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9 165438+10月20日下午,大學職工陳強在校園內騎自行車右轉時,被從後面超車的留學生傑克撞倒。經查,陳強右內踝關節擦傷,自行車前輪損壞,造成經濟損失約140元。學校為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能就傑克應向陳強支付的賠償金額達成壹致。於是陳強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了此案。
[問題]
1.法院應該如何對這個案件適用法律?
2.如果本案雙方都是外國人,法院應該如何適用法律?
[分析]
1.本案中,被告傑克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侵權行為地法律適用於侵權行為的原則,侵權行為地法律應當是準據法。本案中,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是同壹個地方,都在中國,法院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我國《民法通則》對此也有規定。
2.根據《民法通則》第146條第1款的規定:“因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法律。如果雙方在同壹個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也可以使用雙方本國或住所的法律。“因此,如果本案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並且都在同壹個國家有相同的國籍或住所,可以適用他們的國籍法或住所法;雙方國籍不同或者在同壹國家有不同住所的,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
沖突規範的應用
[案例]
壹位英國公民生前立了7份遺囑,包括1份遺囑和6份附錄。遺囑和兩個附錄是以比利時實體法規定的形式制定的,而其他四個附錄不是以這種形式制定的,但它們符合英國遺囑法的規定。根據英國法律,A死亡時的住所在比利時,而根據比利時法律,外國人必須獲得政府許可才能在比利時定居,A死亡時的住所仍在英國,因為這是為了獲得這種許可。英國法院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英國公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
審理該案的英國法官根據英國沖突法的指導,適用比利時法律解決了上述問題,並承認根據比利時法律制定的遺囑和兩個附錄在形式上有效。但同時指出,英國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應該像比利時法官壹樣適用法律。由於比利時沖突法規定“未在比利時合法設立住所的外國人所立遺囑的效力,應根據當事人的國內法確定”,比利時法官將適用英國的倡議來確定其余四個附錄的效力。因此,英國法官將最終適用英國法律,確定其余四個附錄在形式上也有效。
[問題]
1.在本案中,當英國的法律沖突規則指向比利時法律時,英國法官適用比利時實體法還是法律沖突法?
2.英國法官適用法律合理嗎?為什麽?
[分析]
1.這是英國法院采用的最早的反致案例。所謂反致,是指對於壹個涉外民事關系,A國(法院所在國)根據自己的沖突規範的指導,以B國的法律為準據法,但根據B國的沖突法,A國應是準據法,結果A國根據B國的法律判決案件。
在這種情況下,在確定幸存者和兩個附錄的有效性時,它是基於比利時的實體法;在確定其他四個附錄的有效性時,英國法官適用了比利時沖突規範。
2.不同的國家在立法和實踐中對反致持不同的態度。英國法官適用比利時沖突規則的目的在於避免英國沖突規則“遺囑的形式要件只能根據遺囑人的最後住所確定”的苛刻規定,從而確認盡可能反映當事人意願的遺囑的形式效力。當時與英國相鄰的歐洲國家規定,遺囑的形式要件可以基於立遺囑人的屬人法(包括國內法和住所地法),也可以基於立遺囑地的法律。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英國法官的做法應該是合理的。
[案例]
w是美國居民,1956。在沙特期間,他的車被美國石油公司員工Z駕駛的卡車撞倒,W受重傷。後來W在美國石油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的紐約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美國石油公司進行侵權賠償。壹審法院根據“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法”的沖突規範,認定本案適用沙特阿拉伯法律,並要求當事人提供和證明相關的沙特阿拉伯法律。因此,原告未能提供或證明支持其主張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供或證明支持其辯護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終以原告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訴訟。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問題]
1.外國法的認定是什麽?外國法律有多少種確定方式?
2.當外國法律不明確時,如何解決法律適用問題?
[分析]
1.外國法的確定,又稱外國法的認定,是指壹國法院根據本國沖突規範指定適用外國法時,如何查明外國法的存在和內容。
由於各國對外國法律是事實還是法律的認定意見不壹,因此認定外國法律的方法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以外國法律為事實,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2)外國法律視為法律,由法官負責查明;
(3)外國法基本視為法律,原則上由法官負責查明,必要時也可以請當事人協助。
2.在外國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各國有不同的理論和實踐。然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主要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來解決:
(1)將適用的外國法律替換為法院地法律;
(二)駁回訴訟請求或者答辯。
幼師招聘考試是否代表本案中對專業的限制?
不符合註冊條件的。
後面的招聘要求是要求專業對口。如果不涉及面試中提到的單位,就不能報考。
取得幼兒教師資格證的專業有限制嗎?
沒有專業限制,只有學歷要求。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幼師屬於什麽專業?
在幼兒園的工作計劃中,家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