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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主體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壹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壹般由對機動車有操作控制權的主體和享有操作利益的主體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登記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壹致的,由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出租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車輛屬於出租汽車公司的,由出租汽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掛靠業務按第四條辦理。

第四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掛靠公司經營的機動車損害的,掛靠公司與被掛靠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承包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承包人和發包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借用、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借用人或者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或者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出借人或者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出租的機動車存在安全缺陷,因安全缺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借款人或承租人無駕駛資格、被要求酒後駕駛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三)其他借款人或者承租人根據現狀明顯無力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條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管理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機動車交付他人維修、保管期間,機動車維修者、保管者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維修者、保管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勞動者因工作需要駕駛自有機動車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除非用人單位事先明確反對職工駕駛自有機動車的用工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上述情形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職工駕駛自己的機動車上下班造成損害的,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學習駕駛人在駕駛培訓機構學習期間,駕駛學習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駕駛培訓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買賣拼裝或者報廢機動車,因交通事實造成損害的,買賣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機動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盜竊者、搶劫者或者搶奪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施工人員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標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竣工後未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存在安全隱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非法占用道路進行非交通活動,或者破壞道路及道路配套設施的;

(二)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

(三)實施其他妨礙公路正常通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道路配套設施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規定,或者道路損壞時,應當及時設置相應警示標誌並采取保護措施而不采取行動,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發生本意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機動車駕駛人也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根據因果力量的大小,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兩機動車相撞致同壹人損害,雙方均有過錯,構成侵權,兩機動車負連帶賠償責任;兩輛機動車先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同壹人損害,能夠區分各自因果力的,由兩輛機動車按照因果力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區分兩個機動車各自原因的,兩個機動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免費搭乘他人機動車,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當適當減輕機動車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機動車為經營目的提供免費乘坐(如售樓處提供的免費房車、超市提供的免費交通工具等。);

(二)受害人按規定免費。

二、訴訟的主體和範圍

第二十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要求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的訴訟地位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機動車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或者同壹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將該保險公司列為被告;

(2)機動車只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應列為第三者。

第二十壹條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糾紛外,車輛責任保險、車輛損失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其他相關保險合同糾紛不納入案件審理範圍。

第二十二條受害人已經接受工傷事故賠償的,不影響其請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殘疾的,受害人起訴時可以要求被扶養人支付生活費,被扶養人也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要求支付生活費。

第二十四條有多個侵權賠償義務人時,賠償權利人僅起訴部分賠償義務人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案件需要* * *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 * *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追加,但在確定其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應當扣除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份額。

(二)屬於普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說明可以追加其他賠償義務人為被告。賠償權利人明確表示不追加的,不予追加。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其中壹部分與侵權人有明確認定,賠償權利人以侵權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不必追加其他不明確的部分與侵權人共同參加訴訟。

第二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中,明確認定的侵權人死亡後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但有遺產的,賠償權利人可以由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代表被告提起訴訟。侵權人遺產的最終所有人或者財產管理人,應當在接受或者管理侵權人遺產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道路交通事故個人賠償案件,以公司為賠償義務人的,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但未依法清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註銷的,無論是否成立清算組,公司均為被告。

三。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與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不是同壹個概念,不能簡單等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證據證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5%的賠償責任;

(2)在其他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壹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難以認定交通事故各方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壹般承擔同等賠償責任,其中壹方在風險控制和風險承受能力方面明顯處於優勢地位的,也可以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非機動車與行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非機動車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機動車壹方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承擔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以外的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壹條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害是受害人故意與機動車碰撞造成的,機動車壹方和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補償的內容和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案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賠償義務人已經賠償賠償權利人的數額,無需反訴,只要賠償義務人主張賠償權利人能夠獲得賠償的,應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賠償義務人之壹或者賠償義務人聘用的人員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行為,經刑事審判後認為構成犯罪,賠償權利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向其他賠償義務人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經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應當獲得精神撫慰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條受害人主張受損車輛正在合法用於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道路交通事故中,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壹方,應當認定為有重大過失;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有重大過失。

第三十六條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受害人或者賠償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對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受害人,壹般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需要確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職工平均工資等標準時,應當適用安徽省統計局公布的相關年度統計數據。

第三十八條因城鄉合並或者城市建設,耕地被依法征用的農村居民,應當認定為城鎮居民。

第三十九條“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被扶養人的身份,分別適用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標準。

第四十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應當支付給未滿18周歲、年滿60周歲的近親屬,或者已滿18周歲、年滿60周歲喪失勞動能力的近親屬。但被贍養人有其他收入來源,只是收入來源高於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第四十壹條賠償權利人無固定收入,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也不能證明所從事的行業,但確有勞動能力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本省上年度最低行業平均工資標準(目前為農林牧漁業)。

