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四種主要的公司治理理論公司治理理論是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和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理論基礎。所謂公司治理問題,是指由於內部激勵、約束和制衡機制失效,外部治理市場無效,或者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法律法規而導致的壹系列問題,如內部人侵害股東利益,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經營目標偏離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等。對於公司治理問題的成因,主要有四種理論解釋,其中委托代理理論被廣泛接受,並在實踐中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形成起著主導作用。關於公司治理的另外三種理論是古典巴特勒理論、現代巴特勒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近年來,利益相關者理論在英美也得到壹定程度的認可,成為委托代理理論的重要補充。(壹)委托代理理論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公司治理問題伴隨著委托代理問題的產生。由於現代股份公司股權日益多元化,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和專業化,公司的所有者——股東通常不再直接作為公司的經營者,而是作為委托人,將公司的經營權委托給職業經理人,職業經理人作為代理人接受股東的委托,代為經營企業,由此產生了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由於公司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兩者利益不壹致,產生代理成本,最終可能導致公司經營成本增加的問題稱為委托代理問題。委托代理問題和代理成本存在的條件包括:(1)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壹致:由於代理人的利益可能與公司的利益不壹致,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可能損害公司的整體利益;(2)信息不對稱:委托人無法完全掌握代理人所擁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委托人必須花費監督成本,如建立機構、聘請第三方對代理人進行監督等。然而,有時客戶很難評價代理人的技能和努力;(3)不確定性:由於公司的業績取決於代理人的能力和努力,同時還受到許多其他外生的和不可預測的事件的影響,委托人通常很難僅僅基於公司的業績來獎懲代理人,這對代理人是不公平的。從上述委托代理問題和代理成本存在的條件可以發現,委托代理關系的存在並不壹定導致委托代理問題。如果作為代理人的股東能夠掌握完整的信息,預測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他們就有可能制定壹份完整的合同,詳細規定代理人的所有責任、權利和義務,並在合同中對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的所有可能後果和解決方案做出相應的規定,從而徹底杜絕。比如壹份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會包括什麽情況下更換經理,什麽情況下公司會出售或者購買資產,什麽情況下公司要招聘或者辭退工人等等。如果存在這樣壹個完整的委托代理契約,那麽即使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也不會存在委托代理問題,我們也很難找到公司治理在其中應該扮演的角色。只有當初始契約不完全,因此需要對壹些初始契約中沒有規定的情況在未來做出決策時,公司治理結構才會發揮作用。事實上,公司治理結構是這種情況下的決策機制。可想而知,如果契約完備,事先把壹切都約定好了,那就沒有“遺留”的事項需要決定了,公司治理機制也就不重要了。當委托代理關系和不完全契約同時存在時,公司治理機制就會發揮作用。治理結構可以被視為針對初始契約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的決策機制。更準確地說,治理結構是公司資本除人力資本以外的剩余控制權的分配。(二)古典巴特勒理論古典巴特勒理論的形成是以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為基礎的。在新古典經濟學中,企業是完全理性的經濟人,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信息和資本可以自由流動,企業處於完全競爭的環境中。在新古典經濟學完全信息的基本假設下,雖然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但經營者不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願來管理企業,所以代理問題不存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存在壹種無私的信任關系,所以公司治理的模式不再重要。從這個意義上說,公司治理的特征是股東主權至上,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基於信任的關系使得經營者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行事。由於現代公司面對的市場既不是完全競爭市場,也不是完全信息市場,經典的巴特勒理論顯然無法解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司治理行為。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最初萌芽,經典的巴特勒理論對於研究現代公司治理基本沒有意義。(3)現代巴特勒理論古典巴特勒理論中的完全信息假設顯然不符合現實。由於不完全信息是客觀存在的,其錯誤的前提假設必然導致推斷結果與現實之間的巨大差距。雖然代理理論有助於部分解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問題,但現代心理學和組織行為學的研究表明,代理理論的壹些假設,特別是關於經營者固有的機會主義和懶惰行為的假設是不恰當的,人可能成為自利的代理人或無私的好管家。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現實中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巨大的。每個人與其所在的社區或環境之間存在著壹種互動控制關系,並隨著這種互動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因此,人們有時競爭,有時合作,通常兩者兼而有之。許多實證分析結果與代理理論完全相反。在此基礎上,2001,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澳大利亞工商管理學院提出了壹種完全不同於代理理論的理論——現代管家理論。人們認為,成就、榮譽和責任是比物質利益更重要的激勵公司管理者的因素。經營者出於對自身尊嚴、信念和內部工作滿意度的追求,會像好管家壹樣勤奮工作,成為公司的好“管家”。在2004年發表的壹篇論文中指出,代理理論的支持者先入為主地認為,按照人性本惡的假設,壹個獨立的董事會,主要是獨立的外部董事,肯定會更好,因此他們強烈主張董事會的獨立性。認為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主要由獨立外部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是壹種低效率的組織形式,因為它不符合組織設計的基本原則,即信息最全面的人的決策是最有效的。