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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壹節資格條件

第七十八條中資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其他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中資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風險總監、合規總監、首席審計師、總會計師、首席信息官及同級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部門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及總經理助理,分行行長、副行長及行長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助理,分行營業部負責。

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和首席代表,必須取得崗位資格許可。

其他實際履行本條前三款所列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的人員,雖未擔任上述職務,以及總行和分支機構管理層中對本機構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人員,必須取得任職資格許可。

第七十九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候選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譽;

(四)具備任職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和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和財務記錄;

(六)個人和家庭財務穩定;

(七)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誠和勤勉義務。

第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對原機構的違法經營活動或者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能夠證明本人對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機構不承擔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誠信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或者參與不配合依法監管或者案件調查的機構的;

(七)被終身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或者被監管機構或者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2次以上;

(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認可的。

第八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擬任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第(六)、(七)項規定的條件,不得擔任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壹)截至報考崗位資格時,本人或配偶仍有大量逾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在本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共同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的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份的凈值;

(三)本人與本人控制的股東單位合計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的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本人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四)本人或配偶在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任職,且該股東單位從該金融機構授予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該股東單位持有該金融機構的凈資產,但能夠證明該授信與本人及配偶無關的除外;

(五)在金融機構中存在與其擬任或者現任職務有明顯利益沖突,或者明顯分散其在金融機構中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精力的其他職務。

第八十二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任職資格,除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者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利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

(3)了解擬任職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候選人還應當是法律、經濟、財務或者會計方面的專家,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十三條除第八十條、第八十壹條所列情形外,中資商業銀行擬任獨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人及其近親屬共同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的股份或股權;

(2)本人或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65,438+0%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

(三)本人或者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或者該金融機構控制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

(4)本人或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工作;

(五)本人或者近親屬所在的機構與擬任職的金融機構存在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業務聯系或者債權債務利益關系,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

(六)本人或者近親屬可能被擬任職金融機構的大股東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從而妨礙其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資格,除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擬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擔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擔任城市商業銀行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2年);

(三)擔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並熟練使用與其崗位相適應的1門外語。

第八十五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各類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候選人應當了解擬任職位的職責,熟悉擬任職位的管理框架和盈利模式,熟悉擬任職位的內部控制制度,具備與擬任職位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除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擔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副行長,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2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擔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或副行長,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擔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行長助理(總經理助理),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擔任城市商業銀行行長助理,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2年);

(四)擬任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和首席代表,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能夠熟練使用與其崗位相適應的1門外語;

(五)擔任風險總監,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信貸或者風險管理相關工作6年以上;

(六)擬任合規總監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6年以上(含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擬任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人選,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審計高級職稱(或通過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會計、審計專業資格考試),從事財務、會計或審計工作6年以上(含財務2年);

(八)擬任總會計師或者財務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國家或者國際認可的會計高級職稱(或者通過國家或者國際認可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從事財務、會計或者審計工作6年以上(含從事財務工作2年);

(九)擬任首席信息官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擔任高級信息科技管理職務4年,擔任財務負責人2年);實際履行上述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當分別符合相應的條件。

第八十七條申請中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除符合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擔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壹級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65,438+00年以上(含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擔任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二級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9年以上(含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擬任股份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異地直屬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並從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9年以上(含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擔任城市商業銀行分行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總行營業部總經理(主任)、副總經理(副主任)、總經理助理,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副總經理,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含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擔任中資商業銀行管理分行行長或者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者從事經濟工作8年以上(含從事金融工作2年)。

第八十八條考生未達到上述學歷要求,但獲得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機構授予的學士及以上學位的,視為達到相應學歷要求。

第八十九條報考者未達到上述學歷條件,但已取得與擬任職位相關的註冊會計師、註冊審計師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視同達到相應學歷條件,其崗位條件中要求的財務工作年限增加四年。

第二節崗位資格許可程序

第九十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總行營業部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提交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壹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壹級分行(直屬分行)、分行級專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出,由擬任職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二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二級及以下機構、城市商業銀行支行、分行級專營機構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擬任人的上級任免機構向擬任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提出,由銀監分局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本條第壹款規定,擬設機構所在地沒有銀監分局的,擬設人員的上級任免機構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局提交任職資格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

第九十三條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分支機構、支行級專營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提出,銀監局受理並初步審查,銀監局審查並決定。銀監局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四條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銀監會提出,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城市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申請,由法人機構向所在地銀監局提出,銀監局受理、審查並決定。所在地銀監局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九十五條擬任人曾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當提交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九十六條具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且未中斷超過1年的擬任人在同壹法人機構,其職務平行調整或調任同等性質的較低職務的,無需重新申請核準其崗位任職資格。候選人應當在任職後5日內向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十七條中資商業銀行從境內聘請的中資商業銀行董事長、行長、分行行長、分行級專營機構總經理、管理分行行長、專營機構分行負責人以及中資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和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核準前,中資商業銀行應當指定符合相應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自指定之日起3日內報負責任職資格審查的機關。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監管機構可以責令中資商業銀行限期調整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中資商業銀行應在六個月內選拔合格人員正式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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