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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社保轉入天津的條件

壹、社保異地轉移至天津的條件

1,天津戶籍人員回天津就業參保;

2.外省市戶籍人員到天津就業。男員工50周歲以下,女員工40周歲以下;

3.經縣級以上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轉移的參保人員;

4、原在外省市繳費的本市戶籍人員,不符合外省市領取待遇條件,需要回天津辦理領取待遇手續的,應當確認其在外省市參保繳費年限均低於10年;

5、外省市戶籍人員,在本市累計繳費10年,轉入我市領取待遇手續時,應確認我市為最後參保人繳費10年。

二是社保異地轉移到天津的數據

1,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

2、《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審核表》;

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

4.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5.本市參賽證明;

5、本人檔案、與外省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及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社保異地轉天津的過程

1.用人單位或存檔部門填寫《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審核表》壹式四份,並將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參保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初審。

2、審核通過後,攜帶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申請審核表》再報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聯審小組審核。

3.審核通過的,報參保區縣分中心辦理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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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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