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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前四版的分析與思考

本章以韓愈《第三十九孫翰四道》訴郭守華(筆名“幹城”)關於誹謗罪的故事為主線,重點論述“直系親屬”在概念和法律上的不同含義。楊先生對我國舊制度和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例進行了深入研究,認為法律上的直系親屬在我國僅指“九”,即以己為命,上下四代,是指法律上的直系親屬範圍,但概念上的。臺北地方法院之所以錯判支持韓愈三十九孫漢斯道,是因為地方法官不具備運用法律方法合理解釋法律的能力,即“有目的地限制”解釋的能力,簡單地適用法律。因此,提出了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顧名思義,有目的的限制是從規範目的上主動消除與其不壹致的字面意義,而不是被動地將法律概念限制在其核心意義上為“限制性解釋”或“狹義解釋”,兩者不可同日而語。-第6頁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並不作出惡法無論在什麽情況下都是違法或不合法的結論,而是認為法律必須具有兩種屬性,而具有這兩種屬性的法律,無論是從外表上看的所謂惡法還是良法,仍然是應當遵守的法律。

第壹,法律必須是“法”,即如果法律沒有完全背離正義,仍然能夠運用法律解釋來滿足社會的要求,那麽法律就只有惡法的表象,但仍然具有良法的本質。但如果法律解釋還是不行,那就是不適用的惡法。楊先生在這裏舉了壹個納粹法的例子。

其次,楊先生認為,法律很少是沒有目的的。法律的目的,“壹言以蔽之,就是促使人類向“人類本質存在”的“* * *善”或“正義”發展。(第11頁)因此,法官在解釋法律行為以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時,也要探究法律的真實目的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這樣壹來,惡法違法就不言而喻了。楊先生列舉了安東尼要拿威尼斯商人的肉來還的故事。

在本章前半部分,楊先生介紹了科學的可證偽性和科學子命題的分類。介紹了經驗科學命題和形式科學命題的區別,其中經驗科學具有典型的可證偽性。"壹個命題或公理也可以通過邏輯分析來驗證."楊先生接著介紹了科學研究中的幾種常用方法:

壹是區分理論認識和實踐評價的考察方法,即區分事實判斷和價值判斷。

【實證科學命題】是壹個必須經過事實驗證的命題,隨時會隨著事實的概念而變化。

【形式科學命題】是經過邏輯經驗推理證明為真的命題,是不變的真理。

楊先生支持博通。楊老師認為,博通不精通,知識就無根,遇到阻礙就無法提高,法律也是如此。

楊先生認為,首先要有廣博的實證法學知識,其次要有廣博的應用法學知識。但是,由於應用法學的復雜性,要專攻和掌握所有的應用法學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專攻和掌握應用法學的強度要分兩個層次:第壹個層次,要對付基礎的應用法學部門,比如刑法、民法,要專攻和掌握所有的應用法學是非常困難的;第二層次,退而求其次,專攻壹兩個法務部,剩下的只是“粗中有細”。所謂粗中有細,有兩個要求,在積極層面上,以有助於專門部門的進步為其基本要求;在消極方面,基本要求是不妨礙專門部門的發展和“避免不應有的錯誤”。

最後,楊先生認為,“法學具有實踐性的品格,這是其他科學所沒有的。”(第29頁)

這壹章的標題是“法律的任務”,但這壹章的內容實際上是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不知道這樣安排的用意是什麽?還是楊先生認為法律的任務在於解釋和適用法律?看這壹章的標題和內容,應該是這樣的。但楊先生在本系列第四章中指出:“法的主要任務是通過法律的適用來實現法律或社會控制的目的……”(54頁)

本章主要介紹了法律適用和法律解釋的相關概念,並介紹了法律解釋的歷史語境。楊先生認為

但這是理想情況。事實上,人們並不像上面所說的那樣按部就班地適用法律。楊老師把申請流程總結為兩個方面:壹是包含了視覺或腦力兩項作業,壹是需要明確認定事實;二是解釋法律,明確所選準據法的規範意義。其次是歸屬過程(將事實歸屬於法律,或將法律適用於事實)。

從上面來看,其實可以概括為確定大小的前提+回歸的過程,但是在回歸的過程中,

可見,歸因不僅包括邏輯推理,還包括目的的實現。

楊老師認為回歸攝影的過程離不開法律解釋學的應用,後面又介紹了法律解釋學的歷史,就不贅述了(我也沒記住)。

從自知主體觀察其客觀性,楊先生認為“在實踐中根本不可能”因為人們經常受到無知的偏見的影響,而這種偏見往往難以察覺,也因為人們受到所處環境的影響。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經常會有壹些無意識的看法,所以說認識主體的客觀性“只有在實踐中是不可能的”。

從自知的結果觀察其客觀性,楊先生認為

也就是說,如果某種認知結果可以通過邏輯分析或實證驗證得到合理的討論或批判,那麽對這種結果的最終理解就是客觀的。我覺得這裏的客觀其實指的是普遍說服。

法理學可以這樣使法律解釋客觀嗎?

