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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習生權益的法律法規

實習是大學生從學校走向工作的重要環節。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的時候非常重視有壹定實習經驗的大學生,優先考慮,所以實習也就成為了大學生畢業前的壹門重要課程。然而,現實中壹些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侵害實習生權益,學生權益的法律保護受到社會強烈關註。筆者認為,實習生在保護自身權利時需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法律保護實習生的基礎上,實習生不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畢業後只能與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關系,壹般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實習形式除外,這種形式具有勞動關系的本質要件)。但是,實習生在企業的工作實踐是受法律保護的。2016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保監會發布《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為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公司能不能把實習生當成“應急勞工”,哪怕是節假日?

如果公司這樣做,違反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即“除對相關專業和實習崗位有特殊要求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的實習安排外,實習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學生實習期間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學生實習;”

三、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的法律保護,分兩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實習生因公司未盡到安全生產保障義務而受到傷害的,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這壹義務主要體現在《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第三十三條:“實習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加強對實習學生的教育、培訓和管理,保障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三十四條:“實習單位應當會同職業學校對實習生進行安全防護知識和崗位操作規程的教育培訓,並進行考核。未接受教育培訓且考核不合格的學生不得參加實習。”

第二種情況,在公司已經盡到安全生產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傷害的,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屬於實習責任保險範圍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賠償標準予以賠償。對於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或者超過保險賠償金額的部分,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和學生應當按照實習協議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助和善後工作。”

第四,如何改變“實習”對企業不利,企業普遍不願意接受的現狀。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源在於對行為人的監管不到位,違法成本低。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建立壹種常態的校企合作模式,依法培養人才。職業學校應當選擇合法經營、管理規範、實習設備齊全、符合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的實習單位安排學生實習。職業學校在確定實習單位前,應進行實地考察和評估,並形成書面報告。調查內容應包括:單位資質、誠信狀況、管理水平、實習崗位性質和內容、工作時間、工作環境、生活環境、衛生防護、安全防護等。同,職業學校應當會同實習單位組織實施學生實習。實習開始前,職業學校應根據專業培養計劃,與實習單位* * *制定實習計劃,明確實習目標、實習任務、必要的實習準備、考核標準等。並開展實訓,讓學生了解每個實習階段的學習目標、任務和考核標準。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分別派出經驗豐富、業務素質好、責任心強、安全防範意識高的實習指導教師和專門人員,對學生實習進行全程指導和管理。實習崗位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要求,與學生所學專業相對應或相近。此外,對於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和實習協議的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可根據情況調整實習安排。

對於違法組織學生實習的職業學校,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由職業學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此外,實習生因違法行為受到損害的,應當與實習單位共同對實習生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實習期間遭受人身損害,屬於實習責任保險範圍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付標準進行賠付。對於不屬於保險賠償範圍或者超過保險賠償金額的部分,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和學生應當按照實習協議承擔責任。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妥善做好救助和善後工作。”

5.從實習生的角度來說,從實習生的角度來說,要增強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遇到此類事件要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尋求保護。當然,最好是建立壹個類似工會的組織,接收實習生的訴求,專門保護實習生的權益。

六、從立法角度看,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對保護實習生權益應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從長遠來看,這部分內容應當作為勞動關系形成之前的重要環節,從法律層面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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