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北京大學法學評論》內容簡介

《北京大學法學評論》內容簡介

本系列的主題討論

死刑。自貝卡利亞以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論壹直是各種社會心理和價值判斷激烈交鋒的場所。當死刑存廢問題成為壹個國家的矛盾焦點時,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個國家的制度和社會觀念與新舊重疊時人權保障等新興訴求發生了碰撞。20世紀初的中國(21)正處在這樣壹個關節點上。由此,壹些與死刑相關的刑事案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輿論關註,未來幾天,決策者應對輿論挑戰的過程可能正在醞釀巨大的變化。這也是為什麽我們會把走在這個領域最前沿的學者的聲音作為這個系列的話題。作為壹個不局限於知識領域的社會問題,死刑問題的根本解決有賴於學者、民眾和決策者在法律、道德、社會情感和政治生活等領域的多重博弈,最終達到壹種結構復雜的平衡狀態。這壹系列的死刑專輯中的五篇文章揭示了更豐富和多樣化的思想,可以用來研究這壹復雜的結構。

陳興良關於死刑的書信以書信的形式展現了壹個專業學者與壹個普通公民之間關於死刑的對話與交流。人性和寬容是本文的基調。筆者認為,死刑的真正廢除取決於政治家的決策,而後者往往受到輿論的制約,因此需要通過提倡和培養社會寬容來淡化甚至消除普通民眾的報復心理。這篇文章的有趣之處。不僅僅在於書信的寫作方式,還在於這壹次不是把學者的理想交給虛擬的波斯人,而是來自壹個中國公民的真實來信。這使得作者的論述有了堅實的依附性,也成為知識分子在專業話題上參與和影響輿論的個人實踐。

陳興良的另壹篇文章《受雇為他人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問題研究》源於壹封死囚的來信,但更具體地關註了兩個具體案例。通過分析判決原因,對受雇為他人運輸毒品罪的死刑提取出相應的判決規則。不再單獨研究規範或案例,而是從法院公開的司法判決入手,這是筆者近年來值得註意的學術動向,也是我們納入本文的原因之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毒品案件適用死刑延伸至死刑復核權的論點,在當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梁根林的《中國死刑控制論》立足於當前的具體國情和犯罪形勢的現實約束,從十個方面系統設計了中國死刑控制的路徑選擇和制度構建。雖然主題和結構使文章呈現為宏大敘事,但作者在把握宏大藍圖和詳細技術論證之間張力的深厚學術素養,使這篇文章的內容紮實有力。筆者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的良苦用心在文中隨處可見:在縮小死刑適用範圍方面,提出了“限制、轉移、廢除”死刑罪的三種解決方案;為死刑案件制定可操作的量刑指南;以及刑罰結構和從輕處罰環境的深入分析。

周光權對死刑的司法限制更接近於具體的微觀層面,以司法實踐中適用死刑概率最高的犯罪為研究對象,尋求限制死刑適用的具體司法措施。目前死刑適用率最高的犯罪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否適用死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有人員傷亡。以此為切入點,分析了死刑限制相應罪名的司法適用,駁斥了實踐中被害人壹旦死亡就需要有人“償命”的習慣性思維和做法,表明了在現行刑法規定的較重條件下降低死刑適用可能性的務實態度。

王明亮死刑的法理學模式和社會學模式提出了兩種死刑量刑模式:壹種是所謂的法理學模式,是指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對已有的可能判處死刑的犯罪事實進行判斷,並據此作出死刑裁量的過程;二是死刑裁量的社會學模型,是指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社會結構在刑法規定之外影響刑罰裁量的過程。本文指出死刑量刑的社會學模式是造成“同罪不同刑”和量刑不平等的原因,進而提出規避這種社會學模式作用的具體途徑。雖然對於死刑所包含的社會因素能否簡單判斷、作者的社會學分析模式是否規範等問題可能存在不同意見,但在超越以往以哲學討論為主的死刑存廢研究上,作者的探索和努力拓展了新的視角和研究路徑,值得稱道。

除了對死刑問題的討論,這壹系列還包括壹篇犯罪學論文:犯罪是劉廣三和單天水的評價。本文明確提出了“犯罪是壹種評價”的命題,從國家、社會和犯罪學家的角度對每壹個學科的評價和個性進行了評述。本文視野開闊,思路清晰,在壹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價值論領域的犯罪學理論研究進程。

孫斯坦的名字在中國學術界並不陌生。他與另外兩位作者合著的《法與經濟學的行為方法》是其同名著作的引言部分。本文運用行為經濟學的相關原理,對傳統法律經濟學的基本假設提出質疑和挑戰,試圖建立壹種新的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是行為法律經濟學的綱領性論文,是西方法律經濟學的最新發展。文章同時暗示,法律經濟學有很多流派,方法也不是壹成不變的。在法律經濟學研究剛剛引入中國學術界的今天,或許有必要拓展思路,關註理論發展的前沿動向。

