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壹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職工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壹、《勞動合同法》關於職工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勞動法規定賠償辦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壹)用人單位為招聘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性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批復》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勞動法壹方面賦予員工絕對的辭職權,另壹方面賦予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賠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了賠償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為招用人員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按雙方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通知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離職後,員工的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在新的工作單位無法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在這裏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如果妳的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者商業秘密保護的約定,那麽有違約金的約定,雖然妳仍然可以提前30天辭職,但是必須按照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進行賠償。勞動法中員工辭職的賠償:1。新勞動法中的辭職補償和新勞動法中的辭職補償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要雇主的批準。2.如果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隨時立即辭職。3.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4.處於試用期的,可以在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隨時辭職。之後,提前三天通知就夠了。5、單位不能克扣辭職職工的工資,除非在合法用工的情況下與職工簽訂了違約金條款。6.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方可約定違約金條款。7.單位無故不支付工資、克扣工資、不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不按照勞動法規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並要求賠償。二、新勞動法1和2008年10月1辭退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工作時間只能從2008年10月1開始計算。2.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3、超過6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5.合同履行期間,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妳沒有過錯),2008年6月65438+10月1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6.2008年10月1之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008年10月1之後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7.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三,新勞動法的辭職工資是1。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工作時間和加班費按以下方法計算:a .系統工作時間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四季=62.5天/月工作日。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和小時數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c .加班費的計算: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法定公休日加班。按照上面的規定,妳的工資應該是: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該是:約定月薪÷21.75天)×8天普通加班:日工資12小時÷8小時×150%公休加班:日工資÷。對於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有三種解決方法:第壹,最簡單的方法是通過電話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該大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第三,最有效的方式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免費,不需要律師)。仲裁時,可以盡可能收集壹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決。沒有證據也沒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條,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主體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會被責令出示相關證據,妳不用擔心。4.建議妳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比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等。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某部門,因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中的任意壹項或兩項),年月月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並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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