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作出問責決定。
(四)起訴涉嫌職務犯罪的人員;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調查終止的條件
終止監察調查是指監察機關經過壹系列監察調查活動,認為被調查人是否有職務犯罪行為已經查明,相關證據確實充分,決定終止監察調查,並依法對被調查人提出意見,作出處置決定的壹種監察活動。監督調查結束,意味著監督調查活動的結束。監察機關應當根據監察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停止對被調查人的調查,並依據監察法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處置決定。
監督調查的終止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終止監督調查活動。監察法沒有規定監察調查終結的條件。我認為,監督調查的終結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被申請人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明。
監督調查的目的是查明被調查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行為。只有通過法定程序進行調查,才能發現被調查人是否有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的行為。相關事實未查清,監督調查活動不會結束。所謂有職務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明,包括三層意思:壹是被調查人沒有職務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明。有的被調查人在被監察機關依法監察調查後,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其有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行為,此時應當終止監察調查。二是被調查人在職務上有違法行為的事實已經查明。部分被調查人經監察機關依法監察調查後,發現確有職務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的。此時,監督和調查也可以終止,並依法處理他們的職務違規行為。第三,被調查人的職務犯罪事實已經查明。部分被調查人,經監察機關依法監督調查後,發現其職務違法行為相當嚴重,達到職務犯罪的程度,且有充分證據證明。此時也應終止監督偵查,依照法定程序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監察機關認定被調查人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必須有相應證據證明。監督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收集和核實這方面的證據。只有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終止監督調查活動。所謂證據充分,是指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客觀真實,足以證明被調查人有利用職務實施犯罪的事實。是對證據質和量的綜合要求。證據確實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被調查人有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二是被調查人有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行為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這就要求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必須真實、可靠、客觀。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和終結監督調查的依據。第三,基於全案證據,監察機關認定被調查人有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所謂排除了合理懷疑,是指被調查人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不存在合理懷疑。
(3)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監察機關終止監察調查,應當經過相應的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達到完備的程度。對不存在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被申請人,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和證明程序,免除被申請人的責任;被調查人構成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理,並完成相關法律文書和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作出以下處置:
(壹)對在崗位上有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誡勉;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