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江河湖泊,包括江河、湖泊、自然濕地、水庫、渠道等水體和海岸線。第四條實施河湖水長制度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河湖水長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系統治理、強化監管、嚴格考核的原則。
河湖長制實行壹河(湖)、壹策、壹河(湖)。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湖泊的長期管理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審計、林業和草原、測繪等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河湖長效管理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相關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湖長效責任單位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監督。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河湖管理保護經費和河湖長期管理保護經費,建立健全長期、穩定、多元化的河湖管理保護投入機制。
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河湖保護和治理,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慈善捐贈和誌願服務等形式開展河湖保護和治理活動。第七條鼓勵和支持河湖管理和保護機制創新、人才培養、科學技術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宣傳,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法治意識和參與河湖保護的意識。第二章建制第九條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湖水系。
按行政區域設置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河長。根據需要設立副河長,協助總河長工作。
按照行政區域與河湖流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分階段設立省、市、縣、鄉河長,河長制相關工作在同級上級河長領導下開展。
各級河道總長度、副河道長度和河湖長度的確定和調整,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鼓勵建立村級河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與村級河長約定職責、經費保障、不履行職責的責任等事項。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總河長辦公室和總河長辦公室。河長辦公室承擔本級河長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首席河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確定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成員由河長責任單位和相關單位的負責人擔任。河長制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員的設立,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級河長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行政河長辦公室根據需要確定相關部門作為聯絡單位,協助本級河湖長開展相關工作。第三章職責第十三條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的第壹責任人,負責落實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決策事項,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工作,統籌解決河湖管理和保護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省、市(州)、縣(市、區)河長負責督促指導同級河長、河長責任單位和下級河長履行職責。鄉(鎮、街道)河長負責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中的具體問題,監督指導鄉、村級河長履行職責。第十四條最高壹級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的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各級(段)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的管理和保護負直接責任。第十五條在全省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省級江河湖泊監管點,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壹)組織領導責任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安排部署責任河湖管理和保護的年度重點任務;
(二)審查並組織實施責任河湖壹策管護方案,組織責任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協調解決責任河湖管護中的重大問題;
(三)明確責任河湖上下遊、左右岸、主要及支流區域的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推動建立流域統籌、區域協調、部門聯動的河湖聯防聯控機制;
(四)組織對省級河長責任單位和下壹級河長的績效監督,考核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五)完成省河長交辦的任務;
(六)法律法規、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