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要求教育培養的人不僅要具備21世紀社會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還要具備創新精神、主動學習和發展的能力、良好的溝通能力以及合作、自主、自信等社會人格品質。因此,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我國興起了素質教育改革的熱潮,包括學前教育在內的各級教育都大力推行素質教育,以培養身心全面和諧發展的人才。但是,由於社會條件、經濟發展、教育科研以及人們觀念和認識的局限,我國學前教育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問題和挑戰,制約著學前教育的積極健康發展。
目前,不利於學前教育發展的主要問題有。
壹是對學前教育的性質、功能、目標和內容的認識存在偏差。
近年來,壹方面,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學前教育在兒童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越來越認識到學前階段是實施素質教育的開端,是中小學教育質量的基礎和保證,這是壹個可喜的現象。但另壹方面也要清醒地看到,還有很多人(包括家長、老師等。)社會上那些對學前教育的性質和功能還有許多不適應時代要求的思想和觀念的人。
在學前教育的目標和內容方面,由於傳統、歷史和現實的原因,社會上還存在壹些問題,如重智輕德,重認知教育輕社會性和個性培養,如忽視對兒童良好行為、習慣、情感、態度、自主性和社會能力的培養。
第二,學前教育的發展缺乏領導機構和計劃的保障。
在當前政府精簡的背景下,特別是由於壹些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對學前教育的重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對學前教育在個體成長和整個國家教育發展中的作用重視不夠。此外,壹些地區的教育行政部門在近年來的工作計劃中沒有提到學前教育,這使得這些地區的學前教育發展缺乏計劃保障。
第三,學前教育發展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必要的政策規範。
近十年來,中國政府先後制定實施了《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幼兒園工作條例》(1996)等規範性文件,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學前教育的發展,提高了教育質量。但目前我國學前教育立法層級較低,其最高層級在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僅處於第四級,而義務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都有國家法律。可見學前教育離他們還是很遠的。
第四,幼師的待遇和培訓還沒有很好的解決。
近20年來,在黨和政府的關懷下,我國幼兒教師的地位和待遇有了很大提高,並處於不斷提高的過程中。《教育法》(1995)中明確規定,幼兒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政治、經濟待遇。遺憾的是,在實踐中,由於經濟條件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我國幼兒教師的待遇仍然普遍較低,幼兒教師培訓和學習的機會和條件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五是學前教育科研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支持。
在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進壹步發展中,我們認為還存在許多不利因素。首先,近年來,雖然國家級或省級學前教育科研項目有所增加,但與中小學相比,在項目數量和經費支持上仍存在較大差距,客觀上影響了學前教育研究更加普遍和深入的開展。其次,幼兒教師的科研意識和能力還比較薄弱,缺乏對幼兒行為、心理發展需求和問題的觀察分析能力,缺乏運用理論指導實踐、分析總結和提升自身教育經驗的能力。
二,促進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建議
1.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更加重視和領導學前教育。
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從思想上到實際工作中真正把學前教育放在優先地位,強化學前教育意識,把發展學前教育納入工作計劃和議事日程。要著眼於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三步戰略目標的需要,總結50年來我國學前教育發展和改革的經驗,借鑒世界學前教育發展的有益經驗,認真研究制定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十五”計劃和近期目標。
2.加強學前教育立法。
國家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學前教育發展和現實需求的調研,積極創造條件制定學前教育法,重點明確學前教育的責任、領導體制、管理體制、辦園制度、辦園條件、經費投入、教師的責權利、待遇等重要法律關系,使學前教育在法律的保護下健康發展。
3.加強學前教育的科學研究。
廣大幼兒教師要充分認識和重視學前教育的科學性,加強對兒童心理和行為發展規律、早期環境、教育與兒童發展的關系及其機制、學前教育的目標、內容、過程和方法、學前教育質量評價等方面的研究,深入探索幼兒發展和學前教育的獨特性和規律性,按照個體發展和教育規律更加科學地教育兒童,促進兒童健康和諧發展。各級政府和專署是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新形勢下職業發展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在人員、經費、科研項目等方面給予應有的保障,更好地促進學前教育科研的深入發展。
4.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素質和能力。
高質量的學前教育必然對教育者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更加重視幼兒教師隊伍建設和教師培訓,把提高幼兒教師素質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工程,加強和完善教育培訓體系,建立多層次、多形式、多元開放、立體化的幼兒教師教育培訓體系,不斷提高教師整體素質。特別是有助於教師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更新教育觀念和思想,提高師生互動和教育行為的質量,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從而有效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意識和能力,保證素質教育在學前教育中的普遍和全面實施。
5.積極穩妥地進行幼兒園體制改革,大力發展以社區為基礎、公辦與民辦相結合、正規與非正規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和服務機構。
要依托社區,依靠基層社區部門的力量,因地制宜地積極創造和利用場地、設施、人員等條件,大力發展適合當地實際情況和需求的各類正規和非正規學前教育和早期服務機構,既充分發揮社區資源在幼兒教育中的作用,又有助於滿足更多兒童接受學前教育和服務的需求,促進更多兒童從小積極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