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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制度對公司的意義

自有限責任制度產生以來,它逐漸形成了促進經濟發展的強有力的法律工具。美國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曾在評價企業制度在美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時說,“正是企業制度使人們能夠聚集起經濟征服這片大陸所需的財富和智慧”。公司的出現為社會化大生產提供了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促進了市場經濟在更廣更深領域的發展,從而使資本主義在短時間內創造了比以往所有社會都大得多的生產力。但公司的特點是有限責任,公司制度通過有限責任等制度發揮作用。因此,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前校長N.N .巴特勒在1911中指出:“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發明,其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力”。哈佛大學前校長CharlesW。Eliot)也認為“有限責任是基於商業目的的最有限的法律發明”。許多學者認為有限責任改變了整個經濟史。那麽,有限責任的作用是什麽呢?根據許多學者的觀點,它具有以下價值:

1.降低和轉移風險。市場競爭充滿風險,風險總是伴隨著投資收益。正如戴蒙德指出的,“妳想要的利潤越大,風險就越大。只有當投資的預期收益超過預期風險時,才能鼓勵投資者投資,通過限制他們的責任來實現降雨預報和降低風險。如果沒有對股東責任的限制,個人股東無法完全控制公司,那麽當公司欠下大量債務時,就有可能招來很多個人股東破產。因此,有限責任是降低風險的最佳形式。壹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的價值在於風險的轉移。壹方面,有限責任促進投資多元化,再復雜的投資也不會追究股東。另壹方面,有限責任促使股東自由轉讓其投資,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股東將進行更多的投資,由於風險的降低和限制,使其投資自由轉讓成為可能。如果風險是無限的,很難把公司的責任和個人的責任分開,那麽股份就不能隨意轉讓,很難形成證券市場。因此,有限責任有效地刺激了投資者廣泛參與投資。

2.鼓勵投資。有限責任最大的好處就是通過讓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有利於鼓勵投資。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投資來推動,但鼓勵投資應該通過良好的法律形式來實現。“只有當立法者為資本設計有限責任和壹種特殊形式時,投資者才能通過這種形式自由地擴大他們的權力。”有限責任不僅降低了投資風險,使投資者不會承擔巨大的風險,而且使股東能夠提前確定投資風險,即投資者可以提前知道其投資的最大風險僅限於其投資的損失,這給了投資者壹份保障。從有限責任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這壹制度在歷史上的作用主要是通過鼓勵投資來實現的。

3.推進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投資者(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但投資者可能並不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投資者是否應該實際參與管理和經營,很大程度上受責任形式的影響。在無限責任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要求投資者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這使得所有權和經營權難以分離。所以根據很多國家的法律,無限公司的股東應該參與公司的管理。但在有限責任的情況下,由於風險事先的確定性和有限性,股東不壹定要實際參與管理才能控制公司。所以,伊斯特布魯克和菲斯克(Easterbrook & amp;Fischel)認為有限責任導致了投資與經營的分離,促進了合理分工。他們認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有限責任吸引了更多的股東,而股東的增加必然會使很多股東沒有機會參與管理,以至於經營權被專門交給壹些人來行使。另壹方面,也正是因為在壹個公司中,很多股東並不能實際參與管理,所以讓股東為公司的所有債務負責是不公平的。因此,有限責任制度極大地促進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

4.改善市場交易。新友蘭著名公司法學者Faraar指出,有限責任與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聯系在壹起的。由於投資風險有限,增強了股票在市場上的可轉讓性,從而增強了股票市場的股票交易,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由於有限責任,增加了投資,股權分散,股份可以轉讓,導致了這樣的結果:“股東之間沒有人身關系,可能不認識,也不會承擔超出其股份利益的義務。他們想要的是利潤最大化。出售股票時。盡可能從公司獲得壹切”,所以有限責任促進了證券市場的發展。

