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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包括哪些種類?

根據訴訟主體和性質的不同,訴訟分為以下幾類:

1,按照訴訟主體的劃分,訴訟可以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自訴案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訴訟;公訴案件是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訴訟。

2.按照訴訟的性質,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審判活動,適用刑法,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並被判刑的問題;民事訴訟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各種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全過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適用民法,審理和判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適用行政法,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的活動。

訴訟過程如下:

第壹,備案驗收

原告(上訴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上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上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時受理,並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上訴人)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第二,審前準備

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被上訴人)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被上訴人)應訴後,向原告(上訴人)送達了法院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時,要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工作,如告知當事人必須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告知當事人合議庭成員,主持開庭前的證據交換等。

對於當事人來說,首先,當您或您的單位被起訴(上訴)時,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您或您的單位應依法應訴,在收到起訴狀(上訴)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並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相關證據。其次,要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按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第三,審判

聽證會上,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找出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導下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在這壹階段要充分舉證和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情總結了案件焦點,庭審轉入辯論階段。在辯論階段,當事人可以圍繞案件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如果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法官壹般會當庭宣判。案件太復雜不能當庭宣判的,將定期宣布判決結果。

四。呼籲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為十天,裁定為五天。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再審和上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行政案件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懲罰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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