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內容:
解讀該條是關於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根據該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199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與原規定相比,該條規定有以下變化:壹是將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只要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充分行使訴訟權利。二是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義務。壹旦發現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是什麽?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後,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依法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無第二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是什麽內容?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以下是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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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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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有什麽規定?求解?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被判處緩刑,刑期尚未執行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四條委托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刑事訴訟法沒有第267條!妳是問刑法嗎?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內容是什麽?本法規定的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內容根據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的內容是什麽?第壹百三十壹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檢察院是檢察院,不是檢察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都是關於辯護人的。
3.如果對這些規定有疑問,可以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怎麽說?在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2)被告逃跑:
(三)自訴人因患嚴重疾病不能出庭,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