其他學者認為有限責任降低了交易成本。比如有限責任制度,避免了債權人直接對單壹股東提起訴訟的情況,使債權人只在公司不履行義務時對公司提起訴訟,而不必對每個股東提起昂貴而繁瑣的訴訟。有限責任的上述功能使得這壹制度在歷史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個系統必然會釋放出新的能量,發揮更大的作用。

有限責任存在的價值還有待於人們的評價和認可。然而,自有限責任產生以來,雖然在歷史上起到了鼓勵投資、促進資本積累、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的作用,但其上述價值卻受到了眾多學者的質疑。他們認為這些價值可能存在,但意義不大,或者可以用其他方式代替。有些學者甚至認為這些價值觀本身就有問題。具體來說:第壹,有限責任雖然具有降低和轉移風險的功能,但這種功能是可以被保險替代的。比如在美國,困擾公司和股東的最大責任是產品責任,但這種責任現在可以通過責任保險來限制或避免。有限責任制度在降低投資者風險的同時,很多人因為風險有限而熱衷於承擔風險,造成了投資不慎、風險投資過度的現象。第二,雖然有限責任制度有利於鼓勵投資,但由於籌資主要是通過在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來實現的,在許多國家,現有的有限公司絕大多數是中小型公司,其規模、經營風險和損失都有其局限性。可見,有限責任對資本集聚的作用有限。第三,雖然有限責任有利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但也有學者認為,即使在有限責任的情況下,投資者也應該參與管理,因為管理決策會直接影響公司的利潤和股東的投資回報,所以有限責任的存在價值是有限的。

許多學者不僅懷疑有限責任制度的價值,而且對其進行批判,認為該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1,對債權人不公平。債權人通常無權幹預公司的管理過程,甚至對公司內部管理壹無所知,而壹旦公司因經營不善等原因遭受損失,受害最大的是債權人。如果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股東是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他享有對公司的管理權。不管實際情況如何,至少在理論上,股東有權管理公司。但股東只對其出資負責,這顯然與其權利不相稱。也有學者認為,既然股東已經意識到自己的投資有風險,為什麽還要把經營風險轉移給外部債權人呢?有學者認為,股東將獲得比其所有投資更多的股息和紅利,而債權人可能因為有限責任而變得兩手空空。因此,有限責任制度註重對股東的保護,卻忽視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2.它為股東尤其是董事濫用公司法人資格提供了機會。公司的運營是靠人來實現的,每個公司背後都站著個人。在某些情況下,董事可能利用公司的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為自己謀取非法收入。即使出現這種情況,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債權人對董事責任的請求受到阻礙。還有壹些董事經常利用公司人格從事隱匿財產、逃避清償債務責任等各種行為。在集團公司中也可能發生:集團公司中的子公司可能沒有財產,只是被母公司用作欺騙他人、逃避法律的工具。有限責任的存在阻止了債權人向董事提出直接要求。

3.規避侵權責任。許多學者將合同債務中的債權人稱為自願債權人,而將侵權債務中的債權人稱為非自願債權人。在現實生活中,任何不特定的當事人都可能因為公司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成為非自願債權人。尤其是現在,產品對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已經越來越普遍,企業侵權的受害者也越來越多。但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這些受害人在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往往無法獲得太多的賠償。因此,有學者認為有限責任不足以保護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它只保護投資者,而不利於保護消費者。也有壹些學者認為有限責任制度阻礙了侵權制度的功能。但是,壹些美國學者,如Halpen、Trebiicock和Turnbull認為,在考慮是否對侵權制度有害時,應該看公司的侵權行為侵害了什麽樣的利益。如果侵害了個人利益,受害人應該有權要求全額賠償,但如果侵害了商業利益,受害人的賠償問題可以通過保險解決,不涉及有限責任制度。但這些學者也建議,為了保護侵權受害人,法律應要求公司有最低資本,實行強制保險,增加無過錯責任等等,通過上述措施彌補有限責任制度的不足。

