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詳細情況:
河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使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為了公共利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征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二章土地預征用程序
第四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征收範圍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確定征收土地範圍後,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並在當地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征地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
第六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依法組織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調查,並對真實性負責。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
第七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依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科學預測、分析和評估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市、縣(市、區)政府在申報征地時,需說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
第八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範圍內通過張榜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於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壹並公布。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地範圍(附範圍圖並張貼);
(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3)收集的目的;
(四)補償的方式和標準;
(五)安置對象;
(六)安置方式;
(7)社會保障;
(八)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
(九)異議反饋渠道;
(十)其他事項。
第十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和建議的,可以通過補償安置公告中的異議反饋渠道向市、縣(市、區)政府提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回復。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征求意見等方式。,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向社會公布。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征地申報文件中如實說明聽證情況。
第十壹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組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持相關房地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和場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補償登記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並對簽訂協議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個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申請征地時如實說明不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和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權利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簽訂協議總數的65,438+00%,未簽訂協議的土地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土地總面積的65,438+00%。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並及時落實相關費用,確保足額到位。市、縣(市、區)政府需在征地資料中說明費用落實情況,並附證明。
第三章土地征用審批
第十五條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壹年內,向有征地批準權的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壹年內未提出的,重啟征地前期工作。
第十六條征地申請材料經審核後,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政府應當審查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有必要征收土地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章征地批後程序
第十七條征地申請依法批準後,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市、縣(市、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地公告,並在被征收的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範圍內以張貼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土地征收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土地征收目的、範圍、面積、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期限、對土地征收決定的復議權、復議機關、復議期限等內容。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十三條所稱個人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並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作出補償決定的政府和被征收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基本情況,被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和支付期限,補償決定的依據和理由,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
第二十條征地經依法批準後,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市、縣(市、區)政府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征地相關工作。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與征地補償有關的各項費用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征地補償相關費用足額支付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騰退房屋,交付土地。無正當理由拒不騰退交付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責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應認真履行上述程序,切實保障被征地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切實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