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是指它在肚子裏,還沒有出生。
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16條(2021至1實施):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解釋:
根據這部民法典的規定,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相關知識: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由於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胎兒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要考慮對胎兒的特殊保護。
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因胎兒出生時是死是活而異: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保管。
2.胎兒出生後不久死亡的,保留份額歸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辦理。
3.胎兒出生時為死產的,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再分。
第三,胎兒權利的範圍
新《民法通則》中,只明確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和接受贈與的權利,對胎兒的生命權、健康權等其他權利沒有明確規定。對於胎兒的權利範圍,參與草案的專家也持不同意見。明確胎兒民事權利的範圍,將更好地保護未出生胎兒的民事權利。
生命權
人生僅指壹個自然人出生後的生活。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他的生命和母親在出生前就是壹體的,他所享受的利益只有出生後才能實現。法律應該保護胎兒以出生為條件享有的期待權,即否定胎兒的生命權。因為,如果承認胎兒的生命權,那麽人工流產就構成故意殺人。這不符合法律保護的法益,會造成社會生活的混亂,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有序發展。但單純因為墮胎就否定胎兒的生命權是不合理的。對於墮胎的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文件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胎兒的利益。
(2)健康權
通過對相關法律制度的研究發現,我國並沒有規定胎兒享有健康權。筆者認為,相關制度有待完善。健康權是指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通過生理功能的正常運作。
以充分發揮人的生命活動利益為主要內容的人格權。
健康權的客體只包括生理功能,不包括心理功能,心理功能屬於精神範疇,是人腦對客觀現實的反映。很難定義胎兒的精神範疇。因此,胎兒健康權是指懷孕期間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期因醫生失職造成的環境、藥物、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無法得到賠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例如,在2008年發生的壹起案件中,開出租車的胡在壹個沒有交警的十字路口闖紅燈。因為剎車不靈,路過壹個菜市場時碰到了懷孕五個月的王。認定胡應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後來,王被鑒定為十級傷殘。生下孩子後發現孩子殘疾,是王為了治傷不吃的藥導致的。本案中,根據法律規定,胎兒無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不存在相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胎兒不能像自然人壹樣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所遭受的侵害能否得到救濟存在爭議。
(3)財產繼承權
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體現在繼承法中。我國《民法典》(2021至1實施)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此外,全國人大2065438+2007年3月新通過的《民法通則》也規定了胎兒的繼承權。確保胎兒享有繼承權既考慮了道德因素,又符合公序良俗的相關要求,起到了保護胎兒民事主體的作用,也有利於保護胎兒的權利。
(4)遺贈權
過去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法律上不認為是自然人,胎兒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遺贈權,但仍有不足之處需要進壹步考慮。【如果遺囑中明確寫明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胎兒沒有出現時,胎兒的母親是否代為享有這壹權利,將會引起爭議。可惜胎兒沒有出生,所以這個權利屬於誰不得而知。另壹方面,世界充滿了奇跡,母親也不例外。
利用胎兒牟利罪。因此,以保護胎兒為目的,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這樣,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胎兒受遺贈的權利。此外,《民法通則》還進壹步規定“胎兒在出生時死亡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就保證了胎兒死亡時,遺產自然無效,受遺贈人的財產按照普通繼承程序處理。
(五)監護權
如今仍有不少學者認為,死者的被撫養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償還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根據法律,被撫養人必須是自然人。第九條規定,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具有法律行為能力。因為胎兒在母親的子宮裏,還沒有出生,所以沒有法律行為能力。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胎兒撫養權,不利於現實中胎兒權利的保護。現實生活中,很多案件因為之前的法律空白,沒能保護胎兒應有的權益,這對胎兒和胎兒的家庭都是極不公平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有必要將胎兒的監護權提上法制的議事日程。
我國《民法典》規定,胎兒,即腹中尚未出生的胚胎,依法享有繼承權。但如果胎兒在分娩時是死產,則不存在民事權利能力,即只要是懷孕,胎兒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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