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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和業務員是什麽關系?是勞動關系嗎?

1,保險公司和

不是單位和員工的關系,雙方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

2、保險公司和法律上講,是壹種代理關系。

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然後從保險公司拿提成,雙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3.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受制於保險公司的日常管理,不得不參加保險公司的各種培訓,類似於單位與員工的關系。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據勞動法律法規,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形成的事實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保險代理制度是民事代理制度的壹種,是指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委托合同或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以保險人的名義代理保險義務,並向保險人收取報酬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直接承擔。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

勞動關系與保險代理關系在法律特征上有以下區別:

第壹,從主體來看,勞動法律關系中的勞動者主要是作為雇員從事勞動的。除特殊部門和特殊崗位外,壹般沒有資格限制,勞動者屬於單位編制內的職工。保險代理人作為代理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取得代理資格,不計入保險公司人員編制。《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代理業務的許可證或者資格證書。第135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應建立其保險代理人登記冊。可見,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實行註冊管理,保險代理人依法不屬於保險公司在職人員。

第二,從法律上看,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簽訂的,權利義務側重於勞動的支付(取得)和工資福利待遇的取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了獲得(解除)勞動或者賠償相應損失的權利;在合同爭議的處理上,明確規定要向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妳不服仲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保險代理合同根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在違約責任方面,只規定了壹方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當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他們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從獲得勞動報酬的方式來看,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只要按照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無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當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是按照收取的保費的壹定比例提取手續費(傭金),收入完全取決於自己完成的保費量。即使代理人業務下滑,保險公司也無權降低代理費的支付標準,即不能取得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扣除工資或獎金的權利。

四、從管理的角度看,在勞動法律關系中,雖然同壹單位的每個勞動者的職責可能不同,但他們的工作時間、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都是壹樣的,在工作中需要互相配合,互相協作,所以他們的管理都可以在規則中找到。保險代理人以單兵作戰的形式拓展業務,代理人可以自由掌握工作時間。保險公司唯壹能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工作業績,也就是收取保費的多少。雖然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強調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比如實行早會制度、晚會制度、加強業務培訓、實行團隊組建等。,尚未形成完整、規範的管理模式。

五、從參考要素看,中國的稅收政策也從側面反映了這壹點。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第103號《關於個人提供非商品營銷代理服務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代理人需要征收營業稅,與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職工只限於征收超標個人所得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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