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必然聯系,即具有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資格的基本條件,是進入證據審查的首要任務(即第壹道門檻)。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主要經過兩個過程:壹是排除過程,即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的材料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據材料可以直接排除。二是確認程序,即對與待證明事實相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材料進行確認。因此,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1)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聯系。在辦案中,我們要求每壹份證據都必須與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必然聯系,包括因果聯系、時間聯系、條件聯系、時空聯系、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不管是哪種聯系,都應該是客觀聯系,而不是主觀聯系。就文化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證據關系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行政執法主體、認定的事實和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以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這是為了解決證據能否證明待證案件的資格問題,即證據能否證明待證案件的事實。
2)證據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有什麽關系?證據是否與案件中待證明的事實直接或間接相關。在辦案實踐中,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核不僅要審查每壹份證據是否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相關,還要審查每壹份證據之間是否相互關聯,從而合理消除其中的矛盾。所有證據有機地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才能形成定案的基礎。這是為了解決證據的證明能力問題,即證據能在多大程度上證明要證明的事實。“證據的價值與其相關性之間的距離成反比。相關的有價值,不相關的沒有價值,關系密切的價值高,關系遠的價值低。”在文化執法實踐中,證據關聯性的審核不僅要審查每壹份證據是否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相關,還要審查所有證據材料之間是否相互關聯,從而合理消除其中的矛盾。所有證據有機地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才能形成定案的基礎。證據與案件所要證明的事實之間沒有內在的實質性聯系的,不能采信。
2.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即合法。
合法性關系到某壹證據能否有資格作為最終判決,即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強調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為了充分保證證據內容的客觀事實。包括取證主體合法、證據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證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取證內容符合法定要求、證據適用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證據必須有法定形式,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因此,在文化執法實踐中,證據的獲取是滿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法律規定的七種表現形式之壹。否則,就不符合證據形式合法性的要求。
2)收集、提取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根據《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據的合法性審查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因此,在處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則的要求調查收集證據,也就是說,只有根據上述規定的形式要求收集的證據才能被接受。(規範性文件壹般不屬於審查證據合法性的依據)。比如文化執法調查取證(包括現場取證和制作詢問調查筆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場,並出示證件。但只能由執法人員或誌願監督員調查取證;或者應當回避,而執法人員未回避進行調查的;或者應當履行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但未履行告知義務,通過上述行政行為取得的證據屬於非法證據的。
3)審查是否存在其他影響證據效力的違法情形。證據的提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嚴禁以非法手段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合法性是判斷證據證明力的重要尺度。非法證據沒有證明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事實根據。根據《證據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有六種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包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同時,《證據規定》第六十條規定,三種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根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後或者訴訟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的證據;(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這裏要特別註意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的統壹,二者不能相互背離。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不壹定合法。比如,通過非法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雖然與案件有實質聯系,但不合法。
3.調查提取的證據必須是案件的客觀事實,即真實可信。
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的基本特征之壹,證據的事實必須是客觀事實。客觀性是指文化行政處罰的證據本身是客觀真實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測的、虛構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成為定案依據的本質要求。它要求證據從內容到形式都是真實的,其內容要反映客觀事實,其形式能被人們所認可。因此,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和結果,不包括證據形成後的收集過程。也就是證據已經形成並存在。通過分析證據形成的基本條件和不同特征及其真實性,證據形成的原因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度。
2)證據發現時的客觀環境。發現證據時考察(調查)客觀環境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可能影響證據可靠性的客觀因素,從而認定證據的證明價值。比如時間、空間、物理、化學等因素都會影響證據的真實性。因此,在發現證據時對客觀環境的考察(調查)中,要特別註意全面觀察、綜合分析,防止片面性和主觀臆斷。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復印件、副本與原件是否壹致。審計應在以下兩個基本步驟中進行:第壹,證據是否原始,以區分證據的有效性。根據證據效力的優先順序,原件優於復印件和復制件,原件證據優於外來證據。二是檢查復制件、復制品在內容、形式等特征上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主要目的是辨別證據的真偽。
4)提供證據的人或證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利害關系方主要指:敵對關系、友好關系等。,可以表現為親人,朋友,敵人。弄清利害關系的主要證人和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有助於正確判斷證據的真實性,目的是區分證據的證明力。按照證據效力的優先順序,其他證人的證言優於當事人的親屬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因為事情的復雜性,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因素很多,不可能全部包括。所以在法律上規定,沒有列舉的違法案件稱為兜底條款。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核心,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沒有真實性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證據規定》,下列證據不具有真實性,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原件、原物,且無其他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不被對方當事人認可的;(二)經當事人或者他人技術處理無法辨認的證據;(三)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證人提供的證言。(四)其他不真實的證據,如證人根據自己的經驗作出的判斷、推測和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