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關於物流的法律法規從法律效力的角度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壹是法律。在國家制定的現有法律中,直接為物流制定或與物流相關的法律有鐵路法和海商法。二是行政法規。物流方面的行政法規有《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海港管理暫行條例》、《公路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關於發展聯運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進壹步發展國內集裝箱運輸的通知》等。三是中央部委頒布的部委規章。與物流相關的部級規章有《商品包裝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鐵路貨物運輸條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協定》、《關於加強我國現代物流發展的若幹意見》、《關於促進運輸企業發展綜合物流服務的若幹意見》。
現有法律法規緩解了物流領域的“法律空白”,提高了法律調整效率,為物流業快速有序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有物流法律法規的制定基本可以維持當前物流業的經濟秩序,但仍不能滿足物流業快速發展的需要。仍然存在壹些問題,主要是:
1.物流行業缺乏系統的、專門的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實施的物流法律法規在內容和行業管理方面比較零散,如海陸空運輸、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等。它們是在不同時期,由不同部門針對不同問題制定的,形成多頭分散的局面,呈現出壹種混亂的狀態,缺乏針對物流行業體系的專門法律規定,導致市場機制不完善,秩序混亂,價格無序。
2.可直接操作的物流法律法規層次低,法律效力小。我國直接操作的物流法律法規多由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頒布,不規範,缺乏法律責任的制約作用。大多是條例、辦法、規定、通知,很多與國際慣例相悖,在具體運用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大多只適合在法庭審判中參考,不利於調整物流主體之間的關系,缺乏對物流主體行為的制約作用。
3.物流法律法規滯後。我國目前實施的壹些物流法律法規仍然是從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中繼承下來的。它們是根據當時的情況制定的。雖然它們對當時物流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由於時間和空間的差異,也出現了適用範圍不正確、規定過時、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問題。,難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更難以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要,亟待補充、修改和廢止。物流法律制度在技術上普遍缺乏對物流實踐的具體指導和調整作用,宏觀調控能力和微觀約束能力不足。
4.物流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協調。物流立法涉及交通、鐵路、航空、商業、供銷等多個部門。由於各部門之間協調溝通不夠,法律法規存在“打架”現象,難以整合物流環節和職能之間的關系,不利於形成行業優勢,推動我國物流業發展。
第三,構建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想
1.理順物流法規體系建設的邏輯脈絡。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涵蓋了與物流相關的各類法律法規,不像民法、商法、經濟法那樣獨立。與物流相關的法律規範可能包括民法部門的壹些原則和內容,如合同法、物權法等,調整平行主體之間的產權和合同關系,也可能涉及商法、經濟法部門的法律規範,如票據法、保險法等,壹般規範各種對外交易。因此,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定義為由與物流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法律法規組成的有機整體,其中層次分明、類別齊全、結構嚴謹、聯系緊密的不同單項法律法規既發揮不同作用,又相互影響。鑒於我國許多物流問題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中得到規範,重復立法容易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律法規交叉重疊,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不是從基本法律制度中圈出壹個獨立的分支“物流法”,而是提供壹個連續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之間的層級結構和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中物流運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避免跨部門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行業的自律以及地方和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的分歧和沖突。基於此,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目標應該是:如何修訂現有法律並適當補充立法,疏通單項法律法規之間的繼承和遞進關系,形成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促進物流行為的規範和物流運作的高效。這比建立壹個新的有針對性但很大、很全面、很空洞的“物流法”更有益。
2.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在現有物流法律法規調整中,要認真清理和修訂因時空差異導致適用範圍錯誤、監管內容過時等影響物流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確保我國物流業在不斷完善的法制環境中健康發展。從日本的經驗、我國目前經濟體制的特點和物流發展的客觀現實來看,我國物流立法主要應在四個方面進行:壹是物流主體法,是指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的法律法規;二是物流行為法,是指調整從事物流活動的物流主體行為的法律規範,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法律化的產物;三是宏觀調控法,是指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系的法律規範;四是社會保障法,是指調整國家、物流主體、勞動者和消費者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通過完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建立物流活動的行為準則。
3.符合物流業發展的特點,完善集約化、系統化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增強其綜合管控能力。物流系統主要由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主要環節和功能組成。隨著現代物流的發展,物流已經從傳統的運輸、倉儲等主要功能環節向物流系統化、集成化方向整合發展,追求物流的綜合管理和物流系統的整體經濟效益。如何以系統的思想和現代綜合物流的理念建立壹個高度系統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如何促進我國物流的最佳結構和協同,充分發揮其系統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的重要課題。特別是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其系統化程度在深度和廣度上要求更高。因此,需要建立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物流法規建設委員會,負責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統的物流法規體系。
4.加強地方物流立法。由於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市場條件、企業素質和融資能力不同,物流發展的規模和水平也有很大差異。近期,各地區在建立全國性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應制定壹些符合自身基礎和條件的物流法律法規。這樣既可以為逐步建立國家宏觀物流法律法規提供依據和經驗,也可以幫助各地區物流企業根據區域特點加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