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家禽經營,包括人工飼養和食用的雞、鴨、鵝、鴿、鵪鶉等鮮活家禽產品的批發、零售、集中屠宰和經營。
本辦法所稱活禽交易市場,是指有固定交易場所和設施,多家經營者進入市場進行活禽集中、公開、現貨交易的場所,包括活禽批發市場和活禽零售市場。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家禽管理工作,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財政扶持等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規劃家禽市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活禽集中屠宰的監督管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家禽經營的動物防疫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家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人感染禽流感疫情的預防、監測和控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家禽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經營家禽等違法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飼養管理家禽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禽管理工作。第四條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在計劃單列市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地級市設立活禽經營限制區,限制區內活禽交易。限制區域的具體範圍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禽流感等疫情防控的需要,向上壹級人民政府申請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第五條活禽集中屠宰、冷鏈配送和生鮮上市應當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進行。
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內不得新建活禽批發市場,現有活禽批發市場應當按照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在活禽經營限制區域規劃設置1-3活禽零售市場,規劃的活禽零售市場應當符合本省活禽經營市場建設標準。第六條鼓勵限制區域外的活禽交易市場按照本省活禽交易市場建設標準經營活禽。第二章活禽管理第七條活禽交易市場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政府的市場規劃,並符合動物防疫的相關要求。
活禽交易市場的場地建設和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活禽經營區應當與其他農產品經營區分開,活禽銷售區、屠宰區和消費者應當物理隔離。第八條禁止在活禽經營市場以外從事活禽經營活動。
進入活禽交易市場交易的活禽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第九條活禽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確保營業場所建設和設施符合相關標準;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領證票證、購銷臺帳等制度;
(三)建立經營者檔案,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進貨渠道、信用狀況等,並指派專人每天巡查活禽的運作情況;
(四)設立活禽安全信息公告欄,及時向消費者宣傳活禽檢疫和產地等相關信息,給予消費警示和提示,接受社會監督;
(五)查驗進入市場的活禽的動物檢疫證明,防止不合格活禽進入市場;
(六)停止將未屠宰的活禽帶出零售市場或者將當日未銷售完畢的活禽留在零售市場;
(七)對活禽經營者進行衛生防護宣傳,落實衛生管理要求和衛生防護措施;
(八)指導、督促活禽經營者進行清洗消毒,落實廢棄物、死禽無害化處理和停業整頓制度;
(九)制定本市場活禽疫病和人感染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發現活禽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等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人員疫情監測、環境監測、動物疫病監測等工作;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