第四十二條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其誤工費可以按照本省上壹年度農林牧漁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誤工期限有爭議,法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誤工期限進行鑒定,也可以與傷殘等級鑒定壹並鑒定。

第四十四條受害人住院期間的護理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工的,參照本市同級護工勞動報酬標準計算。沒有護理服務報酬標準的,按照本省上年度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第四十五條受害人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按照本市公務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目前城市是每人每天20元。

第四十六條受害人的營養費應當按照醫囑支付。營養費標準可參照醫院夥食補助標準。

第四十七條被害人死亡賠償金應當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於賠償或者清償其他債務。

第四十八條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傷殘評定標準應當以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的標準為依據。

第四十九條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和殘疾賠償金。壹級傷殘給付比例為100%,十級傷殘給付比例為10%。

受害人有多處傷殘的,以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指數為依據,每增加壹處傷殘,賠償比例確定為增加壹處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壹,累計增加傷殘賠償指數不超過10%;多級傷殘最高賠償不超過100%。例如,受害人有八級傷殘、九級傷殘、十級傷殘的,九級傷殘的賠償指標應在最高八級傷殘的賠償指標基礎上增加2%(即九級傷殘賠償指標20%的十分之壹)和十級傷殘賠償指標1%(即十級傷殘賠償指標10)。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殘,但其實際收入(如退休人員)未受影響,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其職業受到阻礙,就業受到嚴重影響的,可以相應調整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和傷殘賠償金。

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第五十壹條賠償權利人與機動車或者保險公司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對未參加簽訂協議的壹方不具有約束力。賠償權利人要求按照協議履行的,由與其簽訂協議的壹方承擔責任。但未參與簽訂協議的壹方事後認可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其他人員為行為人提供擔保的,向賠償權利人作出的,符合債務擔保條件的,可以認定擔保合同成立;如果是向交警部門作出的,不符合該債務的擔保要求,不能認定擔保合同成立。

動詞 (verb的縮寫)保險賠償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是否盡到及時、明確說明的義務有爭議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十四條保險合同區分賠償項目和限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限額內逐項裁定賠償。

第五十五條同壹道路交通事故對多個受害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總額超過保險限額的,在保險限額內按照各賠償權利人應得的賠償額占賠償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同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涉及保險賠償的,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在本市不同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統壹審理,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先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過程中的情況告知其他未起訴的被害人和相關賠償權利人,允許其作為原告參加訴訟。未起訴的其他受害人及其相關賠償權利人明確放棄賠償權利的,可以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者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內對被起訴的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進行賠償,不得為未起訴的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預留賠償份額;如果被害人的治療尚未結束,且難以認定其傷殘,暫時不能起訴的,應當中止案件的審理,直至被害人起訴。

第五十七條賠償請求人有權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限額內選擇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的賠償順序。請求人起訴時未作選擇的,壹審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第五十八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有免責條款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為:賠償金額超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乘以免責條款,以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限額為限。

第五十九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對非醫療保險藥品的免責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提交治療藥物清單,保險公司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藥物的免責範圍。

第六十條機動車裝有掛車,主車和掛車分別保險的,受害人主張在主車和掛車保險限額之和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壹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三種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不予支持。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投保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被保險人允許的法定駕駛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前拒絕理賠或者墊付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的施救費用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第六十四條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判決書的正文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

第壹項是確定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應得的賠償總額、賠償項目、賠償比例、計算方法等不應出現在判決書正文中,而應在事實認定和推理部分予以表述)。

例:被告××保險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元。

第二,確定保險公司以外的賠償義務人在壹審判決之外的賠償責任。

例1:被告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乙、丙×××元。

例二:被告甲、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甲、乙、丙×××元。

例三:被告甲、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賠償原告甲、乙、丙×××。

第三,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中確定保險公司為被告還是第三人的責任。

例1:被告××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第二項被告××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未投保不排除賠率的特別險的情況下)承擔×%的賠償,共計××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例2:如果被告在扣除強制交通事故責任保險的賠償部分後仍需賠付3萬元,且在被告知前已先行賠付2萬元:

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本判決第二項被告××支付的賠償金的85%(不含約定的65,438+05%責任免除額),即25,500元(履行方式:××保險公司應實際賠償原告××××××××××××××××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審理是當前和今後民事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除了具有當事人眾多、法律關系復雜、與當事人利益關系密切等自身特點外,相關法律法規還處於空白、模糊甚至沖突狀態。本指導意見針對合肥市兩級法院面臨的壹些實際問題,需要結合個案準確、全面地把握,有些內容還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壹步探索。

二00九年十壹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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