僧;
3)中度失戀的情況下,失戀者要在凜冽的北風中把頭抵在長城上;
4)如果失戀嚴重,失戀者要用壹塊黑布蒙住眼睛,從湘江大橋上跳下去――只要喝長沙水,妳就會變成武昌魚;
5)對於嚴重失戀的人,失戀的人可能會把麻繩的壹端系在壹棵大樹上,另壹端系在頸弓上,給晨練的人帶來壹個小小的驚喜。
失戀的時候可以做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情,但是不受法律保護。
第五章涉外戀愛的法律適用
第二十五條涉外戀愛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規定確定。
前款所稱涉外戀愛,是指求愛、失戀、失戀等。,無論是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
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的條款除外。
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二十七條求婚、拒絕戀愛、談戀愛、失戀等行為,適用行為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愛情詐騙行為之壹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騙取愛情,騙取財物的;
(2)惡意轉讓愛情;
(3)冒用他人愛情騙取愛情和財物的;
第二十九條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實施愛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愛心指揮部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報大家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壹條本法自公元3006年情人節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