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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私營經濟組織,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或者從事投資、經營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對待、依法規範、改善服務、保護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壹)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

(二)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設立民營企業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導向,實施中小企業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企業實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綠色制造、精細制造、服務型制造,實現規模以上民營制造企業技術改造全覆蓋;

(六)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七)實行政府采購首購制,優化審批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八)支持民營企業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引進人才,培養人才;

(9)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政府與民營經濟組織的長效溝通機制和企業服務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服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協調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壹)組織宣傳、解釋和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定期發布行業動態、優惠政策等民營經濟發展信息;

(三)研究民營經濟發展現狀,制定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四)舉辦民營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對接合作活動,鼓勵和引導民營中小企業開展網上銷售;

(五)指導和協調民營經濟組織在創業、融資、參與科技創新、申請科研項目、申請專利、登記著作權、培訓人才等方面的工作;

(六)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引導私營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受的優惠政策和獎勵措施;

(九)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發展改革、財政、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國資、教育、財政、稅務、交通、商務、衛生、統計、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共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民營企業典型創業創新和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的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彰,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輿論環境。第二章保障和鼓勵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對民營經濟投資者享受同等待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土地、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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