在公司內部,如果公司員工因公司行為受到損害,由於有限責任的存在,用人單位很難向股東提出請求,特別是在公司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由於勞動者無法向股東提出請求,其利益很難得到保障。為了彌補這壹缺陷,美國壹些州的法律(如紐約州、威斯康星州等。)規定股東要對工人未發工資負責,加拿大法律也有類似規定。

正因為有限責任制度被壹些學者認為存在上述缺陷,這些學者在肯定有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曾經發揮的作用的同時,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已經不適應現代市場經濟和社會的需要,認為‘有限責任與自由市場行為不協調’。相應地,許多學者主張改變責任形式,創建新型公司。這些學者提出了三個命題:

壹種觀點認為,公司應該選擇無限責任的形式,讓個人股東直接對公司的債權人負責。這種觀點認為,無限責任應該在市場競爭中發揮重要作用。無限責任制度有效地保護了債權人,鼓勵了審慎的投資和市場行為,與民事責任的基本規則相壹致。因此,應鼓勵無限責任公司的發展。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取雙重責任模式,即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並存於壹個公司,有限責任股東不參與管理,無限責任股東直接管理公司。在這方面,可以借鑒美國的有限合夥制度。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並存,既能保護有限合夥人的責任負擔,又能保護債權人。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采用按比例分擔責任制度。即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對債權人直接負責。加州從1853開始采用這個系統,壹直使用到1931。最初,法律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負責,但最高限額是股東在公司中的股份。後來發展出了這個制度,股東可以按照自己的股份比例直接對債權人負責。雖然這壹制度已經停止使用,但許多美國學者認為,審判制度既能避免無限責任和有限責任的缺點,又能發揮有限責任的優勢,在實踐中應該采用。

以上觀點都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應該被其他責任形式所取代。誠然,有限責任制度存在明顯缺陷,但是否應該廢除?我認為,有限責任制度在歷史上對籌集資金、分散風險、促進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起到了不可否認的作用,現在這壹制度還在繼續發揮這些作用。為什麽在今天,有限責任制度招致了很多批評,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標發生了變化。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後,必然會對交易安全、投資安全和市場秩序提出更高的要求。很多學者認為,現在法律的目標不是鼓勵過度的風險投資和資本聚集,而是如何改善投資環境,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因此,必須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而有限責任制度恰恰在保護債權人方面比較薄弱,這是該制度的缺陷。但這壹缺陷可以通過完善壹些配套措施來彌補,有限責任制度不能因噎廢食。

2.公司的壹些侵權責任,特別是產品責任的發展,可能直接導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損害賠償的債務關系,特別是在產品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壹些公司,尤其是為消費者提供產品的公司,勢必要承擔未來支付巨額賠償的風險;但有限責任因其自身內涵必須限制責任,可能對消費者不利。然而,就不可預測的損害風險而言,並不是每個公司都能承受。即使有有限責任制度,公司要承擔水晶生產造成的壹切損失,成千上萬的公司也會面臨破產的風險,有限責任制度無法避免這種風險。因此,解決產品責任對等問題,必須采取責任保險等保險措施,分散損害結果,與公眾共享。保險制度和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制度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並不能影響有限責任的存在價值。正如美國學者阿洛所指出的,“保險雖然起到壹定的作用,但不能完全取代有限責任”。

3.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了壹種假象。看來,籌集資金的方式主要是靠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市。對於非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規模有限。因此,有限責任制度作為壹種激勵資本積累的手段,主要在上市公司中發揮作用。我認為這種觀點不恰當。誠然,上市公司可以從公眾那裏籌集到更高的資本,但上市公司只占公司的壹小部分,而且大多數仍然是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這些公司不采取有限責任制度,就很難吸引投資,持續發展。

有限責任制度是民商法領域中壹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被視為公司法的傳統基石。有限責任制度有其適用的條件和範圍。有限責任制度的社會經濟價值包括:降低和轉移風險,鼓勵投資,克服無限責任對企業形式發展的制約;降低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促進公司高效運營和發展。然而,有限責任制度有濫用有限責任的危險。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克服有限責任缺陷的壹種方式,引入有償責任是我國立法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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