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已入住超過自己的房屋,產權清晰,產權證合法。凡賣方已住公房的,私房不得出售。
2.買受人須有本人使用的大同市常住戶口證明。購買的房產壹般在購房後三年內不得出售。如果是後面賣出,交易前必須扣除折舊費。
3.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擴建的房產出售,產權人應當在出售前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4.財產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確認的公證書和財產權屬證書。
5.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裁定轉讓的財產,必須提供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和財產權屬證明。
6.丟失房屋所有權證的,出售私有房屋時必須提交陳述理由的報告,由街道辦事處證明,房管部門核實後,方可成交。
7.出售本市及郊區城鎮建成區內個人自籌資金投資建設的房地產,賣方應提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審查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
8.出售出租的私有財產,出賣人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9.私人享受國家和單位補貼或者購買、建造房地產以優惠價格出售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房地產交易:
1.有產權糾紛且未確認為合法的私有產權房屋;
2.已經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產,其承租人因出售而被迫搬遷的;
3 .已被批準進行城市改造或擴建的房地產區域;
4.拖欠國家房產稅的房產;
5 .已列入規劃拆遷範圍、被凍結戶口的房產;
6.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房地產;
7.臨時房屋和違章建築。第五條房地產交易可以由市交易所介紹,買賣雙方協商,也可以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嚴禁黑市經紀活動。第六條房地產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本著按質論價的原則協商確定,不得隱瞞真實價格,不得投機倒把任意擡高房價。成交後,必須向市交易所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經市交易所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過戶手續。第七條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私有城鎮房地產。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因新建或業務擴大等特殊需要確需購買私有房屋的,應事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然後向市交易所提出申請,報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後,方可辦理交易手續。第八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出售私有房屋時,不得以固定價格或變相固定價格出售原有土地覆蓋物。第九條私有房屋交易買賣雙方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產所有權證向市交易所提出申請,填寫《大同市房地產交易申請表》,親自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資格證書。第十條房地產交易完成後,買賣雙方按交易總價的3%向市交易所繳納交易手續費;契稅按該房產交易總價的6%繳納,由買受人負責。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私自買賣房地產,利用房屋交易進行營利活動,隱瞞交易價格的,除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隱瞞金額外,並處以非法所得和隱瞞金額1至5倍的罰款。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和揭發。第十三條房地產出售後,如有產權糾紛,由原出售者負責。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同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