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網站內容或業務是否含有《互聯網管理條例》禁止的服務內容。
第三,妳有這個網站會員的相關證明嗎?
第四,在妳的會員服務內容貶值之前,網站有沒有口頭或書面告知妳?
綜上所述,如果滿足以上條件,此舉並不違法。
任何不滿都是違法的。
以下是貴州省關於互聯網運營管理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第壹條為適應互聯網發展,規範利用互聯網從事商務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網上商務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貴州省轄區內利用互聯網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行為,包括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或者提供鏈接,從事或者幫助他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通過互聯網利用他人網站、電子郵件、網上公告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以下統稱網絡經營活動)。
第三條經營者通過網絡交易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侵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網絡經營實行登記制度(以下簡稱網絡經營登記)。網絡經營登記是指登記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從事網絡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進行登記,並在其網站(或主頁)上設置登記標誌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網絡經營活動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機關。網商登記由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第六條從事下列網絡經營的經營者,應當申請網絡經營登記:
(壹)利用互聯網發布商業廣告;
(二)利用互聯網舉辦商品展銷會;
(三)利用互聯網直接從事網上書店、網上銷售、網上拍賣等經營活動;
(四)利用網絡或者其他設備從事互聯網接入服務、網絡技術服務、開辦網吧、提供經營性網絡內容服務和信息服務;
(五)其他以利用互聯網牟利為目的的行為。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網絡經營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網商註冊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工商登記。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工商登記註冊從事網絡經營的經營者時,仍按現行體制的權限劃分辦理。
(三)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經營者,應當持有效證明文件向貴州省工商局申請辦理網絡經營登記。
(4)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核準或者不核準網絡經營登記的答復。
(五)未經工商登記註冊的網絡經營登記申請,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八條網絡經營登記事項包括:網站名稱、網站域名、IP地址、鏡像站點、經營者身份和地址、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負責人、或者個體經營者、註冊資本(資金)、經營範圍、電子郵箱、網站所在地、網絡提供者以及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
第九條申請網絡經營的,應當向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辦理網絡經營登記:
(壹)法定代表人、其他經濟組織負責人或者個體經營者簽署的《貴州省網絡經營行為登記申請表》;
(二)加蓋原登記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其他經濟組織負責人和經營者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互聯網接入單位出具的接入證明文件;
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行政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條網絡經營登記機關收到網絡經營登記申請後,對準予登記的,應當通過互聯網提供登記標誌和編號。網絡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左上方設置註冊標誌和編號。
第十壹條第八條規定的網絡經營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網絡經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提供網上經營場所或者網上集中交易服務的網上市場開辦單位,應當承擔網上市場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市場交易的規章制度,為經營者提供良好的相關服務,並在為經營者提供鏈接後15日內,將在其網站上經營的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報送貴州省工商局備案。
第十三條經營者終止網絡業務,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網絡業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機關收到註銷申請後,應當註銷其網絡經營登記。
第十四條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拍賣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拍賣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有關規定。未經網上業務登記的拍賣企業、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設涉及拍賣業務的網站。
(二)委托網絡拍賣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
(三)網上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並在拍賣網站的明顯位置標明拍賣師資格證書。
(四)網絡拍賣人應當保存拍賣記錄,制作拍賣臺賬,妥善保管網絡拍賣活動的相關資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網絡拍賣活動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網絡經營中的違法行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與網絡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絡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被依法取締經營資格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網絡經營登記。未經登記從事網絡業務的,按無證經營或超範圍經營處罰。
第十八條未辦理網上經營登記,利用互聯網從事國家禁止的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相關許可從事國家限制的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查處。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壹)從事網絡經營行為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網上格式合同、網上通知、電子郵件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偽造、盜用網商註冊標誌;
(四)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利用技術手段破壞或者篡改競爭對手的網站、主頁、數據庫和電子郵件,損害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六)在互聯網上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
(八)在互聯網上制作、發布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的;
(九)網站所有者或委托他人未經電子郵件所有者同意發布廣告。
第二十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網絡經營的經營者,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向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