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土地流轉是很正常的事情,尤其是現在很多人都去城市打工或者生活,導致農村土地大量拋荒。所以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國家也鼓勵大家流轉農村土地。那麽土地流轉有哪些法律規定呢?
壹、土地轉讓的法律規定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承包方是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是否以及如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比如農業開發公司、專業合作社等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資質的經濟組織的農民。
在同等條件下,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優先權。但是,發包方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也不能作為受讓方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其他主體包括承包方和受讓方。承包方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不適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承包方。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如何流轉。受讓人可以是土地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也可以是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單位或個人。但是,發包方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也不能作為受讓方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土地流轉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出讓。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發包方同意,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2.土地轉包。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3.土地交換。互換是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之間為了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土地股份。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
5.土地租賃。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農村土地流轉應註意的問題
1.農民應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如果當地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建議在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指導下簽訂規範的土地流轉合同,做好流轉價格評估、業主資格審查、土地集中連片協調、合同登記備案、合同執行監督等工作。
2、土地出讓的用途。農民承包的耕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經營,不能用於建設、商業等其他用途。
3.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流轉雙方根據合同約定或合同的簽訂,不違反農村土地流轉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由此產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按合同具體條款進行調解、協商、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簽訂流轉合同中違約責任的具體條款時,流轉雙方應考慮細節,完善內容,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土地流轉雙方的主體範圍壹般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的優先權。轉包和互換必須在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戶之間進行,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戶轉讓。通過流轉方式流轉承包地,可以在同壹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也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和個人進行。以出讓方式轉讓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轉包、出租、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依法報發包方備案。
5.土地出讓合同期滿後,流入地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續租。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及時續簽,不續簽的及時征求農民意見,或者辦理續簽手續,或者返還農民土地。對期限過長、補償過低的土地流轉合同進行核查,根據情況變化及時糾正,以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以村、組為單位簽訂的表格式流轉合同應予糾正。不改正的,必須依據規範性文本及時改正。土地流轉合同應由農民和流轉土地的壹方直接簽訂,否則予以糾正。
6.農民自願委托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農民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農民的承包地,更不用說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全村、全組農民的承包地集中對外投資。
7.雙方可以約定的其他內容,應當納入雙方約定的條款。主要是針對合同條款中沒有詳細規定的,涉及具體利益的事項,比如灌溉水費具體由哪壹方支付。這些事項應由雙方協商決定,並補充合同內容。壹些地方因地制宜完善了合同條款,如增加受讓方先行保證金、提前支付壹年土地出讓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