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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實際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依法授權和委托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組織,下同)中的在職工作人員。第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資格準入與日常培訓、監督與約束、考核與獎勵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管理,承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管理,承擔行政執法人員的日常管理、資格審查、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脫產培訓、年度考核、執法證件管理和執法監督等工作。

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對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全市行政執法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通過重慶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行政執法人員相關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執法培訓第七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第八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人員壹般法律知識的培訓。

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法律知識更新培訓和脫產培訓。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編寫通用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市行政執法機關負責組織編寫專門法律知識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第十條行政執法機構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資格培訓。

行政執法資格培訓包括壹般法律知識培訓和專門法律知識培訓。第十壹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壹次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法律知識更新培訓。第十二條被暫扣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機關組織的脫產培訓。第十三條培訓結束前,應當進行閉卷考試。

培訓考試實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如果妳考試不及格,妳可以再補壹次。第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成績,應當作為年度考核的內容和晉升的依據。第三章執法資格第十五條本市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申領和持有執法證,不得受聘執法。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申請行政執法資格確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辦公室的工作人員;

(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

(六)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的下列工作人員不得申請行政執法資格確認:

(壹)不直接從事行政執法;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尚未解除的;

(三)合同工、臨時工和借調人員;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因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審查的。第十八條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申請表;

(二)資格培訓考試成績;

(三)年度工作考核;

(四)行政執法機構出具的身份證明和審查意見。第十九條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個人書面申請;

(二)行政執法機構審核;

(三)經政府法制機構確認。第二十條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為5年,自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之日起計算。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資格有效期屆滿前,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並重新申請確認行政執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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