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王女士從懷孕開始就壹直在市醫院做孕檢。期間她做過兩次彩超檢查,兩次四維彩超檢查,檢查結果均未發現異常。後來王女士在市醫院婦產科剖腹產生下壹名女嬰。女嬰出生後,右手五指短,指關節不清。王女士認為,市醫院在超聲檢查時本應發現胎兒手指畸形,工作人員嚴重失職,侵犯了其知情權,剝奪了其選擇優生優育的權利。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市醫院賠償右手畸形修復手術及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
經市醫學會鑒定,被告診療過程符合規範;嬰兒右手指畸形屬於先天性發育異常,與超聲檢查無直接因果關系。胎兒手指畸形是目前產前超聲的難點問題,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初步篩查的六大畸形,市級醫院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法院查明,市醫院在進行常規產前四維彩超檢查時,在報告中告知:“本主檢報告中超聲所描述的內容不在檢查範圍內。比如,由於目前的技術條件,胎兒的耳朵、眼睛、手指、腳趾、甲狀腺、內外生殖器等很多人體結構都不能作為常規項目進行檢查,超聲也不能顯示胎兒染色體,更不能檢測胎兒的智力、聽力和視力。醫生已書面和口頭告知我超聲檢查的局限性,我表示理解並簽字:“王女士在上述內容上簽字。
壹審法院認為,市立醫院已盡到告知王女士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內容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根據中醫協會的意見,以現有的醫療水平,常規產前超聲檢查很難檢出胎兒指趾畸形,且這部分內容不屬於常規產前超聲檢查應篩查的胎兒畸形範圍,故市級醫院篩查胎兒指趾畸形並非過錯。判決駁回原告王女士的訴訟請求。
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異常嬰兒是在正常體檢後出生的,稱為“出生不當”或“出生缺陷”。是指在母體器官形成過程中,由於遺傳和(或)環境因素導致的胚胎發育障礙,壹般包括形態結構異常、生理代謝功能障礙、先天性智力低下和宮內生長遲緩四類。我國是出生缺陷高發國家之壹,每年新增出生缺陷人數高達80-65438+20萬,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沈重的經濟負擔和精神壓力。醫法匯《2020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大數據報告》顯示,婦產科已連續多年占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高發科室首位,“出生缺陷”也是婦產科醫療糾紛高發的因素之壹。
產前檢查是每個孕婦的常規妊娠檢查,是發現胎兒異常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及時發現母親和胎兒的異常,並進行相應的處理。2019中國醫師協會超聲醫學分會修訂了《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版),發布了《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版),其中孕中期和孕晚期的檢查分為五類:壹類超聲檢查,主要測量胎兒生長直徑和胎兒羊水。二級超聲檢查,除壹級超聲檢查的內容外,還應檢查無腦畸形、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壁缺損內臟外翻、單腔心臟、致死性骨骼發育不良等六種畸形;ⅲ超聲檢查(系統篩查),在ⅱ超聲的基礎上,根據各種胎兒系統檢查相應的結構,包括:胎數、胎心、胎兒大小,篩查胎兒結構異常、胎盤位置、羊水;四級超聲檢查,針對胎兒或孕婦的高危因素,或壹、二、三級超聲檢查發現或懷疑的異常,進行有目的的詳細超聲檢查;單項超聲檢查是指需要了解的某壹項目或某壹結構的檢查,如胎位、有無胎心、胎盤位置、羊水等。無論是《產前超聲檢查指南》(2012版)還是《中國產科超聲檢查指南》(2019版),手指和腳趾都沒有列入孕中期巨大胎兒超聲篩查的檢查項目。
另壹方面,胎兒發育異常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除了父母會給孩子帶來的遺傳性疾病,還有很多因素會在受孕前和母親懷孕期間對胚胎產生影響。產前檢查只是對客觀條件的反應,這種行為不會對胎兒的發育產生實質性影響。超聲檢查是壹種對胎兒無創、安全的影像學檢查技術,但儀器有壹定的局限性,和其他檢查方法壹樣,不是萬能檢查。在超聲檢查中,會受到超聲偽影、超聲分辨率、母體情況、胎兒孕周、胎位、羊水量、胎兒活動、胎兒骨音影、孕婦腹壁厚度等因素的影響,很多器官和部位無法顯示或顯示不清,因此產前超聲檢查很難發現手足畸形,超聲診斷準確率達不到100%。
產前檢查產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有兩種。壹種是胎兒出生前因醫療機構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導致出生後出現缺陷;二是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醫療規範,未能發現或者應當告知的。第壹種情況,醫療機構不僅侵犯了胎兒的人身權益,也侵犯了胎兒父母的財產權益;第二種情況,在胎兒異常的情況下,主治醫師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孕婦繼續妊娠和終止妊娠的可能結果及進壹步的治療意見,由孕婦及其夫妻自行選擇治療方案,並簽署知情同意書。如果醫療機構違反了法定義務,只是侵犯了父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對胎兒沒有侵權。胎兒的身體缺陷屬於先天性缺陷,與醫療機構的診斷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產前檢查結果無異常,某醫院已告知王女士相關風險,王女士也已知曉並簽署協議,且經鑒定,市立醫院不存在過錯,故依法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對於醫療機構來說,醫務人員要不斷學習,強化法律意識,高度重視產前檢查報告中提示的異常情況,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告知超聲檢查的局限性、醫院的實際技術水平以及影響超聲檢查結果的各種因素,充分保障家長的知情權和對孩子的選擇權,避免此類醫療糾紛的發生。
(本文為醫法合集原創版,改編自真實案例,采用化名保護當事人隱私。)
關於召開民法典時代醫療糾紛法律變遷與司法鑒定論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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