事實上,他們認為董事會總體上是否有必要值得懷疑。壹些實證分析支持這壹理論。許多研究發現,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績效之間並不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相反,壹些有執行董事的公司的經營業績高於董事會獨立性強的公司。現代巴特勒理論作為公司治理的理論之壹,有壹定的理論和實證分析支持,但在當今崇尚公司民主、機構投資者占主導地位的時代,這壹理論已經淹沒在代理理論中,鮮有人關註。(四)利益相關者理論英美公司治理機制的形成基本上是以古典的巴特勒理論為基礎的。後來,委托代理理論逐漸成為構建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經典的巴特勒理論和委托代理理論都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然而,這種想法越來越受到批評,因為它排除了公司更廣泛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現代企業理論認為,首先,現代公司是國家依賴的結合體。在公司正常運營的情況下,公司的所有權屬於股東。但是,壹旦公司進入虧損和破產階段,公司的所有權就屬於公司的債權人,由債權人決定是否對公司進行重組或清算。再者,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支付員工工資時,員工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權對公司資產的處置做出決策。因此,不僅要將公司視為股東擁有的主體,還要讓債權人和員工參與公司的治理。其次,從價值形成的角度來看,壹個公司的價值形成是由多種因素促成的。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取決於公司與供應商及其他合作夥伴的穩定關系;從需求的角度來看,消費者和經銷商也是公司價值形成的重要因素,公司需要與消費者和經銷商形成值得信賴的關系,才能保持產品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力。因此,為了公司價值最大化,必然要求供應商、經銷商和消費者參與公司治理框架。第三,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公司是壹個負責任的主體,也必須在壹定程度上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價值不僅體現在股東的利益上,還體現在公司的社會價值上。由於公司概念的進壹步豐富,要求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利益相關者理論應運而生。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由於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組成的系統,公司的目標應該是為所有要素提供者創造財富和增加價值,而不僅僅是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了實現這壹目標,應鼓勵公司董事會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董事會應包括公司員工、主要供應商和客戶、貸款銀行和社區代表,以確保他們在董事會中的話語權。近年來,利益相關者理論在英美得到了壹定程度的認可。例如,美國法律協會在其《公司治理原則》中明確指出,現代公司與許多利益集團相互依存,如員工、客戶和供應商。《公司治理原則》也專門將利益相關者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指出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應當關註和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不應受到損害。目前,雖然相關利益主體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但許多實踐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如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充分發揮機構投資者和債權人的作用等等。第二,幾種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劃分。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標誌是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形式。傳統公司治理理論將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分為英美的市場監督模式和德日的股東監督模式。近年來,壹些公司治理專家和學者在研究了東亞、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公司治理後,總結出了“家族控制”和“內部人控制”兩種公司治理模式。事實上,東亞國家的家族控制模式與德國和日本的股東監督模式有相似之處。兩者的特點都是大股東直接監控,但在德國和日本,大股東主要是銀行或財團,而在東亞國家,大股東主要是控股家族。前蘇聯和東歐國家“內部人控制”公司治理模式的出現,是由於國家經濟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特殊階段,市場機制發展滯後,公司治理法律法規不完善造成的。(1)英美市場監管模式采用英美法系國家,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公司治理模式以公司外部監控為主,其特點是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由於“搭便車”問題的存在,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很弱。對經營者經營不善的懲罰通常是股東賣股(用腳投票)以及隨後的敵意收購。在美國,政府法規以保持資產多元化為由,禁止銀行、共同基金、養老基金和保險公司持有公司的控股權。因此,在這種模式下,股東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受到產品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人才市場的壓力,以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控制、小股東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的保護。通過這些來自公司外部的力量,促使管理層遵紀守法,努力工作,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了說明英美公司治理機制的運行原理,我們先來看看它是如何運作的。從法律上講,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會作為股東的受托人,承擔受托責任,代表股東利益。董事會選舉、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審批重大投融資決策,監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確保其行為符合股東利益。然而,在實踐中,人們質疑董事能否有效維護股東的利益。新董事由現任董事提名,現任董事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級管理層。