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之後,所有學歷、學位及所有必須依靠學歷學位取得的相關證書立即無條件作廢;
2.頂替者在國家公職、國有企業工作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無條件辭退;在外資企業、私企等工作。,相關單位發出公函,建議企業立即處理;如果出國留學,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會出具公函,建議相關學校立即處理;
3.上述處罰應記入檔案並永久保存;
4.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相關網站設立冒名頂替者黑名單,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隨時查詢;
5.頂替者終身不能在國家公職、國企工作,不能享受公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80條之壹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竊身份證件罪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件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80條之二
盜用他人身份犯冒名頂替罪,頂替他人高等學校入學資格、公務員就業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侵犯的客體是他人接受教育、工作和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壹種嚴重幹擾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無論是冒名頂替者侵犯冒名頂替者入學、參軍的權利,還是冒名頂替者與冒名頂替者串通實施冒名頂替的行為;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行為人享有他人應受的教育和冒用他人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戶籍等方式獲得的學籍、職務、身份、待遇等。代表他人或竊取他人利益。比如獲取冒名頂替者在高等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就業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具體資格;
3.主要元素。主語是壹般主語。主要掌握教學、學籍管理、賬戶管理相關人員;
4.主觀因素。主觀方面是故意。冒名頂替罪是壹種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名頂替罪,無論其是否實際取得了相應的資格和利益,都應以冒名頂替罪論處。但是,如果行為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壹致,是因為他不是代替他人,或者是因為他人的介入,如招聘人員的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則冒充罪不成立。