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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起訴退股。

法律主觀性:

合夥企業的建立離不開合夥人的參與和經營,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夥人也可以選擇退出合夥企業,這就是所謂的退夥。

1.有限合夥人退夥訴訟的被告是誰?

案例介紹:

2007年6月18日,原告親屬黃先與李某紅簽訂《桃江水電站庫區旅遊及水產養殖開發合作協議》,並註冊成立合夥企業新豐縣鮮水湖水產品養殖基地。2010,10年2月2日,黃某先與李某紅、沈某華、鐘、黃某財簽訂協議(黃某財簽字),約定各占養殖基地20%的股份,並約定利潤分配方案、合夥事務執行、股東會制度等。2013年8月7日7時許,黃先釣魚時突發疾病死亡。被信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案例分析:

原告親屬黃某賢在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死亡,三原告作為黃某賢的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要求合夥企業返還黃某賢的財產份額,符合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夥人死亡,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不願成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的合夥人的財產份額返還給該繼承人。根據該條規定,返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主體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合夥人。

綜上所述,發生退夥糾紛時,無論是有限合夥人還是普通合夥人提起訴訟,被告都應該是合夥企業而不是合夥人。

二。有限合夥人的退出

(壹)自願退夥

這意味著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夥。有兩種情況:壹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即退夥原因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是退夥。

這種退夥也叫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了自願退夥的四種情形,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合夥退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1)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三)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三、有限合夥人的退股責任

(壹)退夥進行清算

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與該合夥人進行清算,返還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應當在了結後進行清算。

(2)退出者的責任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經發生的合夥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退夥發生爭議,合夥人之間協商未果時,合夥人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返還糾紛訴訟時應註意合夥協議中的退夥事項和訴訟中的被告,以確保我們的合法利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壹條* * *有限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後,對其退出前原因產生的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並對其退出合夥企業時從有限合夥企業追回的財產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 * *有限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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