本系列發表的幾篇關於思想史和制度史研究的文章,從某壹歷史演變中發現了以往研究中忽略的問題,並在此基礎上取得了進展。高全喜的《論憲政》是作者寫作計劃的主導部分。通過對西方思想史的梳理,我試圖找到壹條不同於日常政治的憲政理論路徑。特別是,作者對施密特和阿克曼的憲政思想進行了比較分析,認為他們之間有壹些相同點和不同點。當然,梳理思想史並不是最終目的,作者的主旨在於中國的憲政問題,希望通過這壹思想為我們提供壹個可供參考的新視角。

張的《從管制到自由》考察了英美處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歷史經驗和美國遷徙權憲法保障的歷史演變,得出遷徙權是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程度和人權意識發展到壹定程度的必然產物的結論。在壹個法制統壹的國家,是公民權利的應有之義,應該得到憲法的保障。遷徙自由的憲法保障不僅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國家統壹和公民平等的重要體現。顯然,中國問題也是作者思考的立足點。

勞東彥的《自由的危機:德國“法治”的內在機制與運行邏輯》壹文梳理了德國“法治”概念的演變,發現“法治”代表了在國家結構中整合個人主義與國家目的的壹種努力。其註定自我毀滅的內在張力在於:其目標是促進具體的個人自由和解放,但這壹目標試圖依靠抽象的不受限制的國家權力。筆者還將“法治”與普通法法治進行了比較,認為兩者差異的重要來源之壹在於雙方為運作自由事業所依賴的制度技術,即“法治”的系統化建構模式與

普通法法治中實踐導向的技術理性。

除了以上的歷史研究,趙錫舉的《歐盟法中的司法審查制度:第230條(歐洲條約)的解釋》是壹部研究具體制度的佳作。本文對處於歐盟司法審查制度核心的基於《歐洲條約》第230條的無效行為訴訟進行了評析,重點論述了歐盟法院司法審查權的範圍、自然人和法人作為非特權申請人在涉及廣泛公共利益的無效申請訴訟中面臨的障礙和困難,以及法院司法審查的依據。作者對歐盟法進行了專門深入的研究,筆法和視角精準細膩,為我們準確理解歐洲司法審查制度的機制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

這壹系列包括三篇關於民法和程序法的論文。霍海洪的《證明責任:功能視角》是壹部不可多得的訴訟法著作。本文對證明責任的功能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界定,試圖將人們從證明責任就是提供證據的責任的狹隘觀點中引出來,從判斷功能之外的效益功能、批判功能、規則功能、立法技術功能等角度全面深入地考察證明責任在觀念和制度上的價值。本文的壹個突出特點是主張並充分論證了舉證責任的實體規範性,舉證責任預設在實體法中,主要通過訴訟程序來實現。證明責任與實體規範的關系在於證明責任的分配使實體規範的目標在法律技術上得以實現。

丁春燕的《論私法中的優先購買權》對優先購買權進行了概括性的分析。文章的梳理工作非常充分,其分析不僅以法律為依據,還兼顧了司法解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使論證有了非常堅實的基礎。這篇文章最突出的特點在於它的邏輯精細和GAI,充分考慮了各種可能的情況,給出了令人信服的解決方案。作者紮實的理論基礎和素養可見壹斑。徐德峰《論合同法中的信賴利益概念及成本費用補償》評析

在分析了期待利益的缺陷後,討論了信賴利益制度。由於信托利益存在諸多缺陷,筆者試圖探索壹種新的解決方法。文章指出信托利益和期望利益的核心是兩個要素:凈利潤、成本和費用,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自己的成本和費用補償理論。本文的主要貢獻在於其超越傳統觀念的努力,在壹個新的解題思路背後,蘊含著作者另辟蹊徑的勇氣和智慧。此外,本文提供了壹個良好的比較法背景,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參考價值。

這個系列唯壹的評論是趙曉麗的《可怕的地方:秋菊故事的重新解讀》。不同於以往解釋電影的風格和內容,他將電影文本分為五個主題,通過全面細致的文本解讀,試圖揭示隱藏在對話中的“小字大義”,而這些都是觀眾容易忽略的。《秋菊的故事》不僅是壹個“法律多元論”的問題,也是壹個“送法下鄉”的問題。它更多地表達了對中國鄉村社會中壹種原始的生命力觀念的贊美。現代國家法可以不承認這種生命的本能,但不能忽視它的力量。同樣,我們可以不贊成秋菊,但首先要理解她的訴求。

北大論壇包括著名公司法學者約翰·h·法洛(John

H.法勒)2004年在北京大學法學院發表演講,“為比較公司治理尋求壹個合適的理論視角和方法論”。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看,Peleg為解決比較公司治理研究與比較法之間關系的根本問題提供了壹個更加開放的視野。皮萊格指出,比較法過於狹隘和混亂,無法為復雜變革時期的比較公司治理提供適當的方法論途徑,因此有必要超越法律來考察自治的規則和實踐。值得註意的是,通過對路徑依賴和全球化的分析,皮萊格得出結論:契約的全球概念和自治規則的網絡可能比公司和民族國家更重要。比較公司治理方法論是這壹領域中最具哲學性和開放性的部分。法雷爾不僅提供了壹個新的視角,也為反思和理解比較公司治理中的歷史偏見和現實發展提供了新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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