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個人對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所以他們不能買賣,只能在村集體組織成員之間流通轉讓。其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無效,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土地管理法》第9條
城市地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10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2.宅基地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租賃。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按照規定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自其成立時生效。不屬於集體組織的人無權買賣農村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11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宅基地買賣協議或合同的簽訂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因為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村民只能在集體組織內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買賣宅基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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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