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是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再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用工單位招用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壹般事業單位在沒有人員編制的情況下,但是需要用人的時候,會使用派遣人員。被派遣人員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不屬於用工單位的員工。當用人單位有人員編制時,可以轉為用人單位的員工。但享受的福利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正式員工享受的相同。
壹、勞務派遣人員的條件和提供勞務的方式:
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招聘和聘用合格人員,並以勞務派遣的方式向甲方派遣人員(具體人數另行約定)。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變更:
1.勞務派遣人員可以由甲方面試確認,也可以由乙方招聘,甲方確認..被派遣勞動者壹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定勞務派遣人員名單,並簽字蓋章作為本合同附件,乙方應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甲乙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變更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人員名單應相應變更,並由雙方簽字蓋章認可。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依法需要辭退的,甲方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辭退意見,乙方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甲方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務派遣人員在甲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含職業病)在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三期”期間,甲方不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者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甲方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繼續履行用工單位的職責。
三、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1.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標準執行,實行同工同酬;
2.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於每月前劃入乙方的銀行賬戶。乙方將甲方提供的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表轉入每個勞務派遣人員的銀行工資卡賬戶;
3.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進行明細,乙方根據甲方劃轉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全額支付;
4.甲方未按時支付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乙方未按時轉入工資卡賬戶的,違約方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總額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勞動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依法規範,必須在甲方特定崗位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對勞務派遣人員完成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2.對勞務派遣人員是否符合要求有最終決定權;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可以立即通知並退回被派遣勞務人員給乙方: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要求勞務派遣人員入職前身體健康,並按甲方要求提供健康證明。體檢不合格者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因生產經營變化確需減少或退回乙方勞務派遣人員時,應提前3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乙方。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第1、2、3項費用由甲方結算,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由乙方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6.由於社保費提前申報,甲方應在每月10前通知乙方社保費的增減情況(如遇休息日、節假日,提前壹天通知);
7.確定和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
8.因甲方原因造成勞務派遣人員與乙方勞動合同提前終止的,經濟補償責任由甲方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9.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
10.對職業道德、工作任務、技能培訓、應滿足的工作要求、應註意的安全事項、應遵守的紀律等履行告知、教育和監督義務;
11.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和業務用品,以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簡單的工廠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