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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麽?

從法律上講,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因為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壹方享有的權利就是另壹方的義務,所以討論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上可以把義務考慮進去。

因為合同當事人是指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所以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投保人、保單所有人和受益人屬於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多存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此,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主體壹般指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

1,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

知情權是被保險人獲得和了解與保險合同有關的信息的權利。這壹權利主要通過保險人的基本義務來實現,與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和“保險人...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書面或者口頭的明確說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保險人只能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限制投保人隨意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保險合同變更權是被保險人享有的與保險人協商變更合同的權利。在原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預付款的本金甚至保險合同,但均需要保險人書面同意。

2、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費收取權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對應《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示範條款進壹步明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有權代位被保險人向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索賠。

保險人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壹般來說,保險人可以在三種情況下行使合同解除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誇大損失程度。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合同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工程應盡的責任,保險人也有權解除合同。

3.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即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從而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此外,根據《保險法》第九十壹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被保險人還享有保險金的優先受償權,即部分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被保險人還享有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權,對應的是《保險法》第三十條“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是合同法規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釋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延伸。

4.權利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保險合同的成立、變更和終止也會帶來保險權利的變化: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就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確定;保險合同變更後,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上批註或者附具審批表,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就變更訂立書面協議,以書面形式確定變更後各方的權利;最後,保險合同終止時,合同中確定的權利義務也隨之消失。

需要註意的是,《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繼承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當然,除上述基本權利外,被保險人還享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自主權,保險人還享有對保險標的進行檢查和提出建議的權利以及經被保險人同意采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權利,被保險人還享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和給付順序的權利。對於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來說,只有了解法定權利,才能充分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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