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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務行為是什麽概念?還有哪些相關材料?請法學專業的給予指導。

毫無疑問,行政職務關系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對於與國家行政主體沒有關系的人,他們不具備代表行政主體的官方身份和資格,因此行政主體對其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能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比如冒充行政官員罰款的行為,無論如何都不能認定為行政主體的行政公務行為。但是,與行政主體存在行政職務關系,具有行政公務人員的資格,並不意味著他們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是代表行政主體執行行政公務,他們實施的行為也不都是行政公務行為。只有按照壹定的標準和條件,考察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與其行政職務的關系,才能具體認定其是行政公務行為、個人行為還是其他行為。

根據什麽法律條件和標準來確認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公務行為,很難有壹個統壹的唯壹標準或絕對標準。比如,很多法律規定行政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或者佩戴公務標誌,但就出示證件或者佩戴公務標誌的行為而言,只是壹種法定的程序行為,出示也可能是違法無效的,所以絕不能認定為不執行公務。比如強調行政公務人員應當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行政公務行為,並據此判定為公務行為。但問題是,在某些情況下,公職人員雖然沒有指明行政主體的名稱,但並不代表他們不是在執行公務。是基於公益目的的要件或者行政職權和責任的要件,不能說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就不是行政公務行為。因此,以某壹因素為標準,有時可以確定某壹類型或某壹行政公務行為,但很難確認任何情況下的所有行政公務行為。

筆者認為,行政公務行為的具體確認,應以行政職務與行政官員資格的關系為基礎,以行政官員所擔任的行政職務及其行政主體的行政權責為基礎和核心,綜合考慮以下相關因素作為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基本標準:

1,時間。行政公務人員在工作時間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公務行為,而下班後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非公務行為。

2.名稱或標誌。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是以其所屬的行政主體的名義,或者佩戴、顯示能夠表明其身份的公務標誌而實施的。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以個人名義進行。規則通常被視為不履行公務的行為。

3.公益。行政公務人員涉及或者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通常被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而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以公共利益以外的利益為目的的行為,壹般被視為不執行公務的行為。

4.權力和責任。行政公務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的行為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但不在其職責範圍內的,則視為不執行公務的行為。

5.命令。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是根據其主管領導的命令、指示或指派而執行的,通常被視為執行公務的行為,反之亦然。

根據上述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以某壹因素為標準進行認定,而在另壹些情況下,以某壹因素為標準進行認定是不可能的或不夠的,就需要用其他因素進行分析認定。筆者認為,在具體確認過程中,應註意以下問題:

1.行政公務行為應當符合和遵守的法定條件不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和依據。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判斷行為合法有效的標準,而不是確認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因為不符合、不遵守法定條件會導致違法、無效的行為,但該行為可能屬於公務行為。

2.壹般不能以行政主體內部的權責劃分作為判斷外部行為是否屬於行政公務行為的標準。行政主體為了提高行政效率,明確責任和權限,在內部機構和行政公務人員之間進行了內部分工,但行政公務人員實施的公務行為代表的是其所屬的行政主體,而不是機構本身所擔任的職務。因此,行政公務人員的行為應當以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職權和責任為依據予以確認,而不是以內部的權責劃分為依據。

3、行政公務行為的延續或延伸,原則上應確認其屬於行政主體的公務行為。比如行政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實施的毆打、暴力行為,行政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唆使他人實施的毆打、暴力行為,國家賠償法規定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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