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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與法律的關系

* * *體育仲裁與現有仲裁法律制度。

體育仲裁制度是解決體育行業糾紛的法律制度。在這壹制度框架內,爭議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進行解決,體育仲裁機構將組成仲裁庭,根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後做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最終裁決。[2]體育仲裁制度與現有的仲裁法律制度有許多* * *:

第壹,是民間。民間性是仲裁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仲裁制度其他特征的基礎,它保證了仲裁制度的保密性、中立性和便利性。體育仲裁制度也具有民間特征。就仲裁機構而言,它應該是民間的,而不是官方的,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或部門。

第二,保密。在商事仲裁中,仲裁當事人往往不希望仲裁所涉及的商業秘密流入公共領域,以免競爭對手超越或某些信息被消費者知曉,影響其企業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同樣,體育仲裁也具有保密性的特點。體育仲裁的當事人和仲裁員不得披露仲裁中的實體和程序事項,媒體不得向公眾傳播仲裁過程。

第三,獨立。仲裁的獨立性是仲裁的壹個重要優勢。仲裁機構不隸屬於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而是壹個獨立的爭議解決機構,保證了仲裁過程的中立性和仲裁結果的公正性。體育仲裁機構也應該是壹個獨立的組織,不是官方的,不隸屬於任何行政機關或部門,具有獨立的職權。

第四,快捷。相對於訴訟而言,仲裁的速度尤為突出,尤其是涉及專業事項時,參與仲裁的人員通常都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仲裁程序相對精簡,對於提高仲裁效率、縮短仲裁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第五,自願。由於通過仲裁解決體育糾紛的方式快捷、高效、專業,訴訟和仲裁作為兩種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各有所長,在不同的情況下適用不同的方式。不應剝奪各方的選擇權。是否適用體育仲裁,要根據當時人民的意願來表達。

第三,體育仲裁的獨特性

當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解決時,仲裁的實體規則和程序規則是否完全適用仲裁法?答案是否定的,就像勞動仲裁、人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壹樣,體育仲裁的獨特性決定了它應該有自己的仲裁規則。

第壹,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的自願性是有限的。壹般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仲裁、仲裁哪些事項、拒絕仲裁哪些事項、在哪裏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但在體育仲裁中,當事人參加比賽時往往直接在競賽規程中規定仲裁條款,使得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只能選擇是否接受仲裁以獲得參賽資格或拒絕參賽。

其次,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對時間有特殊要求。如前所述,與訴訟相比,仲裁的快捷性是當事人選擇仲裁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涉及專業事項時,因為參與仲裁的人員通常都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仲裁程序相對精簡,對於提高仲裁效率、縮短仲裁時間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的效力具有特殊性。在體育仲裁中,由於大量的體育仲裁裁決不是就賠償金額作出的,而是就運動員能否繼續參加比賽作出的,所以即使法院後來審查認定該裁決不合法,該裁決也不再可能因為錯過了比賽時間而被撤銷。

第四,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機構的成員具有特殊性。在中國的仲裁法中,還在工作經驗和文憑頭銜方面為仲裁員設定了條件。但是,體育仲裁作為壹種技術性很強的仲裁類型,除了仲裁法規定的對仲裁員的壹般要求之外,還有壹些特殊性。最突出的是體育仲裁員必須具備體育方面的專業知識,以便識別和處理壹些涉及的技術問題。

通過分析體育仲裁與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異同,認為應建立獨立的體育仲裁制度。基於體育仲裁與我國仲裁法律制度的關系,建議如下:第壹,建立獨立、專業的體育仲裁機構;第二,擴大仲裁受案範圍;第三,仲裁庭應由具有專業體育知識的人組成;第四,簡化程序,嚴格控制仲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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