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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的保留內容

法律保留的範圍是壹個關鍵問題。因為保留的大小將決定立法和行政的界限。如果保留範圍過大,必然會壓制行政的主動性,這無疑抹殺了行政權獨立存在的價值,同時也否定了行政權的特殊功能結構;另壹方面,如果保留的範圍過小,又會回到封建帝制的行政特權,無疑會破壞依法行政的基礎。因此,法律保留範圍的發展史就是壹個在行政能動性和約束性之間尋找平衡點的過程。

重要性保留

介紹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的壹系列判決中提出了重要性保留。這壹理論認為,不僅對人民自由和財產的行政領域的幹涉應適用法律保留,而且在支付行政中,所有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和行使以及公共利益,特別是人民生活的重要基本決策都應由具有直接民主基礎的國會規定。

同時,在特別權力關系領域,雖然立法者不必規定所有具體事項,但重要決策仍必須由法律做出。例如,在學校教育領域,重要事項是指對學生基本人權的實現具有重大意義的事項,如教育內容、學習目標、學科範圍、學校的基本組織結構、學生的法律地位和懲戒行為等。,都是重要事項,是否具有幹預或給付的功能,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

然而,重要性的保留也受到了壹些學者的批評。主要指責是“什麽重要”缺乏明確標準,增加爭議。盡管如此,我們仍然不能低估重要性保留的作用:

首先,這種理論克服了幹擾保留和總保留的缺點,在當前情況下是不可接受的。

其次,該理論得到了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因為在某種情況下,重要性保留是可以具體化的。

第三,作為壹般保留的壹個標準,重要保留至少指明了壹個思考方向。理論上沒有“最好”,只有“相對更好”。

最後,沒有確定重要性的標準並不意味著不能確定。事實上,學術界和實務界壹直在致力於重要性的具體化。

根據臺灣省學者許的研究,重要性標準應包括:

基本權利重要性的標準

什麽樣的標準對基本權利的實現意義重大,取決於我們采用什麽樣的基本權利理論。

如果堅持傳統的自由理論,只賦予基本權利抵禦國家的功能,就必須重視基本權利的幹預;

如果采用社會權利論,強調人民權利的利國功能,就必須重視社會、經濟、文化的付出;

如果采用基本權利的制度保障功能,將基本權利視為壹種前國家就已存在的制度事實,國家必須尊重,但可以通過立法對其非核心領域進行幹預,就必須關註基本權利核心領域的形成和具體內容,如新聞自由、大學自治、財產權等。

如果采用基本權利的組織和程序保障功能,則認為保障基本權利實現所必需的組織和程序是重要的。但實際上,任何壹種基本權利理論都適用於某壹類基本權利,這對這種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所以,我們不能排斥某壹種理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做法壹直是根據壹個案件所涉及的不同類型的基本權利在憲法體系中的特殊意義,交替適用不同的基本權利理論。

公共事務重要性的標準

公共事務的重要性標準包括:

(1)被監管人的範圍。壹般來說,被管制者的範圍越廣,管制對公眾的影響就越大,對公共事務就越重要。

(2)長期影響。通常越是長期影響越是重要的公共事務,比如核電站的建設,養老金的發放等等。

(3)財務影響的大小。凡需要使用巨額國家資金的事務,壹般都是重要的公共事務。

(4)爭議的強度。任何在公眾意見形成過程中已經引起或可以預期引起公眾爭議的事項,通常都具有公眾重要性,爭議越強,越重要。

(5)現狀變化的幅度。變化越大,爭議越大,越需要公開細致的討論,越需要法律上的保留。

(6)與現行法律相比,換句話說,對於壹個具體的問題或事項,如果立法者因其重要性而決定用法律加以規定,那麽,如果他們今天面對新的具有相同或相似內容的問題或事項,也應同樣肯定其重要性。當然,比較法要註意壹筆交易是否重要,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這個標準只能作為前五項的輔助標準。

負標準

所謂否定標準,是指即使符合前面的肯定標準,也符合下面的事項,整體上應該認為不重要,所以不適用法律保留。包括:

(1)行政保留。

(2)緊急處置權。

(3)交易結構失靈。

交易結構不能包括:

(1)不能規範的事項。如果有些事項還在演變中,缺乏足夠的認識和經驗,必須進行深入的嘗試,這就無法進行法律上的保留。這種情況包括技術事項(如通信技術和核反應堆技術)、文化政策事項(如學校事項和考試事項)、社會政策事項和立法技術事項。

②不能標準化的事項。比如事件不能是意外的,但國家必須及時做出適當的反應,比如外交、國防、經濟周期、貨幣政策等。

③取決於性格的事情。如果壹項工作的執行取決於人的意誌的選擇,並受到執行這項工作的人的個性的影響,它就不能被標準化。例如,在社會服務工作中,對老年人或青少年的照顧應始終因地制宜。再比如,師生關系取決於老師的性格,以及電臺節目的制作等等。

“增強的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介紹

傳統的法律保留雖然要求保留範圍內的事務應當由法律規定,但並不禁止立法者在不違背授權明確性的前提下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方式規定。選擇“自己實踐”還是“冒充他人”,完全是立法政策的考量,是立法者的自由,不受限制。

但提出議會保留的概念,是為了限制立法者不受限制的選擇或授權自由,教導他們法律保留範圍內的具體事項,無論如何應由法律親自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規定。這顯然是在傳統法律保留的基礎上繼續擴大對行政立法的阻止,以防止行政權在已經涉足立法領域的情況下脫離立法控制的做法。所以稱之為增強型法律保留。

那麽,重要的只能由國會自己制定,其理論基礎仍然在於我們前面提到的功能結構理論。也就是說,無論國會保留什麽,都必須由國會的特殊組織和結構來決定,使其能夠做出“盡可能正確”的決定,同時也不能由行政立法的程序來保證是“最優”的。根據臺灣省學者許的研究,其具體標準包括:

陽性標準

如果從壹般保留的“重要性”標準來看,我們可以在國會作出的保留(絕對保留)和國會與行政機關都能授權的相對保留之間劃分“比較重要”和“壹般重要”的級別。也就是說,壹般重要事項可以由國會通過法律規定,或者由行政機關授權命令規定。更重要的事項只能由國會通過法律制定,這屬於國會不可剝奪的專屬管轄權。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麽原則上可以在原有的壹般重要性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程度,即根據被調整人範圍的大小、長期影響、財務影響的大小、爭議的強弱和當前情況的大小等。,如果程度被認為是大的、長期的或強的,則適用相對保留。如果認為它更大、更長或更強,它將由國會保留。

這壹重要的水平標準得到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支持。根據這種等級判斷法,認為對於學生的基本權利而言,退學比留級更重要,從而要求前者適用議會保留,後者適用相對保留。[25]

但也有學者批評說,這個標準比重要性標準更難操作,因為在哪個轉折點強度可以從相對保留變為絕對保留,確實很難判斷。因此,壹些學者提出了否定標準,試圖從反面排斥它們。

負標準

負面標準包括:

(1)法律未予保留的事項;

(2)需要靈活應對的事項。

(3)發展變化中的事務。

(4)事物內在的自主規律性。以學校教育行政為例,如教學科目和活動的安排與實施、生命教育的指導、成績考核的處理等。,都是從教育學的專業知識出發,外行立法者望塵莫及。這時候立法者應該給專家充分的授權,尊重教育的自主性和規律性。再比如,在特別權力關系中,基本關系應該使用更嚴格的國會保留,而商業關系可以使用更溫和的相對保留。

(5)測試。

(6)需要因地制宜的事務。

(7)實施或詳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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