本部分第壹章介紹了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引出法律或法律解釋是否客觀的問題。第二章從宏觀角度探討了實現客觀性的方法。本章討論了實現法律解釋客觀性的困難,並介紹了具有“主體間性”特征的學習實現客觀性的方法。所謂主體間性,就是主觀和主觀之間可以通過壹定的標準進行交流,這個標準要符合科學。如前所述,科學大致可以分為形式科學和經驗科學,所謂科學也可以通過邏輯分析和經驗驗證來驗證其客觀性。

通過邏輯分析實現法律的客觀性,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律的教義性。如果把這種方法發展到極致,很容易稱之為“概念法”:“即使應用的結果在命題中缺席,或者與命題沖突,也會牽強附會,說法律制度如此僵化。不言而喻,不合適。所以,如何善用邏輯方法,妥善處理,是壹門藝術。”(52頁)

但是,法學不同於其他實證科學,它把自己的命題當作壹種不能輕易輕易輕易的權威,也不同於其他科學,如果今天有壹個新的發現,所有原有的命題都會立刻被改變。

邏輯分析的方法有助於我們把握法律解釋的客觀性,但我們不應沈迷於邏輯構建的帝國而忽視邏輯之外的社會事實。法律應該積極回應現實問題。

引用“美國俄勒岡州限制女性工作時間案”和“臺灣省收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案”兩個例子,說明明確的社會事實有助於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楊先生認為,法學是將理論知識應用於實際問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應用科學。

本部分第壹章至第五章講述了法國、德國、英國、美國和日本的法律學者概況以及19世紀前後自由法運動的概況。第六章介紹了概念法與自由法的五個不同點,具體如下

第七章介紹了裁判的準立法功能:

第八章重點論述了法學系“理論認識與實踐相結合”的理念。

在法律實踐的理論上,需要探討實踐的方法,實踐的方法可以根據法律的不同分類而有所不同。壹開始,楊先生對“法”的分類是:

楊總理把法學概括為應用法學和理論法學。理論科學可以通過邏輯分析或經驗事實驗證的方式窺見其應有的內涵。應用科學以理論科學為基礎,具有壹定的客觀性(129頁)。理論法學可以分為實證法學和法理學。法學、實證科學、法理學不僅僅包括圖中所描述的,這幾類是最著名的。應用法學關註的是社會政策、立法和法律,而不僅僅是這三個。這裏的法律實際上是指法律的解釋學或法律規範學,是指研究法律規範以確定法律的真正含義。

在此基礎上,楊先生將法學的研究方法(即法律解釋學)概括為:

也就是說,楊先生認為,總之,法學研究方法要建立在理論認識的基礎上,並應用於實踐(132頁)。

學習之初,要將理論認識與實踐分開,以邏輯分析或經驗事實進行理論認識,自覺與實踐相結合。

楊先生認為,法律解釋有四個指導概念:

1.解釋的適當性。當我們根據法律語言以邏輯的方式解釋法律時,我們必須考慮到壹般的適當性。這個指導概念往往涉及“立法精神”或“立法者的意思”(134頁)。所謂立法者的意思,其實是指立法者如果面對今天的局面,所使用的意思。

2.解釋的現代性。其實就是說,如果不可能,就要根據現在的社會環境和價值取向來解釋。

3.解釋的創造性。這裏實際說的是,如果法律不明確或者有矛盾,如果需要修改立法,就應該根據法律的目的創造最合適的解釋。

4.解釋的社會性。也就是解釋法律不能脫離它所生活的社會。

楊先生認為,法律解釋是廣義的法律解釋,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有壹部或多部法律時)和價值補充(有規定但不明確時)。0.5法)和漏洞補充*(沒有規定的情況下0法)。

字面解釋是指根據詞語的通常含義和用法進行解釋。

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可以被解釋為反對。只有當法律要素和法律效果之間存在內涵和相互包含時,異議才能得到解釋。詳細地說:

設法律要件為p,法律效力為q。

如果q包含p,即法律效果不僅是由這壹法律要求引起的,則不能解釋為異議。可以作出以下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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