新董事的候選人幾乎總是在例行的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理論上,不滿意的股東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選人,發起‘代理人戰爭’,試圖讓自己的候選人進入董事會,但這通常代價高昂,難以成功。因此,在實踐中,他們很少這樣做。而是選擇用腳投票,通過出售股份來表達自己的不滿。然而,出售股票可以傳遞壹個非常強烈的信息。如果有足夠數量的股東出售股份,公司股價就會下跌,這將損害高級管理人員的聲譽,動搖他們的地位,影響他們的收入。壹方面,董事會可能會考慮重新聘用經理,因為活躍的經理人才市場的存在使得董事會幾乎總是有可能找到有能力的經理。另壹方面,由於高級管理人員的收入很大壹部分來自獎金和股票期權,因此獎金通常與公司的凈收入掛鉤,而股票期權則與股價掛鉤。所以,如果股價上漲,股票期權會給管理者帶來很大的收益,而如果股價下跌,期權就不值錢了。這促使管理者最大化公司的收益和股價,因此符合股東的利益。對於不按照股東利益行事的經理和董事來說,敵意收購的威脅始終存在。如果公司的股價因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而跌破應有的價值,其他公司和投資者團體可能通過購買其股份來獲得對公司的控制權,然後用負責任的經理和董事來取代他們,以實現公司的潛在價值。所以在英美等國家,由於公司股東缺乏監督,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委托就產生了!代理問題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得到了控制和緩解:董事、高管負有法律責任,必須向股東報告根據公司所有者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的研究!為了…的利益而行動;(1)為高級管理人員設計合理的薪酬激勵機制,將其收入與公司業績和股價掛鉤;(2)產品市場和經理人人才市場的壓力(不稱職會被取代);(3)公司控制權市場的壓力(公司被其他投資者收購)。此後,鑒於完全依賴外部監督模式暴露出的壹些問題,英美等國開始對其公司治理模式進行壹系列改革,包括制定各種原則、準則和公司章程,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增強董事會的獨立性,在董事會中引入壹定數量的獨立董事等。,希望通過這些措施加強公司的內部監控,彌補外部監控不足帶來的問題。(2)德國和日本的內部監控模式與英美不同,英美主要依靠外部力量來監控管理層。德國和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側重於對公司大股東的內部監控,外部市場尤其是公司控制權市場的監控作用很小,在信息披露、內幕交易控制、小股東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如英美完善。德日公司的股權結構特點是股權相對集中。公司有擁有重大利益或股份的主要投資者,管理層受這些主要投資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公司)的嚴格監督。股權的集中使得投資者既有動力又有能力監督和控制管理層。在德國,最大的三家銀行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它們還代表其他股東投票。在日本,銀行通常是公開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公司間交叉持股的比例也很高。英美模式的公司控制機制與德日模式存在明顯差異。壹般來說,為了保證公司不偏離價值最大化的行為太遠,有許多機制可以使用,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控制措施。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強調,這些機制中最重要的是企業利益的集中。如果股權集中在少數投資者手中,那麽他們就有足夠的動機獲取信息,監督公司的管理層。大的持股比例也使他們能夠控制管理層。如果所有權不可能集中,就必須使用間接的監管手段,包括活躍的企業收購市場、運行良好且有競爭力的經理人才市場、債權集中(在這種情況下,監管的職能由債權人來完成)。在英美模式中,經常使用間接的公司控制手段,包括敵意收購、杠桿收購、“用腳投票”、代理戰爭、基於公司業績的激勵合同、法律禁止內部交易和關聯交易、法律保護小股東權益等。德日模式強調直接控制,董事會有更大的權力和作用,大股東有很強的直接監督權。主要股東可以是金融機構、其他非金融公司或個人。惡意收購在德國和日本幾乎不存在。比如德國,二戰以來只有四次成功的敵意收購。以收購取代無效管理的做法在日本也不常見。相比之下,在美國,《財富》雜誌列出的美國最大的公司都被惡意收購了。由於德日企業後來居上,在全球市場上對英美企業構成極大威脅,引起公司治理專家對英美外部監控模式的反思。有專家認為,德日企業競爭力的提高得益於其有效的內部控制模式。因此,在這壹時期,以內部控制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模式備受推崇。然而,隨著壹系列損害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和內幕交易的不斷曝光,人們逐漸認識到單純基於某種監控方式的公司治理模式並不是最好的,只有結合兩種模式的優勢建立的公司治理機制才能最有效地保護股東權益,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3)東亞的家族控制模式。在除中國和日本以外的大多數東亞和東南亞國家和地區,如韓國、香港、臺灣省、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公司的股權壹般集中在企業家家族手中,控股家族通常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公司的主要高級管理職位主要由控股家族成員擔任。所以大股東和管理者是壹體的。這種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大股東和管理者的利益壹致,部分消除了歐美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委托代理問題。但這種公司治理模式的通病是主要控股股東和經理侵害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已經從控制管理層與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轉變為控制大股東和管理層與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四)內部人控制模式內部人控制是指公司既缺乏股東的內部控制,又缺乏對公司外部治理市場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監控,導致公司的管理者和員工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現象,主要存在於前蘇聯、東歐等經濟轉型國家,也存在於我國壹些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上市公司中。前蘇聯和東歐以及其他經濟轉型國家有壹些共同特征。比如有大量大型國企需要重組,同時又繼承了原來混亂的法務部。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原有的國有企業普遍存在所有者缺位的現象,但市場機制發育尚不完善,公司控制權和經理人才的有效市場不能發揮有效作用,法制不健全、執行力弱,不能有效約束經理人員, 這導致管理者利用計劃經濟解體留下的真空,對企業實施強有力的控制,並在壹定程度上成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 閱讀全文()|回復(0) |引用通知()|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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